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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祭祀公業登報-報紙廣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

祭祀公業登報,祭祀公業條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祭祀公業規約,祭祀公業土地,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祭祀公業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刊登報紙廣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常會議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變更登記、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報紙廣告,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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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須知 
 
一、說明: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受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申報。 
(三)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故不提出申報者,得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申報。 
 
二、應備表件: 
1.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證記開始(即民國前六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自行檢討。 
  土地登記簿影印本,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3.原始規約、慣例。 
  原始規約慣例,自行檢討,無者免附。 
4.其他參考資料舉例: 
 (1).規約舉例 
  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
 
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本公業為紀念○○○公,祭祀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睖派下員,繼續宗祠為目的。 
本公業地址設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本公業派下全員,以經○○○○○○公告確定,核發派下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基本派下全員。 
本公業設派下全員大會,由全體派下員組成之。 
本公業置管理人一人,由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員大會。 
本公業管理人每屆任期為四年,均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實開支。 
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員十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員大會議通過罷免之。 
本公業派下員大會,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主持之。 
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照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規約經派下員全體同意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公業解散後,對財產之分配以均等原則處理之。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祭祀公業申請人○○○00年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張貼於本所及○○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所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縣○○鎮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彰溪漢民字第0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暨祭祀公業○○○申報人○○○先生000年00月00日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至000年00月00日止為期三十日。
二、本公告係依申報人之申報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報人負責。
三、本案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資料,業經分別張貼於本所、○○里辦公處公告欄及祭祀公業○○○祠堂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四、該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本所將於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30日內申復,並將申報人申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本所備查。
五、公告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之翌日起30日內,逾期未向本所提出法院受理訴訟之證明書,本所將核發該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理之。鎮 長  ○ ○ ○
○○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鄉00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申請人○○○君00年0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君、住址:○○縣○○鄉○○村○○鄰000號)。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本所及本鄉○○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鄉長  ○ ○ ○
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案。
○○縣○○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鄉民字第1000000000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案。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祭祀公業○○○」申請人○○○000年0月0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茲將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張貼於蘆竹鄉公所及本鄉營盤村辦公處等地點之公告欄,並於本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三、公告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止30天。
四、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日 30日之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員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登記,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證券遺失等刊登報紙全國各縣市皆有服務,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並電02-23820801,隔日即可見報。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19-24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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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法人登記,係指將法人之成立及其有關登記之事項登載於主管機關之登記簿,使一般人皆得知悉而言,我國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係採登記要件主義,故不論財團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均以登記為成立要件。
壹、登記機關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由該地方法院設登記處辦理之。法人設置分事務所,其分事務所與主事務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除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法人登記外,並經檢附該法院登記簿謄本及所需之文件,向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
貳、登記之種類
一、設立登記:法人之設立,不僅應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且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二、變更登記:法人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如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三、解散登記:法人之解散,乃法人發生不能存續之事由,停止其積極活動以處理未了事務。其未了事務之處理,謂之清算,故法人之解散,不過清算程序之開始,並非法人之消滅,即法人解散後清算完結前,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民法第四○條第二項)此解散後之法人,謂之清算法人。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之登記:法人解散後,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事務,因此清算人的任免或變更須經登記。
五、清算終結登記:法人清算終結即清算人的職務業已處理完結而言,其法人資格從此消滅。法人登記自為清算終結之登記後,即行銷結。
參、聲請費用
一、設立登記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二、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終結登記應繳聲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應繳聲請費六十三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聲請交付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謄本,每一謄本徵收費用四十五元。
肆、登記之聲請
一、登記時先向法院聯合服務處購買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各欄填寫說明詳附註),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並應附具加蓋法人及其代表人印信之委任書及其最近身分證明文件。
二、由聲請人或代理人檢具費用、聲請書及所需文件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為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無訛後發還。
三、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會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駁回聲請之處分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又登記處審查結果有違反民法總則及非訟事件法者應令其補正後,始行登記。
四、請詳閱下列各項登記聲請要點。
伍、設立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財團法人」。
三、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其登記之名稱。
四、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產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如原捐助章程所列財產已不存在者,不得列入。
五、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為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而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設立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之印信,並提出該印經主管機關制發或核備之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聲請書,應依民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記載:
(1)設立法人之目的。
(2)法人之名稱。
(3)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4)財產之總額。
(5)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
(6)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7)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8)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法人設立之公函。
(三)捐助章程、遺囑或章程:
1.財團法人-應提出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2.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左:
(1)法人名稱。
(2)法人設立目的。
(3)主事務所地址。設有分事務所者,分事務所地址。
(4)捐助人姓名及全體捐助人所捐財產總額。
(5)董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或監事,以下均稱監事)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6)代表法人之董事(如規定由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
(7)捐助財產之管理方法。
(8)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3.捐助章程不得有左列記載:
(1)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
(2)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
(3)財團法人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之董事。
(4)財團法人設置信徒大增、社會大會或類似組織。
(5)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之事項。
(四)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董監事等之選任人數、選任方式均應符合捐助章程之規定)。
(五)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原本(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許選任前述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備案之公函(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蓋關防者,得免提出此公函)。
(七)全體董監事名冊。各該名冊均應載明董監事之職別(即擔任董事長、常務董監事或董監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經歷、戶籍登記簿所載之住居所。
(八)法人印鑑及董監事之簽名或印鑑各二份(1.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2.董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監事就任董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監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簽名式或印鑑)。
(九)董、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董、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
(十)財團法人捐助人捐助承諾書。
(十一)財團法人應提出捐助人名冊(載明捐助人姓名、所捐財產之種類及金額)。
(十二)財產目錄一份:
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台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一行,列明合計。
2.不動產應逐筆撰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照、使用執照或係買賣或租賃契約書正本、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係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係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所有之內容。
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6.法人之財產在法人設立登記前,以法人名義原始取得者(例如自行建築之房屋),於法人設立登記時,應辦理建物總登記,並提出業經公告之證明文件。法人在法人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動產或權利而應為登記者(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應向主管機關等以法人名義辦理登記,並應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
(十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設立、變更登記,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其他財團法人或公益性之社頭法人之登記,則由聲請人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聲請人逕向法院聲請辦理。
陸、變更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聲請之。
二、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聲請法院或主管機關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後,再據以聲請變更登記。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二)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三)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三、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聲請法院民事庭為必要處分。
(一)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聲請。
(二)應繳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二張。
(三)應檢附之文件:
1.聲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聲請財產變更登記者:
1.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董事會議記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遺囑或社團法人之章程四份。
6.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二)聲請董監事變更登記者:
1.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記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許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遺囑或社團法人之章程四份。
9.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登記聲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11.新任董監事中,如有由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存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聲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12.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其他證明文件。
(三)聲請其他變更登記者:
除提出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外,並應附送聲請變更事由之有關證明文件。
五、以上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書均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聲請書應由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柒、解散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解散登記附送文件:
(一)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
1.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二)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三)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還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五)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捌、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要點:
一、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法人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三)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五)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六)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玖、清算終結登記聲請要點: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聲請清算終結登記附送之文件:
(一)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二)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三)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拾、登記之公告
  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一日以上。其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亦同。
拾壹、錯誤或遺漏之更正
一、聲請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登記處更正之。
二、登記處發現因聲請人之錯誤或遺漏致登記錄錯誤或遺漏者,應限期命聲請人聲請更正,逾期不聲請更正者,登記處應於登記簿附記其應更正之事由。
三、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
拾貳、註銷登記
  登記處於登記後,發現欠缺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院長之許可,依職權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酌定期間,命其補正。
拾參、登記之異議及其處理程序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登記處如認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於三日內送交所屬法院。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登記處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法院應附理由,並送達於登記處及異議人。異議人如有不服,並得依法提起抗告。
拾肆、法人登記書之發給及補發
一、法院登記處於登記後,會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惟於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之前,應先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逾九十日未繳驗上項證明文件者,登記處除撤銷其設立登記並公告外,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
二、法人設立登記後,有變更事項而聲請變更登記者,登記處於登記完畢後,會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三、法人領得登記證書應懸掛於法人主事務所顯明之處,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拾伍、登記簿之閱覽
一、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抄錄,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二、法人請求交付登記簿謄本以辦理取得財產登記,或聲請印鑑證明,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法人登記簿謄本或附屬文件,均應購用法人登記閱覽抄錄聲請書(應敘明所需閱覽抄錄之份數,並應另加一份附卷存查。聲請登記簿謄本及印鑑證明,應於聲請書內註明其用途,並應附送其用途之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核對後將正本發還。)
三、利害關係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請求閱覽或抄錄登記文件,應在已為設立或變更登記公告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並以有利害關係部分為限。未准為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文件,利害關係人不得請求閱覽或抄錄。

