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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特別減價拍賣,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拍賣公告,法拍屋公告,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法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特別變價拍賣公告,減價拍賣公告,法院裁定判決刊登民事裁定,聲請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法院法拍屋公告,請求離婚事件,履行同居事件,國外航空版,翻譯.報紙廣告,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辦理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拒不過戶註銷,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票據遺失公告,股票遺失登報,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簡易庭公告,提存所公告,本票裁定,失蹤人宣告死亡,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刊登全國版公告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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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拍賣底押物裁定,因為是非訟事件,不管有沒有送達都可以確定,因為沒有送達的話,可以用公示送達即可確定。待拿到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但是要是執行程序終結還沒有賣出的話,每次執行就要繳一次執行費。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法院拍賣不動產作業流程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之私權為目的,其程序應否開始或進行,宜尊重債權人之意思。且債權人應預納執行費,為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其執行名義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裁判而須供擔保者,尚須債權人提供該裁判所定之擔保,始得強制執行。即強制執行之發動須依當事人之聲請而開始,依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二、法院收件及分案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如為終局執行,均由法院服務處統一收狀,如為保全程序案件(即假扣押、假處分)及參與分配狀,則因須迅速執行,故由執行處之收文處收狀(以上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例),案件經收狀人員收狀後,即予登載,再送請分案。現各法院都實施電腦化,故都先由分案人員依案件種類,編字號,先將當事人姓名、住址(設籍)輸入電腦。其中為終局執行者,字別為執、執罰、執全、執水、執更、執全更、執助等;保全案件者,字別為全、全聲、執聲、全聲更、執聲更、全更、裁全、裁全更、裁全聲、裁全聲更等,之後按書記官股別電腦抽籤分案,完成後並予存檔、整卷,整卷時應將郵票、執行費、收據、證件附卷,再交各股承辦書記官核卷蓋章(雖各法院之分案方式不盡相同,惟對債務人相同,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執行行為相同者都分由同一股辦理),書記官收案後應逐件查點、注意各案編字號是否符合規定,並按其類別、字號順序,分別登載辦案進行簿,同時登記進行日期及進行情形。隨即送請法官批辦。
 
三、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承辦法官受案件後,依職權調查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如執行費、管轄權、執行名義等。
(1) 管轄權:
依強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二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三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第四項「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若債權人誤向本院聲請,則依強執法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定執行法院之管轄是以聲請時為準(強執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此,若查封後將查封標的物遷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影響管轄權之恒定,例如保管人將動產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得囑託他法院拍賣,以免當事人任意選擇法院。
(2) 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乃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及內容與範圍。且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公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且在本院執行法院應調閱宗,以查核債權人所提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是否真實。又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否則應命其補正,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
 
(3) 執行費: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第二項「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第三項「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第四項「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第五項「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這是本次修法而修改的,將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亦規定須徵收執行費,並將執行費提高為千分之七,另將差旅費等予以刪除,使執行費之收入單一化。惟執行費未繳或繳足者,不得逕以駁回,須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逾期未納,再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執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四、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書記官接到法官指定查封日後,應通知債權人於該日到院引導執行。查封當日,債權人須按法院指定時間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報到,引導書記官及執達員至現場指封,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當場製作查封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左列事項:
(1)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2)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3) 債權人及債務人。
(4) 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5) 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五、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鑑價機關
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速將查封筆錄交法官審核、法官審核無誤即指示辦理下列手續:
(1) 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限制登記)。
(2) 通知土地及建物鑑價機關
1 土地鑑價通常為當地縣市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
2 建物鑑價通常委任建築師及鑑價公司。
(3) 通知債權人向法院所指示鑑價機關繳納鑑價費。(如未繳納即不進行鑑價工作)
(4) 通知其他合法債權人具狀及提示債權憑證參與分配。(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
六、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民事執行處接到地政事務函覆已辦妥查封登記,及土地、建物之鑑價資料也到齊。法官應指示書記官依該鑑定價格核算總價後,詢問當事人對鑑價之意見,並限期陳述意見。
 
七、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1) 當事人對鑑價表示意見後,法官應儘速訂定拍賣之最低價額。(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四條:
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於鑑定人鑑定價額二十日內為之)。
(2) 拍賣最低價額訂定後,法官應儘速指定第一次拍賣日期。另抵押權是否塗銷,標的物可否點交 有無租債關係、租金、押金、地上權、應買之資格限制等亦一併記明,交書記官制作第一次拍賣公告。
(3) 書記官制作拍賣公告,經法官審查無誤後,即交由執達員依法揭示公告,一方面張貼於民事執 行處公告欄,另一方函令債權人於當地報紙登公告。
(4) 強制執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5)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顉市(區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強制執行法八十八條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九十條。
