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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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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登報範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號。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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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公司決議解散、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核准解散,解散清算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公司解散清算,決議解散法算,核准撤回認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夫妻財產分開制,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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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之法定程序及相關應行程序
公司結束之程序
(一)解散登記:
   1.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2.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1.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1.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2.申報當期營業稅。
   3.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1.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1.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2.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3.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4.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5.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6.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7.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1.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1.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作業內容&預計時間
.公司解散登記: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註):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
(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法院提存所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報紙廣告,徵人廣告,報紙分類廣告,公告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人事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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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提存所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0)OO0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任○○○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000 年 0月 00 日發文字號:(000)OO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000 年 0 月 00 日發文字號:(000)OO字第 00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年度O字第0000號提存人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與受取權人OOO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O萬O仟O佰O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主  任OO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000巷0之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XX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NX0000000種類股票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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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法拍屋應買減價特別變價拍賣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法拍屋,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分開制,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公家機關公告專業刊登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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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 查封物容易腐壞。3. 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 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 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不動產拍賣流程表:
           收案→提出執行名義,繳執行費(執行標的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                                                   千元者,免繳,五千元以上者,按千分之八計算)及欲執                                                   行之土地、建物謄本
                ↓
           先函地政查封登記
               ↓
           現場查封及勘查使用現狀
               ↓
           鑑價(債權人向不動產鑑定聯誼會繳鑑價費)
              ↓
           詢價(詢問債權人債務人意見)
              ↓
           定期拍賣:拍賣公告除張貼本院公告欄外
                亦可在本院拍賣網站查看,或向售狀處影印拍賣公告
                債權人需將拍賣公告登報,否則改期拍賣
              ↓
           投  標:在本院投標室舉行
                 本人或代理人(應具委任狀)到場投標
                委任代標人,宜委任合法仲介業者,以保權益
                 保證金票據,以金融行庫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或本票
                (不含票),可免指名本院為受款人,但如以投標人
                或第三人為受款人,應先經該投標人或第三人背書,
                否則投標無效
 ↓           ↓    
未得標        得 標 →得標應於現場向國庫代收處繳納保證金票據並取得繳款
                收據。
 ↓           ↓
當場退還保證金    七日內繳足價金,但有優先承買人者,應候所有優先權人均拋棄承
(保證金票據若指   買權後,始通知繳足價金(同保證金方式票據,並請指名「臺灣嘉
名本院為受款人者,  義地方法院」為受款人)
自行持往發票銀行     ↓                   
聲請更改受款人為   查土地增值稅 
自己,即可領取)     ↓ 
           發權利移轉證書
             ↓
           點交(另一執行程序,由拍定人引導至現場點交,並代墊點交費
              用)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增資、減資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專業刊登報紙廣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公家機關、學校公告、招標公告、法拍屋,失蹤人死亡宣告等,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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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工程(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000,000,000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合計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經由集中市場交易方式取得增&
  加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無。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貸款○億○千萬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辦理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登報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國際廣告社

專門刊登報紙廣告-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籌備會公告、基金會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公家機關、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學校公告、招標公告、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失蹤人死亡宣告等,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請註明聯絡方式),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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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車主身分證明文件:
 (一)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如繳驗證件不能清楚辨認者,並應繳驗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二)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應提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三)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執行業務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印章(公司行號含負責人印章)。
三、原車主催告刊登報紙全張及刊登內容影本2份或存證信函(含收受回執聯)。
四、「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doc檔案]」一式2份(表格下載)。
五、登報範例。
    申請方式:櫃台直接辦理。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點交後違規案件歸責
歸責新(舊)車主
一、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
  (二)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本站一樓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二、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申請函
  (二)法院點交函
  (四)監理站函
  (五)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台北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板橋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機車,
業已於00年0月0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T*********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板橋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啟
台中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汽車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A000000000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高雄市監理處新車主拒辦過戶手續原車主登報催告過戶內容
催告過戶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xx-xxx號  汽車機車業已000年00月00日(贈與)(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參閱注意事項一)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地址、出生年份、國民身分證號碼(僅須刊登前6碼、後4碼以****代替)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於申辦拒不過戶註銷時,必須提供實際所有人完整國民身分證號碼,方可辦理。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購買一份﹙一份全張,影印兩份登報欄﹚。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攜報紙及有關證件【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影本)及印章】來本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台北市監理處地址: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 電話:02-27630155
臺北市監理處北區分處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電話:02-2831-4155
台北區監理所地址: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電話:02-26884366
板橋監理站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116號 電話:02-2222-7835
蘆洲監理站地址:新北市蘆洲區中山2路163號 電話:02-2288-6883
桃園監理站地址:桃園市介壽路416號 電話:03-3664222
中壢監理站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延平路394號 電話:03- 4253990
新竹區監理所地址:新竹縣新埔鎮文德路三段五十八號 電話:03-5892051
新竹市監理站地址:新竹市自由路10號 電話:03-532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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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監理處南區分處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 電話:07-225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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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監理站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2段9號 電話:03- 9658461
