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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婚姻離婚
台灣人要與異國配偶(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離婚的話,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1、國內辦理離婚手續:
一.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二.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解釋說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離婚之事由。所以配偶離家出走,行蹤不明,是否構成惡意遺棄,實務上通常須先提起「履行同居」之訴,等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方仍無音訊,再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若有未成年子女,而監護權與扶養費等沒有共識而不能協調的話,可以一併提請法院仲裁,法院會先經家事協商程序調解,調解不成時即會由法官審酌相關資料與參酌相關法定要件依法裁決,法院的裁判具有強制公權力。
經法院判決離婚,以法院裁判書與確定證明書(其確定日期即為離婚生效日期),持此裁判書和確定證明書和身分證、戶口名簿和印章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在國外欲辦理離婚手續: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公告
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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