1. 強制執行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2.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附件十二~一、十二~二)
3.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五條:經查封之財產,其拍賣期日之指定及公告,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1)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於核定後五日內。
(2) 應登記者,應於登記機關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3)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應於核定並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4) 無庸核定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於查封完畢後五日內。
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八、第一次拍賣
拍賣當日,由法官親自主持開標,並當眾朗讀之。
強制執行法注意事項四十八:
(一)拍賣開標時間,宜指定為每日上午九時半至十一時,或下午二時至四時之間。
(二)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者,應依照拍賣公告所載時間準時開標,縱當事人請求延緩開標時間,亦不應准許。
(三)執行推事應在法院投標室當眾開示投標書,並朗讀之。關於通訊投標之開標,應先當眾審查投 標書是否密封及有無附繳保證金,暨具備其他應備要件。
(四)開標,應以應買人所出價額達該次拍賣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並係最高價者為得標。開標情形,應記明於拍賣筆錄。
九、第二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如果流標(未拍定),且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之案件,法官應儘速(五日內)指定第二次拍賣期日,拍賣最低價額也應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降低,並命書記官制作第二次拍賣公告。(附件十四)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依前項規定定再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如再行拍賣,其酌減數額,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第九十三條:前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三十五條: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十、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拍賣依然流標(未拍定),法官應速再行指第三次拍賣期日,並再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再交書記官制作第三次拍賣公告及揭示。(公告日距拍賣日亦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十一、第一次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再流標,也就是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應命強制管理;在管理中,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強制法九十五條)。
所謂強制管理,指執行法院對於已查封之不動產,選任管理人管理之,以其收益清償債務之執行行為而言。實務上,執行法院通常係指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為管理人。
注意事項第五三條:
(一)不動產於強制管理中,執行法院僅得依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不得逕依職權為之。減價拍賣之酌減數額,不得逾上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但另行估價拍賣者,不在此限。
(二)強制管理中之不動產,經再減價或另行估價拍賣者,在拍定交付買受人或承受人前,原強制管理之命令,不失其效力。
(三)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再減價拍賣,仍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但不得繼續減價至拍定為止。
 
十二、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
第一次強制管理後第一次拍賣,也就是拍賣公告上第四次拍賣。強制管理之不動產,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再拍賣時,法院應以上次(第三次)拍賣所定最低價額,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斟酌減價,繼續拍賣。每經過二次減價拍賣仍未能拍定(依然流標)。法院就須再一次命債權人強制管理。
第三次拍賣與第四次拍賣之間,由於須經過一次強制管理手續,兩次的間隔會比較長,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如相隔二星期,第三次與第四次相隔通常要二十幾天。
十三、拍定或承受
拍賣之不動產,經投標人拍定或債權承受後,買賣契約即成立(附件十五~一至十五~四)。如無優先購買權人。法院即命拍定人在期限內繳足價額(七天內)。
注意事項第九十一條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
十四、查核增值稅及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不動產拍定後,一方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增值稅,另方面通知優先承買人,查詢其是否優先購買。
拍賣土地時,於拍定或准許承受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不必待繳足價金後始行通知,以爭取時效。如得標人或承受人未遵守期限繳納價金,須再行拍賣或另行處理時,可函知稅捐機關不能依原通知扣繳土地增值稅之原因。(改進事項七(一))
注意事項四三: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拍定人不交付價金或債權人不願承受,致再定期拍賣時亦同。
(二)數人享有同一優先承買權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拋棄或不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餘之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十五、拍定人或優先承買人繳納價金
拍賣不動產,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拍定人應於拍賣公告所定交付價金之期限內繳足價金(七日)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十六、核發權和移轉證書及函地政機關塗銷登記
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經繳足價金後,法院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書記官於制作權利移轉證書時,並同時發函給:
(1) 地政事務所塗銷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或抵押權、地上權等之登記。
(2) 債務人:令債務人於指定日內,將拍賣之不動產權利書據交於買受人。債務人拒絕交出時, 執行法院得將該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強制執行法一0一條)。
(3) 債權人:請債權人速提出實際債權額計算,以利制作分配表。
十七、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期日
法院民事執行處接到稅捐機關查覆土地增值稅後,書記官應於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日期。
強制執行改進事項七(四)(五)
(1)拍賣公告,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宣定為七日,且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之聲請而准其延期 繳納。除有不能分配之情形外,應於買受人繳交價金後,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迅速分配。業務繁忙之法院得斟酌情形,指定書記官專責制作分配表。
(2)如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制作分配表之事由時,執行法院應主動將該事由通知各債權人,以釋其疑。
十八、發款
分配日期屆至,如債權人均無異議,即可制作領款通知單,通知債權人領款。
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或就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改進事項(六)(七))分配案款後,對未受償之債權,應發予債權憑證。
十九、執行點交
拍定人(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法院應七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接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如果可點交案件,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
民事執行改進事項六: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之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二條(點交不動產)
