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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超便宜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判決,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提存所公告,報紙拍賣公告,翻譯刊登(國外版)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分開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專刊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等各種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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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廣告社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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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1 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第    2 條
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第 3- 1 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
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 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第  4- 1 條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
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
強制執行。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
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第  4- 2 條
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
一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
物者。
二 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人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
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準用之。

第    5 條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

法拍屋拍賣流程:
債權人發生逾期還款→銀行發函催收未果→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法院裁定取得執行名義(支付命令確定或判決確定)→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遞狀聲請拍賣→債權人繳交執行費→民事執行處分案→執行處法官排定查封日期→債權人繳交測量費→地政人員會同現場查封測量→發函地政查封測量登記→發函估價師鑑價→債權人繳交鑑價費→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人員詢價(限期陳述意見)→債權人依法登報公告→法院公告拍賣(定期拍賣)→第一次拍賣(流標減20%)→第二次拍賣(流標減20%)→第三次拍賣(流標-應買公告,公告三個月(1)以前次底價登記應買(2)依照遞狀之先後順序→第四次拍賣-特別程序減價拍賣(俗稱:特拍)※再行拍賣之日期,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10天多於30天。→法院拍定(是否有優先購買權人)→拍定人(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拍定人或優先購買權人(7天內)繳清尾款及價金→核發權力移轉證明書(7-14天)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登記→產權過戶(1)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完稅(查欠工程受益費)(2)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點交與不點交之處理:點交(聲請點交)→公文下來(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天內自動搬遷)→公文下來(書記官定期現場履勘)→法官現場履堪(協調搬遷日期)→公文下來(定期強制執行)→拍賣完成。
                    不點交(法院民事庭起訴點交)→法院開庭→取得法院勝訴判決書→強制執行聲請點交→拍賣完成。

購買法拍屋的方式及流程:
一、注意本院法拍屋之公告
  1.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2.公告方法:(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執行標的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新聞紙:債權人先墊費,刊登於公開發行各大報紙。
        (4)法院法拍屋網站
二、法拍屋網站如何進入:
  1.可由司法院網站進入: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1)進入途徑如下:司法院首頁(進入後點選左側)→查詢服務→法拍屋公告
   (2)進入法拍屋公告後,可點選本院再依序查詢,例如依房屋坐落、拍賣日期、字號(案號)、最低價格、面積查詢。
   (3)並於房屋地址/面積欄位點選,即可查詢拍賣公告全文。
   (4)拍賣標的如果僅拍賣土地,請點選土地查詢。
  2.各法院網站亦有拍定價格查詢及空屋、空地、點交情形查詢,請多加利用,詳請進入各法院網頁查詢。
三、拍賣公告公告事項:
  本院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事項如下:
  (1)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請注意:投標書應載明願出價額及總價。
  (2)保證金金額
    請注意: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務必足額,否則標無效。)。
  (3)投標日時及場所
    開始投標開標時間及場所請詳閱拍賣公告,投標人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開標時投標人請務必準時在場)。
四:如何填寫投標書:
  (1)投標人可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
  (2)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3)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託他人代理,請於委任狀欄位委任人、代理人均應簽名蓋章。代理人姓名、住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號碼(最好附影本)請詳為填寫。
  (4)地號、建號、權利範圍可依拍賣公告內容填載,願出價額、總價,應達於底價,可等於或大於底價。
  (5)保證金封存袋填寫案號、投標人姓名、代理人姓名、簽章。

五、保證金之繳交
  1.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另請注意,個人票據,不得為保證金票據。
  2.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連同投標書投入票櫃。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
  3.臺灣銀行基隆分行之支票視同現金,隨即開立正式收據。其餘票據則先開立臨時收據,待票據交換正式入帳,再開立正式收據。
  4.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5.保證金之抬頭
   (1)保證金若抬頭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未得標者,逕向銀行辦理註銷抬頭。
   (2)保證金若抬頭為投標人,請投標人務必背書後再放入投標袋內;若為投標人以外之人時,則該受款人應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再放入投標櫃內。
   (3)得標後,繳納尾款之票據,其受款人應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六、交付價金期限(即交付尾款之方法)
  1.不動產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款。(請注意: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投標人原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2.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3.前二項之尾款可以現金或各銀行所簽發之銀行支票或本票受款人均指定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逕向本院收費處繳款(如基隆臺支以外支票,應俟入帳後開立正式收據)。
七、未於七日內繳納尾款之效果: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八、點交:拍賣之不動產是否點交,均會記載於拍賣公告,要注意拍賣公告。
十、承受:開標日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於開標日法官宣示有無債權人欲承受時,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十一、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再定期拍賣。
十二、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法拍屋公告範例: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00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98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00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四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0院00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9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9年0月0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0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011年1月2日 星期日

