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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1日 星期四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支票遺失掛失公示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支票遺失,票據遺失,股票遺失,證券遺失,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登報,法院提存所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登報,國外版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公告,本票裁定公告,限定繼承,刊登夫妻財產分別制,報紙民事裁定判決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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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了,怎麼辦?
壹、動作一: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貳、動作二:向付款地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參、進入「等候期一」:等候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
肆、動作三: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
伍、動作四: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
陸、進入「等候期二」:如果公示催告裁定上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不一定都是六個月,請檢視裁定內容),必須自登報之日起等上六個月後,才能著手聲請除權判決。
柒、動作五:聲請除權判決。如何聲請呢?請參考
捌、進入「等候期三」: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玖、動作六: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拾、進入「等候期四」:等候法院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資料來源:http://www.e-rent.com.tw/eLawService/law_xml52.html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一、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意義
公示催告: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則產生喪失權利效果之程序。
除權判決: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如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可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
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另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應附繕本(一家公司、銀行一份,二家二份,依此類推)
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無論原裁定登報與否,應速請求更正裁定。
裁定如無錯誤、漏寫或前項錯誤、漏寫之裁定更正後,應於10日內將裁定(如係錯誤、漏寫經裁定更正者,須含更正裁定)全文(不能刪減,否則不生效力。)登報一日(限登全國版,附註部分不必刊登),核對無誤後,將該報紙全版(不要剪裁)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如有登載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3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到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最後登報之日起6個月後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9個月,如超過9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始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下載。
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裁定至本院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後等候本院開庭通知。
除因有不合法之情形,以裁定駁回外,聲請人於收到本院民事庭出庭通知時,應按通知書所載日期、法庭準時報到。如聲請人遲誤未到庭時,則應於開庭日2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另定新期日。
開庭完畢後,本院民事庭會寄發除權判決書予當事人。
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及開庭均得委任他人代理,代理人到院開庭應附委任書。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九條至五六七條。
坊間廣告業者若有招攬登報之行為與本院無關,請勿受騙上當,並請留意他人偷窺聯絡地址及電話。如遭強行招攬登報,請向本院政風室檢舉或洽為民服務中心人員。
★支票遺失已經收到除權判決了,應如何把錢領回來?
A:請拿除權判決書直接到掛失止付的銀行辦理手續,就可以把錢領回來了
資料來源:http://pcd.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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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股票遺失與補發?股票遺失證券遺失公示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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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與補發
◆問題一百零四: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答: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
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應於 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
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 1 份送交
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問題一百零五: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答: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司法院秘書處(77)
秘臺廳(一)字第 01099 號函。
◆問題一百零六: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
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問題一百零七: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
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問題一百零八:
★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遺失,應該怎麼辦?
答: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
辦理補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問題一百零九:
★公司於受理股票掛失、補發及其撤銷時,該股票如已上市、上櫃或登錄為興櫃股
票,應以何種方式通知各證券商?
答:公司應於受理後,即時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通知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或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營業處所買賣部分),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並由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問題一百一十: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
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
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問題一百一十一: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
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
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
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原證期會 90.10.9(90)台財證(三)字第
142129 號函。
◆問題一百一十二:
★辦理股票掛失作業,股東可否以填具切結書方式代替治安機關報案證明?
答:不可以,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應檢附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之證
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票遺失,支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5月21日 星期一

夫妻財產契約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每字不到一元

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報紙廣告,台北地方法院,法院公告,提存所公告,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板橋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新竹地方法院,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苗栗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台中地方法院,支票遺失,彰化地方法院,股票遺失,南投地方法院,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雲林地方法院,嘉義地方法院,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台南地方法院,本票強制執行,高雄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屏東地方法院,應買公告,基隆地方法院,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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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2.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3.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4.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一份。
   5.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一至四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書。
   6.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 , 000元。
   7.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8.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新台幣200元。
   9.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附註: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司法院 73、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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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5日 星期二

公司解散清算流程-國外版刊登法院民事判決/公示送達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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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台北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板橋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機車,
業已於00年0月0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T*********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板橋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啟
台中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汽車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A000000000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高雄市監理處登報範例
新車主拒辦過戶手續原車主登報催告過戶內容
催告過戶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xxx-000號汽車機車業已000年00月00日並交付實際所有人(參閱注意事項一)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地址、出生年份、國民身分證號碼(僅須刊登前6碼、後4碼以****代替)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於申辦拒不過戶註銷時,必須提供實際所有人完整國民身分證號碼,方可辦理。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購買一份﹙一份全張,影印兩份登報欄﹚。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攜報紙及有關證件【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影本)及印章】來本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0段0號0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00年度催字第000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EH0000000發票日期(或到期日)00年00月0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00商業銀行00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000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

地方法院清償提存/提存所公告/擔保提存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提存所公告登報,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公告報紙廣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 。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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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壹、提存的原因:
  一、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停止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
二、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提存所購買提存書1式2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或於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 站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下列事項逐項填明 ,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並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6)提存所之名稱。
(7)聲請提存之日期。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可向本院服務台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 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受任人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三)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後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五百元),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製作函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5月5日 星期六

