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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翻譯登報最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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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市○○路0段0號0樓送達代收處設○○市○○路0巷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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