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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限定繼承民事裁定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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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具狀聲請限定繼承時,應備文件及期限

應備文件: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期限: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

 

限定繼承聲請公示催告程序

限定繼承人收到法院裁定後,應先檢查公示催告之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應儘速登載報紙一日,並將登報證明呈送法院;如未依規定登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42)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限定繼承人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民法第1158)

2. 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後,限定繼承人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限定繼承人對於在法院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期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民法第1159條)

3. 限定繼承人非依上開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

4. 債權人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限定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

 

限定繼承繼承聲請陳報遺產清冊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陳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前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法院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債權人亦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限定繼承聲請狀略如下:

 

   民事 限定繼承聲請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上

             ○○○ 住同上

             ○○○ 住同上

   為呈報遺產清冊聲請辦理限定繼承並請求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事:

   一、查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正本乙份可查

     (證一),按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長子○○○、次子○○○、

     養女○○○等四人(即聲請人四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查(證二),因

     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其在外是否積久債務不可得而知,繼承人既無法

     確知被繼承人所留之遺產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故有依法辦理限定

     繼承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其住所為○○縣○○市○○路○○號,依法為 鈞

     院所轄,而被繼承人生前除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百二十萬元而為公司股

     東之外,餘並無其他不動產或現金財產資料,此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證三

     ,代遺產清冊),於法定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呈報法院請准予辦理限定繼承,

     並請求據以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之期內報明其債權以利進行後續計

     算及清償程序,故特提出印印鑑證明(證四)並於聲請狀蓋印鑑章憑以認定,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進行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債權之程序,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乙份。

   證二: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證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

   證四:聲請人印鑑證明書正本。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

                             ○○○  ○○○

 

   在檢具以上之文件並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後,法院審核文件齊全沒問題,就價發下一

  紙民事裁定,其內容大致如下: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案號:○○年度○○字第○○號

     拋棄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縣○○市○○路○○號

     被繼承人 ○○○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年○○月○○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985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要點

壹、前言我國民法繼承編有關繼承制度,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及拋棄繼承為例外;惟各政務機關未盡教化責任,部分民眾礙於無知致父債子償,迭引發社會問題,故於98/05/22立法院三讀:一、全面改採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二、對於代位繼承人、繼承保證債務、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致不知繼承債務之存在者,認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明訂如顯失公平時得溯及既往,但已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

貳、98/05/22增修重點

一、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惟為避免債務人以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自被繼承人處受贈財產者,該財產仍視為遺產。民法第 1148 條第2項、1148條之11153條。(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採限定繼承)

 

二、遺產之清算程序:

()開具遺產清冊: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延展)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亦得於訴訟、非訟程序中依職權,或依債權人聲請命其提出。

()公示催告: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訂三個月以上期間命債權人報明債權,未到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到期。

()分配償還:公示催告期滿,就已知之債權及已陳報之債權,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繼承人未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仍應以遺產為限,按優先順位及債權比例實行分配,償還債權人。

()違反11621(即四)之規定者,如致債權人應受償而未受償者,債權人得就未受償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不受遺產之限制。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56條、1156條之111571159條、1162111622

 

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之情形繼承人如有下列情形,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於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 1176

 

四、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情形:(即溯及既往)

()繼承在98/05/22前開始,未逾限定繼承期間且未為蓋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開始前已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

()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係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

()繼承在98/05/22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

民法繼承編第13(按原僅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三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得溯及適用)

 

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

民國986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1155(刪除)

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1156-1條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1157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1159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1161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1162-1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1162-2條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太平洋日報公告全國版股東常會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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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星期○)下午○時正

二、開會地點:○○縣○○市○○○路○段00000(本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主要內容:

    ()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  2.○○○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3.其他報告事項。

    ()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年度盈餘分派案。

    ()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討論事項: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其他應述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之規定,自○○○年○月○○日(星期○○)至○○○年○月○○日(星期○)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年○月○○日(星期○○)下午○時前駕臨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商業銀行()公司信託投資事業處股務代理部〔○○市○○○路○段○○○號○樓,電話:(00)0000-0000〕辦理過戶手續。

    2、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送達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限時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處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縣○○市○○○路○段00000棟,電話:(00)0000-0000分機000:○小姐)

    3、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二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商業銀行()公司信託投資事業處股務代理部洽詢。

    4、特此公告。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召開0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一、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0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二、公告事項:()開會日期及時間:00000000時。

    ()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000000日至000000日。

    ()開會地點:○○市○○區○○街000樓。

    ()會議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及財務報告。(2)監察人查核報告。

                      2.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年度盈餘分派案。

                      3.討論事項:訂定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案。

                      4.臨時動議。

三、受理股東提案公告:本公司訂於民國000000日起至民國0000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有意提案之股東請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並於民國00000000時前寄達受理處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市○○區○○街000)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000000

二、開會地點:○○縣○○鄉○○路○○段○號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99528日起至9966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000日下午○時前﹝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受理提案處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縣○○鄉○○路○○段○號,電話:00-0000000 分機00000,聯絡人:○○○﹞。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六、特此公告。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派○○○○年度現金股利公告

一、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業經00000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00,000,000元,股東每股配發新台幣0.0(發放至元為止)

二、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000000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000000日起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000000日起至0000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000000日下午000分以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市○○○○000號○○樓,電話

00-00000000)辦理過戶手續。

四、特此公告。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000,000,000股。

2.取得人資料:取得人/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本次公告時持股級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級額百分比/註解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0000日起至000000日止,經由集中市場取得增加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00,000,000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

中華民國00000(000)○○字第00

主旨:公告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

說明:

壹、本公司000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00000日截止。

貳、依公司法第266條,準用同法第142條規定,茲定民國00000日至00000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

參、代收股款行庫:○○商業銀行○○分行。

肆、若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股務室洽詢。電話 00-00000000分機000

伍、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000000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

1、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00000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百萬元整,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元整。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6年1月10日 星期日

太平洋日報全國版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祭祀公業公告,提存所公告,股東常會,本票裁定,離婚履行同居國外版翻譯、刊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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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催字第000
聲請人00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0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00商業銀行00分行發票日0000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000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000日 發文字號:○院O00OO字第00000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00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00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00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妻:○○○民國******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