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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監理所監理站辦理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公告,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協會籌備會,財團法人,不動產土地農地旱地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設立變更登記,發行股票現金增資摧繳股款公告等.專人估價.歡迎來電洽詢. 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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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2)2375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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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廣告社  小蔡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拒不過戶註銷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監理站辦理申訴:
(二)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拒不過戶註銷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申請函。
(二)法院點交函。
(三)監理站函。
(四)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監理站即可,監理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
汽車機車拒不過戶辦理註銷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汽車機車拒不過戶辦理註銷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作業流程:服務台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台北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板橋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機車,
業已於00年0月0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T*********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板橋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啟
台中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汽車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A000000000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公示催告,法院公示催告登報,報紙廣告,台北地方法院,法院公告,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板橋地方法院,公示催告,新竹地方法院,限定繼承,苗栗地方法院,夫妻財產制,台中地方法院,支票遺失,彰化地方法院,股票遺失,南投地方法院,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雲林地方法院,離婚事件翻譯登報,嘉義地方法院,履行同居翻譯登報,台南地方法院,本票強制執行,高雄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屏東地方法院,應買公告,基隆地方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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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7年。
.年滿80歲失蹤屆滿3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1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00年00月00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2011年6月26日 星期日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法院公告遺產限定繼承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限定繼承修法,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範本,限定繼承辦理,限定繼承聲請書,如何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程序,限定繼承登報,全面限定繼承,何謂限定繼承,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不動產土地農地旱地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報紙廣告,提存所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設立變更登記.發行股票現金增資摧繳股款公告等.專人估價.歡迎來電洽詢。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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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限定繼承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 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辦理限定繼承期間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 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二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辦理限定繼承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 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 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41 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尚須將其意思表示呈報於法院,如此始能鄭重其事,而且公示催告程序,亦非經由法院不可。繼承人為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1).陳報人。(2).被繼承人知姓名及最後住所。(3).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辦理限定繼承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2.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 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3.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 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辦理限定繼承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1.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院應即開 始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依民事訴訟法所定公示催告程序規定以裁定方式為之,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依裁定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如未依所定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該公示催告之內容係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2.關於申報權利期間,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固為二個月以上,但為保護繼承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規定不得 在三個月以下,此部分應優先適用。
(二)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1.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前述公示催告債權所定之一 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自應依法定程序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2.清償交付之順序(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 即與普通債權無異。(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惟僅限「遺贈」,若係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則應解為普通債權之一,而有之適用。(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以符合公平償付之意旨。其請求權行使之期間,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之一般期間(即十五年)。
限定繼承登報範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00市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00市00街00巷00號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000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區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00市00街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00住臺北市00區00路00號00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00鄉00路0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包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000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兒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渠等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中院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臺北市00區00路00號)、000(女、地址:臺北市00街00號)、00(男、地址:臺北市00市00路00號)、000(女、地址:住臺北市00路00號)即被繼承人000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00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臺中市00里00路0鄰00街0巷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00里00路0鄰00街0巷00號00樓)於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00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南市00區00路0巷0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00區00路0巷0號)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中院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南投縣○○鎮○○路00號)、○○○(女、地址:南投縣○○鎮○○路00號)、00(男、地址:南投縣○○鎮○○路00號)、000(女、地址:住南投縣○○鎮○○路00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南投縣○○鎮○○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日開具被繼承人000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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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離婚:
*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提居留證或護照)、印章(簽名)。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者,外籍配偶應附離婚同意書。
*戶籍法第36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應持憑確定判決書(由當事人提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異國離婚(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
又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一、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二、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又可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判決離婚外籍配偶不在國內:檢送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辦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一、兩願離婚:
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
,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
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二、判決離婚:
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1052條之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參考前述判決離婚),判決
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
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大陸辦理
一、協議(兩願)離婚:
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持向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一切手續。
二、判決離婚:
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大陸之婚姻法關於離婚之部份,相關規定:大陸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
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待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時,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書向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帶回台灣,經海基會
認證後,持向我國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請認可之裁定,經確定後,向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
所登記即可。
三、調解離婚:
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者,持該民事調解書及送達證書(或調解生效成立證明書)經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台灣籍配偶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事件公示送達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受理0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地方法院請求離婚事件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0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 ○○○ 被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0年0 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
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書記官 ○○○
法院判決離婚民事裁定公告
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 

