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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9日 星期二

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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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一、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以書狀向法院為表示。
二、聲請應買之程序
    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同時繳納保證金,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記明執行案號。
  (二)該執行案號之不動產有數標者,應載明應買之標別。
  (三)應買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買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聲請應買狀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應買人委任代理人聲請應買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聲請應買狀。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六)數人共同應買者,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七)拍賣標的為耕地者,私法人應買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八)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聲請應買狀。
  (九)應買人為優先承買權人者,宜將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三、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聲請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
  (二)於上班時間內洽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向法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四、准許應買之程序
  (一)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二)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三)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
  (四)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始許應買人買受。
五、繳納尾款之期限及效果
  (一)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三)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款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六、法院不許應買人聲請應買,或法院許其應買後再依法撤銷准許者,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尾款無息退還。
七、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八、應買人應注意查明應買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聲請應買無效:
  (一)未以書狀聲請應買。
  (二)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前應買。
  (三)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逾三個月後應買。
  (四)合法聲請停止特別變賣程序後應買。
  (五)應買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六)應買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七)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應買,或未於聲請應買狀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八)應買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聲請狀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九)委由他人代理聲請應買,未將委任狀附於聲請狀。
  (一0)代理人無第二點第(五)款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一一)聲請應買狀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一二)聲請應買狀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一三)應買時未繳納保證金,或應買人於聲請狀內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規定。
  (一四)應買之價格較拍賣公告記載之價格為低。
  (一五)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聲請應買狀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一六)聲請應買狀載明其應買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應買人以外之人。
  (一七)聲請應買狀內附加應買之條件。
  (一八)拍賣標的為耕地時,應買人為私法人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一九)應買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聲明應買狀。
  (二0)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而應買人非原住民。
  (二一)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應買無效之情形。
一0、本聲請應買參考要點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公告之記載為準。
一一、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燉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8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O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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