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社團法人,報紙廣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失蹤人死亡宣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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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請參考在地社會局網站詳細說明
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X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xxxxxxxxxx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XX路XXX號X樓,電話:0000-0000,聯絡人:XXX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XXX
發展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公告
台灣OO會徵求會員准予設立文號:內政部98.07.01台內社字xxxxxxxxxx號
本會宗旨:ooo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成立大會前最後申請日期:99年O月O日地址:台北市OO路O段O號 電話:07-xxxxxxx 傳真:02-xxxxxxxx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國內OO運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提昇運動水平、與國際接軌。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 秘書:000
徵求會員籌備會公告刊登
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國內OO運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提昇運動水平、與國際接軌。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 秘書: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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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公告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
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區○○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區○○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市○○區○○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士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屏東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屏東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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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中華民國90年4月17日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全一字0692號函
暨90年5月20日 全一字1087號函
中華民國90年6月4日財政部金融局(一)第90227072號函准備查
第1條 凡票據權利人通知票據掛失止付,悉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第2條 前條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第3條 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
一.票據喪失經過。
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第4條 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
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第5條 付款行庫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理由,不負認定之責。
第6條 票據如已兌付,付款行庫應拒絕受理掛失止付。
第7條 支票經付款行庫保付者,依法不得掛失止付。
第8條 付款行庫對通知止付之票據應即查明其有無存款,對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應不予受理。
第9條 付款行庫對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行庫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
第10條 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行庫應先予登記,俟到期日後,再依規定辦理。但票據權利人仍應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屆至前為止付之通知者,亦同。
第11條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照前三條規定辦理,付款行庫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前項票據之止付通知書,票據權利人未能記載之事項,以嗣後提示請求付款之票據所記載之事項,視為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事項。
第12條 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行庫留存,非依本準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會同填具註銷申請書,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
第13條 通知止付人雖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第14條 業經通知止付之票據,票據權利人如聲請票據金額之支付,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後,具據憑以辦理,但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而票據業經到期者,得提供確實擔保予以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付款行庫對前項但書之聲請應即查明,對聲請時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金額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付款,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付款。
第15條 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第16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依照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17條 本準則於呈准財政部備案後實施。
投資人股票遺失之處理步驟
一.報案:→管轄地治安單位→自行書妥報案證明書,範例如附件(附件僅供參考)。
二.掛失:→發行公司股務單位或其股務代理機構→A.已過戶掛失–報案證明書。開戶原留存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B.未過戶掛失–報案證明書。填具印鑑卡加蓋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加蓋印鑑。買進報告書(遺失者請券商補發)。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C.本人未克親自辦理,可出具授權委託書。
三.聲請(公示催告):→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1.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備妥身份證印章)2.持聲請狀正本至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3.檢附(1)正本聲請狀(2)第一、二聯繳費單(3)雙掛號郵票。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4.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掛失後五日內)。
四.登報:→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電(02)2382-0801。→1.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6個月。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三份(發行公司二份、法院一份)。
五.聲請(除權判決):→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1.催告權利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不得逾期否則須重頭再來,那至少又要半年以上了。2.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狀乙份。3.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4.檢附:(1)聲請狀(2)繳費單第一、二聯(3)郵票送交收發室審後蓋收狀章退回繳費單第二聯。5.法院出庭通知(聲請後10日內)。6.除權判決書送達(出庭判決後15日內)。
六.聲請(補發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填具股票掛失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1.登載公示催告之新聞紙二份。2.院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二份。3.股票補發暨有關配股、配息之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000巷0之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XX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NX0000000種類股票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專門刊登報紙廣告-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籌備會公告、基金會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公家機關、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學校公告、招標公告、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失蹤人死亡宣告等,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請註明聯絡方式),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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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結束程序
(一)解散登記: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並選任清算人。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申報當期營業稅。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五)清算程序: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後,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雙掛號)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連續三天公告)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股票通知收回註銷。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
(七)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何謂「清算程序」?
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並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且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如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如經法院駁回,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將公司所有財產全數處分,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並於完結清算時,再向法院聲報,經准予核備後,其清算程序方屬完結。該局對公司欠稅辦理清算之案件,除檢查清算人是否依法執行各項清算程序外,並逐案調閱清算公司之財產資料,查明所有財產是否已依法處分、繳納稅捐,否則將追究清算人之繳稅責任。因此該局特別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據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不依法律規定繳納欠稅,而逕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同樣會被追繳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亦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公司清算方式:
一、普通清算。
二、法定清算。
無論是普通清算還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務和目的都是了結公司的現有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餘的財產,都是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的。不過法定清算受法院監督更為嚴格。
公司清算人產生方式:
公司因有不能繼續經營之情事而解散時,即應行辦理清算:依公司法第79條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一、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
二、公司股東會議選任清算人。
三、法院指派清算人(債權人、會計師)。
清算人同意就任時,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清算人負責辦理公司清算工作,意即處理公司所有資產及負債事宜。
清算人職權:
一、公司財產由清算人保管與控制。
二、決定負連帶責任者的名單和對應予催繳的股款進行催繳。
三、查明並依正確的順序償還債務。
四、將股本還給股東,如有財產要在應得者之間進行分配。
清算人編造清算期內會計表冊,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後一定期限內,清算人向法院申請進行清算終結的登記。
一經法院核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程序即告終結,公司法人資格即告消失。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清算之登記: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公告登報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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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壹、提存的原因:
一、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停止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
二、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02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提存所購買提存書1式2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或於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 站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下列事項逐項填明 ,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並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6)提存所之名稱。
(7)聲請提存之日期。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可向本院服務台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 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受任人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印章。
(三)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後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每件徵收新台幣五百元),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聯通知;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製作函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如何辦理取回提存物
取回的原因
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及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附具之文件:
A.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六大張類之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
