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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本票裁定
一、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一九四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四、第五項)
二、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
參考法條:1、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四項:本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為發票地。
2、票據法第一二0條第五項: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3、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三、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四、聲請狀例稿
格式一(本票金額全部未清償)
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聲 請 人: 地址:
電話:
相 對 人: 地址: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壹、請 求 事 項
一、請裁定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 張,金額合計共新臺幣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事 實 及 理 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 張,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經屢次向其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格式二:
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新台幣 元
聲 請 人: 地址:
電話:
相 對 人: 地址: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壹、請 求 事 項
一、請裁定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本票 張,金額合計共新台幣 元,就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貳、事 實 及 理 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本票 張,該本票已屆期,經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聲請人雖經屢次向其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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