不動產之點交,應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繳清價款後二十日內為之。其須經勘測者,應於勘測後日 內為之。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經買受人或承受人聲請再點交者,應於收狀後十五日內為之。
二十、全案終結、整卷歸檔。
本程序僅供參考應以司法院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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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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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公布日期】98.12.11 【公布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5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6007141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98006665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編製及公告。
  前項公告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為之。
第3條
  股東會議事手冊編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會年份及種類。
  三、股東會日期及地點。
  四、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五、會議議程。
  六、議案內容及提案者。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參考資料。
第4條
  股東會議事手冊所列議案,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起訖時間及選舉辦法。
  二、董事或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候選人名單與其學歷、經歷、持有股數;候選人為法人代表人者,並應填載所代表之法人名稱及法人持有股數。
  三、於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股數及被解任事由。
  四、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所提之議案未列入股東會議案之理由。
  五、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募集公司債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六、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報告股東會時,董事會決議之買回目的、預計買回數量、價格區間等事項及公司實際執行情形或未依董事會決議買回之原因。
  七、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八、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認股率或配股率、發行或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九、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十、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十一、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
  十二、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一)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最近會計年度之損益表。
  (四)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
  (五)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
  前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且不得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
第5條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股東會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並應將前項資料及書面行使表決權用紙,併同寄送給股東。
第6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範例: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0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
(一) 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000年0月00日起至 000年 0月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 98年 0月 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提案處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路00號0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八)特此公告。
 
股東臨時會公告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00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民國98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依    據:依公司法第2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日期: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
二、開會時間:上午9時。
三、開會地點:○○市○○路00號00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本公司000年度營業報告暨監察人審查00年決算表冊報告。
(二)承認事項:本公司000年度營業報告書、決算表冊案及虧損撥補案。
(三)選舉事項:改選董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股票過戶起迄日期: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
六、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期間:98年0月00日至98年0月00日;受理處所:OOO、OOO監察人收,OO市OO區OO路0段00號。
(二)開會通知書與委託書將於股東臨時會15日前另函寄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列明股東戶號、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惟持股未滿一仟股股東之召集通知,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以本公告為之。
(三)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應於股東臨時會開會00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OOOO銀行信託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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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催辦過戶/拒不過戶註銷/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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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一、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
      證、公路主管機關 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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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二、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本站作業流程:服務台中間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三、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
       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若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除機車、自用小型車外,其餘車輛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6.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汽車機車拒不過戶註銷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
2.刊登報紙一天並將買受人名稱、車別、車號刊登清楚,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
3.營業車、大自客(貨)車、教練車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4.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5.被委託者,請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核對。
6.動保車輛,須先辦理註銷登記。
車輛已轉讓,然讓方拒不過戶,以致違章案件仍對本人開罰,應如何處理?欠稅車輛如何避免被罰?