履行同居離婚事件刊登新聞紙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翻譯登報最便宜

離婚事件、履行同居、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刊登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刊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刊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屏東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刊登,刊登嘉義地方法院公告,嘉義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清冊、公示送達證書、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如何登報?以全國版發行之通行日報(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刊登報紙廣告徵人廣告分類廣告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刊登法院公告,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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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請求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第500條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第500至第502條及第506條之規定,於第2項情形準用之。
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
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但他造聲請延展期日者,應許可之。
前項情形,視為調解之聲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24條
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一部非屬第403條第1項之事件者,不適用前項視為調解聲請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77條
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前項調解,準用第403條至第426條之規定。

國外離婚:
*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籍配偶提居留證或護照)、印章(簽名)。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者,外籍配偶應附離婚同意書。
*戶籍法第36條:「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生效之日期為離婚日期,可由單方申請離婚登記。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者,以離婚登記日期為生效日期,應由雙方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人一方在國外,應出具委任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方或第三人申請。經外國法院判決離婚,應持憑確定判決書(由當事人提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單方申請離婚登記。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離婚事件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受理98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OO得隨時來院領取。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及判決正本各一件,請於OO日內,將公告一件刊登(國外版)新聞紙一天,並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

履行同居義務公示送達公告
000年度催字第000號
000與被告000間返還借款事件或履行同居義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ㄧ、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上午0時0分在本院第0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不須刊登):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全國版.海外版公報、新聞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公告
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支票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公告報紙廣告登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特價超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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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支票應注意事項:
 一、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個人,法人團體,公庫支票,係向簽發支票之指定兌付之銀行或財政課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指定兌付之銀行,銀行或財政課查明未兌付者,應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銀行止付;另由受款人或執票人正式填送掛失止付申請書通知止付。
 二、支票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辦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字樣,加蓋機關印信。
 四、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之支票,其票面蓋有「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僅劃平行線兩道戳記之支票遺失時,仍應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五、個人,法人團體,公庫支票,發票逾期一年,原受款人已死亡,且原支票已遺失,其繼承人已辦妥繼承,具有合法身分,可以繼承人名義辦理支票掛失手續。
 六、逾一年未兌現之支票申請掛失止付者,仍應依照「臺中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掛失止付。
公庫支票之掛失止付程序:
 一、喪失已簽妥之支票,應由存戶或執票人通知止付,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各一式三份,向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註明票據種類、帳號、支票號碼、戶名、受款人出票日期、金額、付款代庫名稱、喪失地點及喪失緣由、並由申請人蓋章,如由存戶申請者,應簽蓋原留全體印鑑。
 二、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且經發票機關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空白處填註「本通知書所載支票,確係本機關簽發,票面載有禁止背書轉讓無誤,俟貴庫受理掛失止付後,由本機關另行補發支票」等字樣並簽蓋原留印鑑證明,掛失止付通知人得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代庫金融機構審核無誤後,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第三聯)上簽發,交還通知人,持向發票機關申請補發支票。票面雖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但未經發票機關同意另行補發支票者,視同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處理。
 三、票面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者,除依本條(一)項辦理外,(申請掛失止付人應於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五日?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受款人或執票人應請其洽商發票機關按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發票機關不同意於法院除權判決後補發支票憑以付款者:
    1.請發票機關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空白處填註「本件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所列支票各要項經核無誤。」字樣並簽蓋原留印鑑証明。
    2.該筆止付支票金額由代庫金融機構提列備付,日後由止付人憑除權判決書具據領款。
   發票機關同意於法院除權判決後,由止付人持法院判決書及經付款代庫簽證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第三聯補發支票憑以付款者:
    1.請發票機關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空白處填註「本件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所列支票各要項經核無誤,其掛失止付票款同意於法院除權判決後,憑止付通知人申請予以補發支票憑以付款。」字樣並簽蓋原留印鑑証明。
    2.其止付之金額代庫金融機構免提列備付,日後憑補發之支票付款。
 四、掛失支票尋獲時之恢復付款:
    1.曾經發票機關掛失止付之支票事後尋獲,必須由發票機關以書面聲明取消止付後方可付款。
    2.經執票人申請掛失止付之支票,如於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前尋獲,可以書面聲請取消止付。如於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後尋獲,應請填具「票據掛失止付註銷申請書」或具函連同法院核准撤銷公示催告證件辦理取消止付後方可付款。
票據喪失之法定程序
 一、辦理止付之通知:
票據法第十八條即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按上揭票據權利人不論係執票人或發票人皆可,而所謂「止付之通知」係指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之意,亦即當票據權利人發現票據喪失時,即得通知付款人於第三人提示該票據時停止付款。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票據權利人為止付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
  1.票據喪失經過。
  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記載。
  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目前實務上,各銀行間均備有制式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故權利人欲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時,僅需填妥該銀行提供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即可。
惟依票據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公示催告之證明」,同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即當權利人於辦妥掛失止付後,尚需於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通常為經法院蓋收文章之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否則該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1.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2.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3.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4.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5.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6.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7.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8.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9.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1.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2.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3.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4.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5.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6.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7.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及本票裁定費用
本票裁定民事聲請狀(可至各地方法院下載相關表格)
為聲請准予對本票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請求就相對人所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本票乙紙,及自本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付擔。
事實及理由
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到期日為同年00月00日,面額為新臺幣OO萬元之本票乙紙(請參照附件),詎到期日屆至後,聲請人持之向相對人請求付款竟招拒絕。為此爰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惠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維權益。
此致 台灣OO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本票正本乙紙。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具狀人OOO簽名蓋章  撰狀人OOO簽名蓋章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如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裁定相關法條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第一百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偽造或變造本票之確認之訴之提起及其效力(第一百零一條)
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之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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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