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民事裁定登報公示催告登報公示送達登報法院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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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聲請人000住台中市00區00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住高雄市**區**街**號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仟元,及自民國00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月**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號,內載金額新臺幣**,***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月**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遺失法院公示催告登報範例-
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支票遺失法院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0段0號0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00年度催字第000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EH0000000發票日期(或到期日)00年00月00日
限定繼承法院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院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辦理離婚事件法院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臺北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法院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00第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O院OOO00第00號原告OOO與被告OOO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9年0月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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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2314-6871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8919-3866 地址: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 電話:(02)2831-2321 地址:台北市士東路190號          
板橋地方法院 電話:(02)2261-6714 地址: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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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電話:(03)521-0022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36號
宜蘭地方法院 電話:(03)932-4190  地址:宜蘭市渭水路51號
基隆地方法院 電話:(02)2465-2171 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6號
苗栗地方法院 電話:(037)333-275  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台中地方法院 電話:(04)2223-2311 地址:台中市自由路一段91號
南投地方法院 電話:(04)2224-2590 地址: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彰化地方法院 電話:(04)834-3171  地址: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
雲林地方法院 電話:(05)633-6511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嘉義地方法院 電話:(05)278-3671  地址:嘉義市中山路94號
台南地方法院 電話:(06)295-6566  地址: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高雄地方法院 電話:(07)216-1418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屏東地方法院 電話:(08)755-0611  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
澎湖地方法院 電話:(06)927-0105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38號
花蓮地方法院 電話:(03)822-5144  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
台東地方法院 電話:(089)310-130  地址:台東市博愛路128號
金門地方法院 電話:(08)232-7361  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連江地方法院 電話:(08)362-2477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九號

2011年6月19日 星期日

本票裁定民事裁定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全國版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遺失支票,遺失證券,法院本票裁定,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事件,簡易庭,法院民事判決登報,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及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均可服務。免費排版打稿,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45個字每行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的報紙建議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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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意義: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二、聲請時應具備之要件或應注意事項: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管轄權: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 人而提出聲請)。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 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本票裁定要向那個法院聲請(即管轄)?
A:依法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戶籍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本票裁定可否向背書人或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
A: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也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本票裁定、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送達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書記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路0段000號0樓相對人○○○住○○縣○○市○○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書記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住○○市○○區○○街00號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仟元,及自民國○○○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000年度○○○字第0000號聲請人○○○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知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名不服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祭祀公業登報-報紙廣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

祭祀公業登報,祭祀公業條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祭祀公業規約,祭祀公業土地,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祭祀公業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刊登報紙廣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常會議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變更登記、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報紙廣告,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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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須知 
 
一、說明: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受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申報。 
(三)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故不提出申報者,得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申報。 
 
二、應備表件: 
1.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證記開始(即民國前六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自行檢討。 
  土地登記簿影印本,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3.原始規約、慣例。 
  原始規約慣例,自行檢討,無者免附。 
4.其他參考資料舉例: 
 (1).規約舉例 
  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
 