花蓮監理站地址: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2段152號 電話:03-8523166-9
玉里監理分站地址:花蓮縣玉里鎮永昌里中華路427號 電話:03-8883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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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失蹤人死亡宣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失蹤死亡宣告,申請死亡宣告程序,何謂死亡宣告,民法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死亡宣告效力,死亡宣告要件,死亡宣告制度,聲請死亡宣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證券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等刊登報紙全國各縣市皆有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並電02-23820801,隔日即可見報。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19-24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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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依戶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死亡登記之申請程序: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戶籍法第三十八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籍法第四十一條)。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戶籍法第三十九條)。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份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戶籍法第四十條)。
死亡證明書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書,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決書。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或向警察機關報案,憑報案筆錄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兩人以上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二個月內二吋半身近照(黑白或彩色)三張及工本費換發新身分證。
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法定申報期限:
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時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大陸地區、國外死亡,請問該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應備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有配偶者配偶須換領身分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下列文件之一:
在國外死亡者 1. 死亡證明文件,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並翻譯成中文經我外交部領務事務局或法院公證。 2. 死亡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有配偶者同時攜帶配偶身分證及2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註:亦可不換證)。 3. 委託辦理時,須出具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 申請人資格如下:(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喪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1. 大陸地區死亡證明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死亡者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辦理。(有配偶者同時攜帶配偶身分證及2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證)。 3. 委託辦理時,須出具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4. 申請人資格如下:(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喪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之申請人時)。(3) 受託人。
如何辦理長期旅居國外死亡者之死亡登記?
先申請在國外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並翻譯成中文,外文及中文譯本之死亡證明書皆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認證;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中文譯本則須拿到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除了死亡證明文件,申請人還要攜帶自己及死亡者的身分證(如死亡身分證遺失則不用攜帶)才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以浮籤註明死亡事實。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死亡多年無法提出死亡證明文件,得提憑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埋葬許可證辦理,如確無法取得醫師死亡證明書、埋葬許可證等證明文件,應備二人以上在場親見當事人死亡之死亡事實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
戶籍法法條:
1、戶籍法第14條第1項:「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2、戶籍法第36條:「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3、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4、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第14條第2項前段:「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47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第14條第3項:「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資料來源:戶政事務所網站
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三、聲請人可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備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原因之證明及聲請狀各一份、聲請人之印章。
五、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六、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七、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三個月內,另行持刊報證明、公示催告裁定、印章向法院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八、聲請後待開庭通知。
    收到判決書後,毋庸再等法院之確定證明書,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九、如欲郵寄聲請則請內附匯票金額一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街000巷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號
上列聲請人為○○○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456789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拾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
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親,○○○自民國85年
11月7日離家後,迄今下落不明已逾14年,為此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據,核與事實相符,自堪認為真實,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亦定有明文。本院既准
聲請人對於失蹤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庭法官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 

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13日 星期四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登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限定繼承刊登報紙廣告,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等.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19-24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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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詳細申辦資訊請向所轄法院詢問)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二、期間
(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 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 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 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 呈報法院
1. 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 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
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陳報人。
(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
(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四、效力
(一) 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 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三) 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
(一) 公示催告
1. 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 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 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 清償交付之順序
(1) 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
(2) 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 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
(4) 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 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 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00市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00市00街00巷00號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000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區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00市00街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00鄉00路0段00巷0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00住臺北市00區00路00號00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00鄉00路0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包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000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兒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渠等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新院燉家寬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巷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00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賴忠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2條、非訟事件法第14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被繼承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檢具遺產財產清單、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99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證,請准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合,爰依公示催告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3條:
〈第一項〉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第二項〉前項六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中院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女、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00(男、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000(女、地址:住雲林縣○○鎮○○路00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雲林縣○○鎮○○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日開具被繼承人000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外籍配偶離婚履行同居國際婚姻案件公示送達民事判決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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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24條
