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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報紙廣告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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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辦理支票遺失掛失止付公示催告: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支票,得向原簽發之指定兌付之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依下列規定手續辦理:
1.填具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申請掛失止付。
2.支票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3.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辦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加蓋機關印信。
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支票,其票面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僅劃平行線兩道戳繼之支票遺失時,仍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5.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發票逾期一年,原受款人已死亡,且原支票已遺失,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具有合法身分,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
6.逾一年未兌現之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者,仍應依照「台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
7.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係向簽發支票之指定兌付之銀行或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指定兌付之銀行,銀行或財政局查明未兌付者,應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銀行止付;另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正式填送掛失止付申請書通知止付。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支票,得向原簽發之指定兌付之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依下列規定手續辦理:
1.填具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申請掛失止付。
2.支票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3.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辦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加蓋機關印信。
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支票,其票面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僅劃平行線兩道戳繼之支票遺失時,仍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5.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發票逾期一年,原受款人已死亡,且原支票已遺失,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具有合法身分,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
6.逾一年未兌現之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者,仍應依照「台灣省縣市庫支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
7.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個人,法人團體,縣庫支票,係向簽發支票之指定兌付之銀行或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指定兌付之銀行,銀行或財政局查明未兌付者,應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銀行止付;另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正式填送掛失止付申請書通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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