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本公業為紀念○○○公,祭祀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睖派下員,繼續宗祠為目的。 
本公業地址設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本公業派下全員,以經○○○○○○公告確定,核發派下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基本派下全員。 
本公業設派下全員大會,由全體派下員組成之。 
本公業置管理人一人,由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員大會。 
本公業管理人每屆任期為四年,均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實開支。 
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員十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員大會議通過罷免之。 
本公業派下員大會,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主持之。 
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照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規約經派下員全體同意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公業解散後,對財產之分配以均等原則處理之。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申請人○○○00年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張貼於本所及○○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所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縣○○鎮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彰溪漢民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暨祭祀公業○○○申報人○○○先生000年00月00日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止為期三十日。
二、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報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
三、本案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資料,業經分別張貼於本所、○○里辦公處公告欄及祭祀公業○○○祠堂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四、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本所將於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30日內申復,並將申報人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五、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之翌日起30日內,逾期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書,本所將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鎮 長  ○ ○ ○
○○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鄉00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申請人○○○君00年0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君、住址:○○縣○○鄉○○村○○鄰000號)。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本所及本鄉○○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鄉長  ○ ○ ○
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案。
○○縣○○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鄉民字第1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案。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祭祀公業○○○」申請人○○○000年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蘆竹鄉公所及本鄉營盤村辦公處等地點之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三、公告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止30天。
四、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 30日之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員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證券遺失等刊登報紙全國各縣市皆有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並電02-23820801,隔日即可見報。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19-24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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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法人登記,係指將法人之成立及其有關登記之事項登載於主管機關之登記簿,使一般人皆得知悉而言,我國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係採登記要件主義,故不論財團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均以登記為成立要件。
壹、登記機關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由該地方法院設登記處辦理之。法人設置分事務所,其分事務所與主事務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除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外,並經檢附該法院登記簿謄本及所需之文件,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貳、登記之種類
一、設立登記:法人之設立,不僅應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且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二、變更登記:法人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如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三、解散登記:法人之解散,乃法人發生不能存續之事由,停止其積極活動以處理未了事務。其未了事務之處理,謂之清算,故法人之解散,不過清算程序之開始,並非法人之消滅,即法人解散後清算完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民法第四○條第二項)此解散後之法人,謂之清算法人。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法人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事務,因此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須經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法人清算終結即清算人的職務業已處理完結而言,其法人資格從此消滅。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參、聲請費用
一、設立登記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二、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終結登記應繳聲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應繳聲請費六十三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聲請交付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謄本,每一謄本徵收費用四十五元。
肆、登記之聲請
一、登記時先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並應附具加蓋法人及其代表人印信之委任書及其最近身分證明文件。
二、由聲請人或代理人檢具費用、聲請書及所需文件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為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無訛後發還。
三、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會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駁回聲請之處分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又登記處審查結果有違反民法總則及非訟事件法者應令其補正後,始行登記。
四、請詳閱下列各項登記聲請要點。
伍、設立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財團法人」。
三、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
四、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產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五、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為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而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印信,並提出該印經主管機關制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聲請書,應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記載:
(1)設立法人之目的。
(2)法人之名稱。
(3)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4)財產之總額。
(5)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
(6)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7)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8)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法人設立之公函。
(三)捐助章程、遺囑或章程:
1.財團法人-應提出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2.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左:
(1)法人名稱。
(2)法人設立目的。
(3)主事務所地址。設有分事務所者,分事務所地址。
(4)捐助人姓名及全體捐助人所捐財產總額。
(5)董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或監事,以下均稱監事)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6)代表法人之董事(如規定由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7)捐助財產之管理方法。
(8)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3.捐助章程不得有左列記載:
(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
(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
(3)財團法人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之董事。
(4)財團法人設置信徒大增、社會大會或類似組織。
(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之事項。
(四)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董監事等之選任人數、選任方式均應符合捐助章程之規定)。
(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原本(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許選任前述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備案之公函(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蓋關防者,得免提出此公函)。
(七)全體董監事名冊。各該名冊均應載明董監事之職別(即擔任董事長、常務董監事或董監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戶籍登記簿所載之住居所。
(八)法人印鑑及董監事之簽名或印鑑各二份(1.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監事就任董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監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簽名式或印鑑)。
(九)董、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董、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十)財團法人捐助人捐助承諾書。
(十一)財團法人應提出捐助人名冊(載明捐助人姓名、所捐財產之種類及金額)。
(十二)財產目錄一份:
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台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一行,列明合計。
2.不動產應逐筆撰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照、使用執照或係買賣或租賃契約書正本、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係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係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之內容。
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6.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者(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十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設立、變更登記,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其他財團法人或公益性之社頭法人之登記,則由聲請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聲請人逕向法院聲請辦理。
陸、變更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聲請之。
二、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聲請法院或主管機關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後,再據以聲請變更登記。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二)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三、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聲請法院民事庭為必要處分。
(一)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聲請。
(二)應繳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二張。
(三)應檢附之文件:
1.聲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聲請財產變更登記者:
1.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董事會議記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遺囑或社團法人之章程四份。
6.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二)聲請董監事變更登記者:
1.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記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許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遺囑或社團法人之章程四份。
9.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11.新任董監事中,如有由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存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聲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12.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其他變更登記者:
除提出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外,並應附送聲請變更事由之有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書均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聲請書應由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柒、解散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文件:
(一)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
1.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二)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三)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還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五)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捌、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要點: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三)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五)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六)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玖、清算終結登記聲請要點: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二)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三)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拾、登記之公告
  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一日以上。其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亦同。
拾壹、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一、聲請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二、登記處發現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錄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三、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拾貳、註銷登記
  登記處於登記後,發現欠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院長之許可,依職權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酌定期間,命其補正。
拾參、登記之異議及其處理程序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登記處如認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法院應附理由,並送達於登記處及異議人。異議人如有不服,並得依法提起抗告。
拾肆、法人登記書之發給及補發
一、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後,會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惟於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之前,應先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逾九十日未繳驗上項證明文件者,登記處除撤銷其設立登記並公告外,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
二、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完畢後,會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三、法人領得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法人主事務所顯明之處,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拾伍、登記簿之閱覽
一、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抄錄,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二、法人請求交付登記簿謄本以辦理取得財產登記,或聲請印鑑證明,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法人登記簿謄本或附屬文件,均應購用法人登記閱覽抄錄聲請書(應敘明所需閱覽抄錄之份數,並應另加一份附卷存查。聲請登記簿謄本及印鑑證明,應於聲請書內註明其用途,並應附送其用途之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三、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

2011年6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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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支票遺失登報股票遺失登報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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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怎麼辦?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示催告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00商業銀行00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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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
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
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
  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
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2011年6月5日 星期日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清算催告債權人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公司解散程序,公司解散流程,公司解散清算,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公司解散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限公司解散,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公告登報,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本票強制執行、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廣告。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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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程序: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1.解散申請書。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1.繳回登記證正本。2.歇業註銷申請書。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2.繳回購買證。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清算人聲報

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一)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剩餘財產分配表。

公司清算公告登報
公司減資公告
主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O億O仟OO拾O萬O仟O佰O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司核准解散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公司清算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 致 各債權人 OOO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撤回認許登記公告
本公司於民國00年0月00日經濟部經授O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OOO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