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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5日 星期三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法院公告登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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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代理刊登報紙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等,全國均有服務,全國版國外版翻譯登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國際廣告社 小蔡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二)申請書(格式)。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
註1:主管機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發展科-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電話:(049)2391161、2391162  傳真:(049)2391181
註2:相關資料格式請自行參閱申請須知。
註3:以基金會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定存於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取得四份存款餘額證明。
註4:第一次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議決所有提案。1.推選董事長2.確定執行長(總幹事...)人選3.年度業務計畫書4.年度預算書。
註5:申請設立所須資料參閱申請須知第12頁-第29頁。
註6: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驗印之資料暨法院規定文件於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三天。
註7: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嗣後一切會務、業務工作悉依主管機關編印之「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規定運作。

社會團體申請:
一、申請書:
1.「受文者」欄填寫主管機關名稱 (全國性社會團體為內政部)。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儘量使用中文字,開頭建議冠上中華民國、中華、台灣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
3.申請書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二、章程草案:
請儘量利用所附之章程草案範例定型稿,將草案上團體名稱及第一、二、五、七、十三、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三十條空白處填妥。
三、發起人名冊:
1.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四、身分證明資料:
1.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一份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 )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 (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一份。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
2.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如:獅子會、同濟會等),應附下列文件中外文本:
(1).國際總會章程。
(2).國際總會簡介。
(3).國際總會立案證明書影本 (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4).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 (證明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
3.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 (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中外文本。
4.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公告(設立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申請社團法人)
壹、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4項至第12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事務所地址、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6.理、監事會議紀錄(互選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記錄後,以期文件完整)。7.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9.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加蓋之印鑑章應相同。嗣後如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10.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12.會員名冊。1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4.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2.法人印信(圖記)變更。 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3項及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2.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3.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4.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5.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高雄市○○○號變更為高雄市○○○號。 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2.章程1份。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或理事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請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肆、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第○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2.代表人之理事:○○○3.理、監事印鑑(新任理、監事印鑑)或(連任理、監事○○○及新任理、監事印鑑)聲請書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5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2.章程1份。3.會員大會紀錄1份及理、監事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6.新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若無變更免提)。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連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8.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9.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0.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伍、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22.繼任理、監事印鑑。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聲請,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2.章程1份。3.會員大會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4.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6.辭任理、監事辭任書。7.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需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9.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10.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陸、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聲請人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項至第4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2.章程1份。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4.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一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之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文件:(第2、3項加蓋法人印信)1.主管機關核準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修訂日期)。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紀錄及主席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3後,以期文件完整)。4.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5.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6.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捌、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二、法人為解散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3.章程1份。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一、清算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1.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2.章程1份。3.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5.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財負債表、財產目錄。8.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9.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
二、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三、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4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2.章程1份。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整。(以上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拾壹、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於聲請狀內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整。
拾貳、印鑑證明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檢附之文件:1.印鑑證明書(就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2.用途證明文件(就依聲請用途附出相關文件如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等,以供附卷備查)。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5.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整。
拾參、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檢附之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文件: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3.登記簿謄本份數請自行填寫(謄本費用依聲請份數加收,每份聲請費為200元)。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拾肆、閱卷宗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或於本院網站下載)1份,並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文件: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並釋明與法人之關係。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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