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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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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7年。
.年滿80歲失蹤屆滿3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1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相對人即失蹤人○○○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00年00月00日離家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查相對人戶籍資料、戶籍地住居情形、前科、在監押、稅務、失蹤人口協尋結果、入出境及勞健保等資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聲請人所陳應屬真正。從而,失蹤人○○○其失蹤迄今既已滿7年以上,則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自屬合法有據,應准許之,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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