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7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
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辦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一、兩願離婚:
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
,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
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二、判決離婚:
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
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一、協議(兩願)離婚:
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手續。
二、判決離婚:
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大陸之婚姻法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大陸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
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待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
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登記即可。
三、調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異國離婚(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
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一、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二、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判決離婚外籍配偶不在國內:檢送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公告
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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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司解散清算/拒不過戶註銷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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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台北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板橋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機車,
業已於00年0月0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T*********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板橋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啟
台中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汽車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A000000000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高雄市監理處登報範例
新車主拒辦過戶手續原車主登報催告過戶內容
催告過戶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xxx-000號汽車機車業已000年00月00日並交付實際所有人(參閱注意事項一)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地址、出生年份、國民身分證號碼(僅須刊登前6碼、後4碼以****代替)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於申辦拒不過戶註銷時,必須提供實際所有人完整國民身分證號碼,方可辦理。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購買一份﹙一份全張,影印兩份登報欄﹚。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攜報紙及有關證件【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影本)及印章】來本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0段0號0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00年度催字第000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EH0000000發票日期(或到期日)00年00月0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00商業銀行00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000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本票裁定登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全國版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本票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事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本票裁定,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離婚事件、履行同居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失蹤人死亡宣告,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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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本票裁定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本票裁定之法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所謂的本票裁定,是指本票執票人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裁定,此裁定即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執行名義,即可向同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發票人強制執行。
附錄相關法條
票據法
第 123 條 (本票之強制執行 )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票據的請求利息
票據的請求利息,按票據法第 28條第2項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6%;另關於利息之起算,除非簽立票據時,已有約定自發票時起算,否則皆應由到期日 (提示日) 後起算。另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利息之起算日則應由提示之日起算。
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 人而提出聲請)。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 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本票裁定要向那個法院聲請(即管轄)?
A:依法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戶籍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A: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也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5日 星期三

祭祀公業公告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清冊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鄉鎮市區公所公告祭祀公業公告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法院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公告,報紙廣告,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離婚判決,履行同居,離婚民事裁定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專業代理刊登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清算公告,董事會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失蹤人死亡宣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之通行日報(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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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範例)
祭祀公業法人○○縣(市)○○○章程
條文
第一條(名稱)
本法人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縣(市)○○○ (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二條(宗旨)
本法人本於祭祀祖先,闡揚祖德,敦睦宗誼,弘揚孝道,增進宗親福利,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辦理之目的事業)
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一、辦理祭祀祖先之事務
二、修建宗祠墳墓,編纂族譜。
三、……………………。
四、……………………。
第四條(設立財產)
本法人之設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祭祀公業○○○之財產更名為本法人所有,總額為新台幣○○元整(如財產清冊)。
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五條(主事務所)
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六條(派下權)
本法人派下權之繼承規定如下:
凡是○○○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姓,而戶籍登記為○○○者,均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除於97年7月1日以後,其派下員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三、經受理機關○○○○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第七條(組織)
本法人設管理人○人(應為單數),其中ㄧ人為本法人之代表。另置監察人○人,為無給職,任期○年,均得連任。
第八條(派下員大會職權)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推舉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監察人。
三、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議決管理人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五、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九條(管理人之職權)
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財產之保管、運用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事項。
第十條(監察人之職權)
監察人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產生)
本法人管理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
第十二條(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選任)
代表本法人管理人由全體管理人以舉手表決或投票互選之,以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管理人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三條(管理人出缺之補選)
管理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管理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管理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變更登記。
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大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ㄧ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
第十五條(監察人之產生)
本法人監察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或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
第十六條(監察人出缺之補選)
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改選)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大會選舉下屆監察人,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管理人就職)
新任管理人應於上屆管理人任期屆滿次日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完成交接。
第十九條(會議之召開)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派下員推舉派下員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第二十條(開會人數)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二十一條(派下員大會決議)
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解散。
第二十二條(代理主席)
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派下員大會或所議決事項與代表本法人之管理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派下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二十三條(代理人)
管理人或派下員,無法親自出席派下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管理人或派下員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之罷免)
管理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五條(監察人之罷免)
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二十六條(法人之收入)
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
第二十七條(會計制度)
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二十八條(核備文書)
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九條(剩餘財產之歸屬及分配)
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派下員房份平均分配處理之或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三十條(規範)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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