2011年6月12日 星期日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公告登報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國際廣告社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財團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減資公告,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法拍屋,本票強制執行,拒不過戶註銷,離婚事件.履行同居報紙廣告,全國版國外版翻譯登報,全國均有服務。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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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支票遺失登報股票遺失登報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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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怎麼辦?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公示催告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000住00縣00市00路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00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00商業銀行00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0000000000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板橋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0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台北地方法院公告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本將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夫妻財產制登報,夫妻財產分別制登報,夫妻財產分開制登報,報紙廣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國外版公告,翻譯,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履行同居,提存所公告,離婚判決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拒不過戶註銷,股東常會提案公告,專業代理刊登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全國各地皆有服務。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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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
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
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
  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
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
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2011年6月5日 星期日

公司解散登記,解散登記申請清算催告債權人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公司解散程序,公司解散流程,公司解散清算,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公司解散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有限公司解散,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公告登報,刊登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本票強制執行、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廣告。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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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1.經濟部(授權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公司解散登記。
      2.台北市政府-商管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3.國稅局:申報營業稅,繳回購票證,申報營所稅之清決算。
公司解散登記須備證件:1.解散申請書。2.股東同意書(須股東親簽)(須選任清算人)。
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備證件:1.繳回登記證正本。2.歇業註銷申請書。3.公司解散登記核准公文影本。
國稅局:1.註銷十日內申報營業稅。2.繳回購買證。3.四十五天內辦理營所稅決算申報。4.三個月之內辦理清算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清算人聲報

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
(參考條文:公司法第71條、第24條)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 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二、清算人聲報
(一)清算人就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徵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解任聲報: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清算完結聲報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應繳費用: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剩餘財產分配表。

公司清算公告登報
公司減資公告
主旨:OOOO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O億O仟OO拾O萬O仟O佰O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司核准解散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致 各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公司清算公告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凡本公司之債權人請於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債權,特此公告。
此 致 各債權人 OOO有限公司 清算人:OOO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撤回認許登記公告
本公司於民國00年0月00日經濟部經授O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OOO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
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OOO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

2011年6月2日 星期四

提存所公告-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提存所公告登報,全國性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報紙廣告,拍賣不動產土地公告 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公告 公司支票遺失 發行公司股票遺失 本票裁定報紙廣告 限定繼承公告 夫妻財產分開制 離婚判決 離婚民事裁定登報 提存所公告 法院民事裁定登報 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等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請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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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壹、提存的原因:
  一、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停止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
二、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提存所購買提存書1式2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或於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 站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下列事項逐項填明 ,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並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6)提存所之名稱。
(7)聲請提存之日期。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可向本院服務台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 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受任人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三)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後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五百元),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製作函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