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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4日 星期四

汽機車轉讓未辦理過戶登記-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專業代理刊登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全國各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報紙廣告,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國際廣告社  小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汽車轉讓後,買受人未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出賣人)如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正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B: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刊登催告買受人過戶啟事之完整報紙一份或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凡於
 繳納上述稅費後之一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七日後,如買受人仍不
 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登記手續。
3.僅限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得辦理此項業務。
4.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車輛失竊如何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正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B: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有動產擔保設定者,請先塗銷設定後,再行辦理。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點交後違規案件歸責
歸責新(舊)車主
一、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
(二)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本站一樓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二、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申請函
(二)法院點交函
(四)監理站函
(五)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本站即可,本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
資料來源:各縣市監理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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