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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國外航空版公告外籍配偶離婚履行同居公示送達民事裁定翻譯登報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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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公告
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海外版翻譯登報最便宜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協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報紙廣告,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公告.離婚、履行同居海外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設立變更登記.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等法院公告登報,代理全國通行日報各種廣告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式法院公告可配合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大小不拘。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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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聲請人000住台中市00區00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住高雄市**區**街**號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仟元,及自民國00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月**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號,內載金額新臺幣**,***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月**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遺失法院公示催告登報範例-
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支票遺失法院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0段0號0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00年度催字第000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EH0000000發票日期(或到期日)00年00月00日
限定繼承法院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院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辦理離婚事件法院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臺北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法院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00第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0年度O院OOO00第00號原告OOO與被告OOO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街000巷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號
上列聲請人為○○○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456789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拾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
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親,○○○自民國85年
11月7日離家後,迄今下落不明已逾14年,為此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據,核與事實相符,自堪認為真實,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亦定有明文。本院既准
聲請人對於失蹤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庭法官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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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本票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每字不到一元

本票裁定,本票強制執行,本票定流程登報,代理全國通行日報各種報紙廣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式法院公告可配合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各類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大小不拘。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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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
2.法院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
3.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
4.把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
5.向法院陳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
6.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制執行。
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
9.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扣薪,或執行其他財產。
本票許可強制執行裁定如何聲請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
1.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2.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
3.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
4.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五、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六、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 本票裁定規定
票據法為加強本票之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乃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就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使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成為一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該法就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其效力、費用之徵收,以處理本票裁定之管轄、本票債權之存否及聲請費用等事項。
惟非訟事件法已於94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修正目的在於使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以求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相契合。
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惟本票之「付款地」為相對應記載事項。其未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之。發票地未載明者,以發票人營業所、住(居)所代之。
故在實務上,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常為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若遇發票人為二人以上且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皆有管轄權。
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條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由適當之其他有管轄法院審理。若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發生變更時,仍以發票人交付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付款地或發票地或營業所、住(居)所為準。但若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時,非訟事件法第5條因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移送管轄」規定,故此時,受聲請之法院得依執票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法院審查事項
本票裁定事件因屬非訟事件,法院審查時係採形式審查理論,僅就本票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可,倘形式上合法,即應予以准許,不得為實體之審查,是故本票發票人主張票據債務已清償、否認簽章等抗辯,審理法院皆不得為實體審查。其審查事項除應繳納裁判費用(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外,須就執票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形式上審查:
1、當事人是否為本票之發票人,若係對其他之票據債務人為聲請,則應予駁回;
2、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發票人簽章、表明為本票之文字、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金額,如為見票即付之無記名本票,金額須在銀元500元(新台幣1,500元以上、發票年月日)是否齊全;欠缺其一者,票據無效,應予駁回聲請;
3、本票是否已屆到期日且已遵期提示;
4、聲請之金額僅限於票面金額、利息(含遲延利息),惟不及違約金。
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41條明定,對於本票裁定聲請遭駁回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是故,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亦僅因本票裁定,而權利受損之發票人始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是故,本票裁定一經合法送達發票人即生效力,縱尚未確定亦生執行力。
本票裁定之救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明定,發票人僅得以偽造、變造為由,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為專屬管轄)提起確認之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證明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此20天之期間並非效力期間,是故,縱逾20天之期間,發票人仍得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僅無法主張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而已,若想停止強制執行,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言,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否認執票人之票據債權,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執票人先行就票據之真正(即發票人之簽章真正)負舉證責任,俟後再由發票人就票據遭偽造、變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發票人所提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本票裁定之執行力即喪失,此時,若尚在執行程序中,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執行程序已結束,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執票人請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如尚有其他損害亦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假扣押要件
一、假扣押:在案件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二、假處分:在案件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進而聲請假處分執行。
三、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假扣押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案件管轄法院或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註:假扣押、假處分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假處分標的所在地。
假扣押聲請
一、書寫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但已起訴者,則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二、聲請狀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買賣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假處分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四、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假扣押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假扣押執行查封
一、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會定有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二、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繳交千分之八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三、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的裁定後,已超過三十天者,不得聲請執行,且此項期間無扣除在途期間規定的適用。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一 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二 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提出來才可以。
三 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利。
四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如果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能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六 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祭祀公業登報/祭祀公業公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每字不到一元