法拍屋特別變賣程序減價拍賣不動產刊登地院拍賣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特別變價拍賣公告,減價拍賣公告,報紙廣告,法院提存所公告,民事裁定判決,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離婚,履行同居,翻譯刊登(國外航空版)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失蹤人死亡宣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專刊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等各種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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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不動產的作業流程(一)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之私權為目的,其程序應否開始或進行,宜尊重債權人之意思。
  且債權人應預納執行費,為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其執行名義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裁判而須供擔保者,尚須債權人提供該裁判所定之擔保,始得強制執行。即強制執行之發動須依當事人之聲請而開始,依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二、法院收件及分案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如為終局執行,均由法院服務處統一收狀,如為保全程序案件(即假扣押、假處分)及參與分配狀,則因須迅速執行,故由執行處之收文處收狀(以上以台中地方法院為 例),案件經收狀人員收狀後,即予登載,再送請分案。現各法院都實施電腦化,故都先由分案人員依案件種類,編字號,先將當事人姓名、住址(設籍)輸入電腦。其中為終局執行者,字別為執、執罰、執全、執水、執更、執全更、執助等;保全案件者,字別為全、全聲、執聲、全聲更、執聲更、全更、裁全、裁全更、裁全聲、裁全聲更等,之後按書記官股別電腦抽籤分案,完成後並予存檔、整卷,整卷時應將郵票、執行費、收據、證件附卷,再交各股承辦書記官核卷蓋章(雖各法院之分案方式不盡相同,惟對債務人相同,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執行行為相同者都分由同一股辦理),書記官收案後應逐件查點、注意各案編字號是否符合規定,並按其類別、字號順序,分別登載辦案進行簿,同時登記進行日期及進行情形。隨即送請法官批辦。
 
三、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承辦法官受案件後,依職權調查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如執行費、管轄權、執行名義等。
  (1) 管轄權:
  依強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第二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 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三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第四項「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若債權人誤向本院聲請,則依強執法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定執行法院之管轄是以聲請時為準(強執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此,若查封後將查封標的物遷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影響管轄權之恒定,例如保管人將動產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得囑託他法院拍賣,以免
當事人任意選擇法院。
  (2) 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乃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及內容與範圍。且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公 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且在本院執行法院應調閱宗,以查核債權人所提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是否真實。又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否則應命其補正,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
  (3) 執行費: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 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第二項「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第三項「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第四項「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第五項「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這是本次修法而修改的,將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亦規定須徵收執行費,並將執行費提高為千分之七,另將差旅費等予以刪除,使執行費之收入單一化。惟執行費未繳或繳足者,不得逕以駁回,須命債
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逾期未納,再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執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四、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書記官接到法官指定查封日後,應通知債權人於該日到院引導執行。查封當日,債權人須按法 院指定時間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報到,引導書記官及執達員至現場指封,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當場製作查封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1)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2)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3) 債權人及債務人。
  (4) 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5) 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 名。
 
五、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鑑價機關
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速將查封筆錄交法官審核、法官審核無誤即指示辦理下列手續:
  (1) 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限制登記)。
  (2) 通知土地及建物鑑價機關
   1 土地鑑價通常為當地縣市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
   2 建物鑑價通常委任建築師及鑑價公司。
  (3) 通知債權人向法院所指示鑑價機關繳納鑑價費。(如未繳納即不進行鑑價工作)
  (4) 通知其他合法債權人具狀及提示債權憑證參與分配。(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
 
六、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民事執行處接到地政事務函覆已辦妥查封登記,及土地、建物之鑑價資料也到齊。法官應指示 書記官依該鑑定價格核算總價後,詢問當事人對鑑價之意見,並限期陳述意見。
 
七、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1) 當事人對鑑價表示意見後,法官應儘速訂定拍賣之最低價額。(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四 條: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於鑑定人鑑定價額二十日內為之)。
  (2) 拍賣最低價額訂定後,法官應儘速指定第一次拍賣日期。另抵押權是否塗銷,標的物可否點 交 有無租債關係、租金、押金、地上權、應買之資格限制等亦一併記明,交書記官制作第一次拍賣公告。
  (3) 書記官制作拍賣公告,經法官審查無誤後,即交由執達員依法揭示公告,一方面張貼於民事 執 行處公告欄,另一方函令債權人於當地報紙登公告。
  (4) 強制執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5)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顉市 (區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強制執行法八十八條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 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九十條。
  1. 強制執行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2.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 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附件十二~一、十二~二)
  3.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五條:經查封之財產,其拍賣期日之指定及公告,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1)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於核定後五日內。
   (2) 應登記者,應於登記機關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3)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應於核定並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4) 無庸核定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於查封完畢後五日內。
   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登記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5月1日 星期二

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召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有限公司公告,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期間公告,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公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等刊登報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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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有限公司召開0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股)有限公司召開0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年○月○○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星期○)上午0時,假○○縣○○市○○路○○號0樓召開本公司000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至0月00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00-0000-0000 ext 000。

○○股份有限公司0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000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9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00號
貳.受理期間:000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000年0月0日
參.應注意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二、開會時間:000年0月0日(星期○)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市○○區○○路○段00號0樓
四、召開事由:
    報告事項:1.本公司0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0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0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000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0點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市○○路○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0年0月00日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縣○○市○○街0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0-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0月00日○○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000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時正。
二、開會地點:○○縣○○鄉○○路00號(本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
    (一)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其他報告。
    (二)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承認案。
                  2.○○○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年0月00日起至○○○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者,務請於○○○年0月00日(星期○)下午○時○○分前駕臨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地址:○○縣○○鄉○○路00號,電話:00-0000-0000)。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聲明股東戶號及姓名,逕向本公司洽詢補發。
六、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二)開會時間: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市○○區○○路○段000號00樓。
(四)召開事由:
    報告事項:1.本公司0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0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0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000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敬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0點0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市○○路0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0年0月00日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縣○○市○○街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0-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0-0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