(1)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2份(或存證信函),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2)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行駛或停放)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另依第2項規定,因逾期檢驗遭監理單位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僅核稅至逾檢註銷日而非全期稅款,如車主仍擬繼續使用該車輛,必須儘速向監理單位註銷原牌照並辦理檢驗手續重新領牌繳稅,否則一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繳註銷日至查獲日之應納稅款外,並處應納稅款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如果因故無法繳納牌照稅,可於收到行政執行處繳納通知時,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分期期間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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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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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 1000 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 1000 元。
何謂死亡宣告
民法對因失蹤而生死不明之自然人於經過一段時間後,授權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為死亡宣告。法律上推定該自然人已經死亡但事實上被宣告者並不一定真的已死亡,所以宣告後如果有證據可證明被宣告者仍然活著,死亡宣告可撤銷。
死亡宣告意義
對於失蹤人為避免其相關法律關係長期處於未決的狀態,使失蹤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終結該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死亡宣告要件(民法第8條)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死亡宣告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40條)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時之判決,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判決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歸還財產之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 聯絡地址:○○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男,00年0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縣○○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十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每字不到一元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全面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程序,限定繼承修法,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範本,限定繼承辦理,限定繼承聲請書,限定繼承登報,刊登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廣告。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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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
  (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限定繼承聲請期限為何?須備哪些資料?
(一)應備文件: 1.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上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聲請人現行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繼承系統表。 4.遺產清冊。
(二)期限: 聲請限定繼承者,均應於繼承人知悉得限定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176條)
上列謹供參考,實際仍需依各地方法院規定辦理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二、期間
  (一)民法第1156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三、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
    「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
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1)陳報人。
(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
(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四、效力
  (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財產分離的效果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1154條第3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三)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543條規定固為2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1157條特別規定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清償交付之順序
    (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即與普通債權無異。
    (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
    (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125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15年)。

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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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大陸配偶,越南配偶,泰國配偶,印尼配偶,東南亞配偶履行同居、離婚事件登報國外版,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全國版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報紙廣告,拍賣不動產土地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公告翻譯刊登,支票遺失,發行公司,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離婚判決,離婚民事裁定登報,履行同居,提存所公告,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刊登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等報紙廣告,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請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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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辦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一、兩願離婚:
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
,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
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二、判決離婚:
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
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一、協議(兩願)離婚:
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手續。
二、判決離婚:
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大陸之婚姻法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大陸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
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待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
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登記即可。
三、調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異國離婚(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
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一、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二、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判決離婚外籍配偶不在國內:檢送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24條
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7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
臺灣○○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公告
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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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登報每字不到一元報紙廣告最便宜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刊登公告報紙廣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 。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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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示送達」?
一般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方法,是先採用郵務方式,寄送給當事人親自簽收,以達到送達的效果,公文書送達於當事人後,即開始計算該當事人聲明不服的法定期間。舉例而言,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是二十天,自判決書送達於原告、被告之翌日(次一日)起各自計算期二十日之上訴期間,逾期,上訴即不合法律規定,或逾期當事人未行上訴,該法律事件即告確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生高度拘束的法律效果
然而,「郵務送達」原則上係向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未必能親自送到當事人手中,文書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當事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包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
倘文書仍不能依上開方法親自送達於當事人,制作文書之機關(法院)即得依法將文書用公告的方式代替送達,此送達的方法,法律上稱「公示送達」。當文書依法行公示送達後,自公告之日起開始計算聲明不服之期間。
很多人在受強制執行時,才知道自己受處分或受司法判決,或許即因法律上負有義務,經處分機關,或權利人提起訴訟,該等公文書因送達至義務人之戶籍所在地,而未能送達所致。
什麼是公示催告?
法院依當事人的聲請,以公告周知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要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否則就會發生喪失權利效果的程序,這就是「公示催告」。這裡說的「不明的利害關係人」,指的是有沒有不清楚、不確定或姓名不清楚;如果是居所地不清楚,應該要用公示送達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臺灣○○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地址:○○縣○○市○○路○段00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縣○○○市○○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市○○街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市○○街00巷0弄00號0樓)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00月00日 書記官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士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000巷0之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XX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NX0000000種類股票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臺灣○○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公示送達公告登報法院公告公示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本票裁定程序,本票裁定流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事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本票裁定,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離婚事件、履行同居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失蹤人死亡宣告,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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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什麼是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即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注意事項:(1)注意事項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
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案號:○○年度票字第○○○○號。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視本票金額繳費)。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