  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一)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臺中市○○街**號。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臺中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彰化縣○○○市○○街**號。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彰化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士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住所:南投市○○路*段**巷**號**樓。
      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雲林縣○○市○○里**鄰○○街**巷**號*樓。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雲林縣○○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嘉義縣○○市○○街**號*樓。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嘉義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南縣○○市○○街**號*樓。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南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法院公告民事裁定簡易庭公示催告每字不到一元

專業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公家機關、學校公告、招標公告、法拍屋等,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 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行9字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24元(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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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
  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54條)
二、期間
  (一)民法第1156條:3個月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
     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
     ,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3個月期間。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方式
  (一)開具「遺產清冊」
     一般而言,繼承人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繼承,此時繼承人可
    同時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遺產歸戶明細」。  
  (二)呈報法院
     備齊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
    所地之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

    限定繼承聲請狀略如下:
   民事 限定繼承聲請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上
             ○○○ 住同上
             ○○○ 住同上
   為呈報遺產清冊聲請辦理限定繼承並請求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事:
   一、查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正本乙份可查
     (證一),按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長子○○○、次子○○○、
     養女○○○等四人(即聲請人四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查(證二),因
     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其在外是否積久債務不可得而知,繼承人既無法
     確知被繼承人所留之遺產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故有依法辦理限定
     繼承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其住所為○○縣○○市○○路○○號,依法為 鈞
     院所轄,而被繼承人生前除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百二十萬元而為公司股
     東之外,餘並無其他不動產或現金財產資料,此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證三
     ,代遺產清冊),於法定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呈報法院請准予辦理限定繼承,
     並請求據以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之期內報明其債權以利進行後續計
     算及清償程序,故特提出印印鑑證明(證四)並於聲請狀蓋印鑑章憑以認定,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進行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債權之程序,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乙份。
   證二: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證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
   證四:聲請人印鑑證明書正本。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
                             ○○○  ○○○