B.依據下列原因請求取回者,並應分別提出各該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a.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或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証明書。
b.以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原因者,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c.依法令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証明書。
d.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或於筆錄內同意返還擔保物為原因者,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
e.以在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未聲請執行証明書、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f.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為原因者,應提出:(1).受取權人之同意書及其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如為公司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2).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同意取回之執行、調查、言詞辯論等筆錄影本。(3).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並留存其身分證影本。(4).受取權人之地址與裁判或提存書上所載不同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g.擔保提存以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原因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原因者; 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 明而未證明為原因者;應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h.其他經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或變換提存物已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i.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取回處分書。
j.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C.親自取回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與其代表人或管 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 代替。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 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D.委任代理人聲請取回,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並加蓋該印章。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E.僑居國外提存人請求取回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取回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 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F.委任他人提領提存物一律附具提存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
G.由提存人之繼承人請求取回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取回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取回」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1.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2.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3.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十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異議及抗告
1.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領取的原因
1.依提存通知書。
2.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附具之文件:
A.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公告期間為二十日。
B.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 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C.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 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D.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E.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人為該繼承人,持同變更文件,始可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 前死亡,其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其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並逕向該機關申領補償費。
F.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 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G.領取地價補償費應提出對待給付:「繳回土地所有權狀」者,如土地所有權狀面積超過徵收面積,應向主管地政事務所更換新權狀,將徵收面積之權狀繳回;但權狀遺失,或無法另行更換權狀者,應逕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求刪除對待給付。如提存書上受取人住址與提存通 知書所載不符,並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更正。
H.徵收之土地,如有抵押權、地上權設定者,應提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取得抵押權人、地上權人附有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之書面同意領取證明文件;或經原提存之政府機關出具已為刪除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I.請求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
J.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 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 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K.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請求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 ;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L.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制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 ,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 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或其他代理國庫之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百三十條)
異議及抗告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資料來源http://www.6law.id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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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一、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以書狀向法院為表示。
二、聲請應買之程序
聲請應買法院特別變賣程序公告拍賣之不動產者,應同時繳納保證金,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記明執行案號。
(二)該執行案號之不動產有數標者,應載明應買之標別。
(三)應買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應買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應於聲請應買狀上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除不能行使權利者外,父母均應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應買人委任代理人聲請應買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聲請應買狀。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六)數人共同應買者,應分別載明其權利範圍。如未載明,推定為均等。
(七)拍賣標的為耕地者,私法人應買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八)應買人為外國人者,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聲請應買狀。
(九)應買人為優先承買權人者,宜將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三、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
(一)聲請狀內併附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以法院為受款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
(二)於上班時間內洽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向法院出納室繳納,取得保證金收據附入聲請應買狀內。
四、准許應買之程序
(一)應買人須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應買之表示。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始許其買受。
(二)應買之順位,以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先後定之。
(三)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之時間無法判斷先後者,以抽籤定其優先順位。
(四)不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權人放棄承買確定後,始許應買人買受。
五、繳納尾款之期限及效果
(一)保證金抵繳價款之餘額,應於法院繳款通知到達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繳納尾款之票據受款人應指定為法院。
(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應買資格。如再行拍賣所得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該應買人應負擔其差額。
(三)放棄應買資格者,其繳納之保證金,須待確定前款之差額並扣抵後,仍有餘額時,始無息退還。
六、法院不許應買人聲請應買,或法院許其應買後再依法撤銷准許者,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尾款無息退還。
七、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該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八、應買人應注意查明應買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未繳清之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於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聲請應買無效:
(一)未以書狀聲請應買。
(二)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前應買。
(三)於法院公告牌示之日起逾三個月後應買。
(四)合法聲請停止特別變賣程序後應買。
(五)應買人為該拍賣標的之所有人。
(六)應買人為未繳足價金而再拍賣之前拍定人或承受人。
(七)應買人為未成年人,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應買,或未於聲請應買狀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八)應買人為法人,僅記載法人名稱、事務所,而未於聲請狀上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九)委由他人代理聲請應買,未將委任狀附於聲請狀。
(一0)代理人無第二點第(五)款所示之特別代理權。
(一一)聲請應買狀記載之字跡潦草或模糊,致無法辨識。
(一二)聲請應買狀既未簽名亦未蓋章。
(一三)應買時未繳納保證金,或應買人於聲請狀內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規定。
(一四)應買之價格較拍賣公告記載之價格為低。
(一五)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時,聲請應買狀載明僅願買其中部分之不動產及價額。
(一六)聲請應買狀載明其應買之不動產指定登記予應買人以外之人。
(一七)聲請應買狀內附加應買之條件。
(一八)拍賣標的為耕地時,應買人為私法人而未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聲請應買狀。
(一九)應買人為外國人,未將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附於聲明應買狀。
(二0)拍賣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而應買人非原住民。
(二一)其他符合拍賣公告特別記載應買無效之情形。
一0、本聲請應買參考要點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以該不動產公告之記載為準。
一一、不動產拍賣公告與其附表所載之拍賣條件不符者,以該附表之記載為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燉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8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O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台灣新生報、台灣時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全國均有服務。全國版公告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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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之程序(公司法第七十三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通知與公告之效力(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股東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會議中如何做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277條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2/3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決議之撤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及一百八十九條之一)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
董事選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四、未檢附第四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對董事選舉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五日前,將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與所代表之政府、法人名稱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對於提名人選未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者,並應敘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監察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表冊編造、通知、公告之準用規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於減少資本準用之。
公司現金減資公告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
1、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百萬元整,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元整。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縣○○市○○路00號0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
1、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百萬元整,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元整。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縣*市*段*號*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