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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三、聲請人可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備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原因之證明及聲請狀各一份、聲請人之印章。
五、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六、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七、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三個月內,另行持刊報證明、公示催告裁定、印章向法院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八、聲請後待開庭通知。
收到判決書後,毋庸再等法院之確定證明書,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九、如欲郵寄聲請則請內附匯票金額一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死亡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有配偶者配偶須換領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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