  在檢具以上之文件並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後,法院審核文件齊全沒問題,就價發下一
  紙民事裁定,其內容大致如下: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案號:○○年度○○字第○○號
     拋棄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縣○○市○○路○○號
     被繼承人 ○○○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年○○月○○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四、效力
   (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
    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
    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
    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1154條第3項規定,為限定繼承
    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三)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
    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
    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
    月以下。」聲請人接到法院之裁定書無誤後就要去登報,因公示催告期間之起算
    是以見報之翌日才起算,同時要將報紙呈報回去給法院原裁定之承辦股附卷,待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再聲請法院發給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二)清償債務
      1.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公示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之任何債權人
      進行債務之償還,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
      於該期間內曾向繼承人報明之債權予以完成統計,並將繼承之遺產按各債權人所占之
     比例予以分配進行清償。
      2.清償交付之順序
     (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
       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
       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即與普通債權
       無異。
     (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
       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
       贈人交付遺贈。
     (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
       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
     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000住00市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00市00街00巷00號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000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台北市00區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00市00街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00住臺北縣00鄉00路0段00巷0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00住臺北市00區00路00號00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00鄉00路0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住同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000(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000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包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000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兒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渠等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0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中院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000(女、地址:台中市00區00路00號)、000(女、地址:台中縣00市00街00號)、00(男、地址:台中縣00市00路00號)、000(女、地址:住台中縣00市00路00號)即被繼承人000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000(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中縣00鄉00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日開具被繼承人000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000司法事務官000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臺南市00里00路0鄰00街0巷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00里00路0鄰00街0巷00號00樓)於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0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
聲請人000住高雄市00區00路0巷0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00區00路0巷0號)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

2010年12月26日 星期日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刊登報紙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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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
所謂的提存,是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清償提存」之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擔保提存」之目的是做為擔保,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受到損害,會要求債權人拿出一定比例之金錢或有債證券,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內,若債權人的確是隨便亂聲請強制執行,也確實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以債權人提存之提存金作為賠償金額,當然,如果債權人提存的金額不夠賠,債務人還可向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壹、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市、縣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土地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政府機關應發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上網下載或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可以用電腦打字或寫好一份不要簽名蓋章,影印後在簽名蓋章)。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提存書(http://www.6law.idv.tw/law2/ZP-1.doc) 提存通知書(http://www.6law.idv.tw/law2/ZP-2.doc)
二、提存人應攜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台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一千五百元者,無庸繳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五、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參考資料及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130148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99)OO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99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  任 OO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OO字第 00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O字第0000號提存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與受取權人OOO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O萬O仟O佰O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主  任OO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OO字第0000號
主旨:聲請人OOO遺失提存書,利害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00年度存字第000號擔保提存物之請求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第33條 主  任 OOO

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公告登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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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範例:三、
○○○○○○○○○○會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
中道真會籌字第0000000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關或團體。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財務有貢獻者,即為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一次繳交會費新台幣壹萬元者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100年01月15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聯絡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委員:○○○先生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二)申請書(格式)。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
註1:主管機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發展科-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電話:(049)2391161、2391162  傳真:(049)2391181
註2:相關資料格式請自行參閱申請須知。
註3:以基金會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定存於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取得四份存款餘額證明。
註4:第一次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議決所有提案。1.推選董事長2.確定執行長(總幹事...)人選3.年度業務計畫書4.年度預算書。
註5:申請設立所須資料參閱申請須知第12頁-第29頁。
註6: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驗印之資料暨法院規定文件於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三天。
註7: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嗣後一切會務、業務工作悉依主管機關編印之「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規定運作。
刊登全國版及國外版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限定繼承公告、提存所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股東異動公告、法人設立登記、基金會公告、籌備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徵聘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公聽會公告、採購公告、招標公告、教師聘任公告、祭祀公告、債權公告、上市股東會議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修法,限定繼承聲請書,限定繼承辦理,限定繼承登報,遺產聲請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法,聲明聲請限定繼承,何謂限定繼承 如何辦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公告程序,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事件裁定,限定繼承財產清冊,限定繼承登報費用,限定繼承範例範本,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費用,夫妻財產分開制,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台灣夫妻財產制,民法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支票遺失切結書,空白支票遺失,支票遺失如何處理,支票遺失怎麼辦,支票遺失處理法院公告、報紙分類廣告,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英文中國郵報等各報分類廣告、全省報紙人事公告、法院公告等專業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