祭祀公業登報,祭祀公業條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祭祀公業規約,祭祀公業土地,祭祀公業條例施行細則,祭祀公業清理條例,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全國版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遺失支票,遺失證券,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本票裁定,宣告死亡、失蹤人死亡宣告,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離婚事件、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簡易庭,法院民事判決,登報,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及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均可服務。免費排版打稿,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45個字每行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的報紙建議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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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總說明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六○○一六七五七一號令公布。為儘速清理祭祀公業土地,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因此,祭祀公業土地清理應落實清查作業,以達清理之效。爰參照「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之規定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共計六點,其內容如下:
一、本原則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訂定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第二點)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訂定清查之期間。(第三點)
四、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第四點)
五、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第五點)
六、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第六點)
刊登法院公告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處理原則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一:為落實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以達清理之效,特訂定本原則。
處理原則說明:本原則訂定之目的。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二:依本原則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其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土地登記簿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二)本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下列祭祀公業土地:
1.土地登記簿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
2.土地登記簿以下列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而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
(1)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或公山。
(2)宗祠、堂號、公號、家號或其他名義。
處理原則說明:
一、訂定本原則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之分類。
二、第一款所謂清理,係指經行政機關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者。至於清理後土地登記簿以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不必列入清查。
三、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如祭祀公業○○○。
四、第二款第一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前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第二條:「依本辦法清理之土地,係指土地登記簿以公業、祖嘗、嘗、祖公烝、百世祀業、公田、大公田、公山等名義登記者。」規定。如公田張○○、鐘子壽嘗、邱杰嘗。查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十月六日臺內民字第八一八九○○七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之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臺內民字第八九○二五○六號函)
五、第二款第二目係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十六條,及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七六五頁、第七六六頁、第八二九頁規定。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三: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並自本原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處理原則說明:一、由於應辦理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多屬日據時期或臺灣光復初期登記之權利,其名稱認定不易,種類繁多複雜,又常具有地域性,各直轄市、縣(市)地政事務所登記情形不一,且筆數多面積大,有些資料不全,必要時尚須實地調查,限於經費、人力,爰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實施計畫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二、依祭祀公業清理實施計畫,祭祀公業土地清查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應於一年內完成,爰訂定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期間。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四: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已登記之土地為辦理範圍。處理原則說明:訂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之範圍。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五: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二)登記機關以電腦搜尋,並以人工查閱日據時期及光復後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共有人名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建物填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逐筆清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必要時,得向稅捐、戶政、民政相關機關查調資料。 (三)登記機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第二點分類基準及第一款民政機關提供之資料初步分類,並將前款清查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及相關資料,登錄於土地清查表(如附表)。已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一款,未清理者,歸類第二點第二款,函送鄉(鎮、市、區)公所。(四)(鎮、市、區)公所辦理公告,並通知尚未申辦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處理原則說明:
一、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查工作之程序。
二、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包括已依有關法令清理者及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爰於第一款明定請民政機關於本條例施行三個月內提供本條例施行前業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及土地資料函送登記機關。
三、登記機關應於期限內以電腦查詢並以人工查閱土地登記簿、土地台帳、連名簿、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資料,清查轄區已登記之祭祀公業土地,並將土地或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權利範圍、利害關係人姓名、住址、地上物情形及其他有關事項,登錄於祭祀公業土地清查表,依鄉(鎮、市、區)分別造冊,送公所辦理公告或受理申報事宜。
土地清查處理原則規定六: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辦理。
處理原則說明:訂定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查,準用本原則規定,以資遵循。
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須知 
一、說明: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受理機關: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民政單位申報。 
(三)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故不提出申報者,得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舉書為之)申報。 
二、應備表件: 
1.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自戶籍證記開始(即民國前六年)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2.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自行檢討。 
  土地登記簿影印本,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發給。 
3.原始規約、慣例。 
  原始規約慣例,自行檢討,無者免附。 
4.其他參考資料舉例: 
 (1).規約舉例 
  祭祀公業○○○管理暨組織規約
 
本公業定名為「祭祀公業○○○」以下簡稱為本公業。 
本公業為紀念○○○公,祭祀歷代祖先,以飲水思源,慎終追遠,並秉承創業德意,敦睖派下員,繼續宗祠為目的。 
本公業地址設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本公業派下全員,以經○○○○○○公告確定,核發派下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基本派下全員。 
本公業設派下全員大會,由全體派下員組成之。 
本公業置管理人一人,由派下員過半數之同意選任之。管理公業財產及召開派下員大會。 
本公業管理人每屆任期為四年,均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但因公務上所必須之費用,得實開支。 
本公業管理人,如有違法失職,得由派下員十一以上之連署,提經派下員大會議通過罷免之。 
本公業派下員大會,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管理人召集並主持之,管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主持之。 
本公業不動產之處分,應依照土地法第卅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規約經派下員全體同意並報經民政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公業解散後,對財產之分配以均等原則處理之。 
本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清算人任免/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清算人任免.清算終結登記,刊登報紙廣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常會議案,消費者債務清理公司公告,股東公告,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基金會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變更登記、公聽會公告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刊登報紙廣告,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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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
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
  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
  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
  ,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
  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
  (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
  (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
       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
     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
       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
       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
       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
       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
     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
     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
     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
     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
     5.新任董(監)事名冊。
     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
     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
     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
     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
   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
     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
   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
     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
     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
   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
      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
      (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
        決議為之。
      (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
        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
        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
        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
          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
      (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
         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
      (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
      (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
      (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
      (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
     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
      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
      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
     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
     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
     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
     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
     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
     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
       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
       「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
       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
       ,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
       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
     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
     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
     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
     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
     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
     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
     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
     登記須」辦理

2011年8月23日 星期二

社團法人登記/協會籌備會申請/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社團法人,報紙廣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失蹤人死亡宣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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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請參考在地社會局網站詳細說明
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X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xxxxxxxxxx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XX路XXX號X樓,電話:0000-0000,聯絡人:XXX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XXX
發展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公告
台灣OO會徵求會員准予設立文號:內政部98.07.01台內社字xxxxxxxxxx號
本會宗旨:ooo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20歲)或團體成立大會前最後申請日期:99年O月O日地址:台北市OO路O段O號 電話:07-xxxxxxx  傳真:02-xxxxxxxx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國內OO運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提昇運動水平、與國際接軌。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 秘書:000
徵求會員籌備會公告刊登
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會員 徵求啟示『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奉行政院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0000000號)核准設立籌備會,並公開招募會員。本會設立目地為推展國內OO運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提昇運動水平、與國際接軌。今正式對外徵求會員,意者請電洽:02-00000000中華國際OO發展協會籌備處(OO市OO路00號0樓), 秘書:000。

2011年8月21日 星期日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分別制法院公告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專業刊登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公家機關、學校公告、招標公告、法拍屋,失蹤人死亡宣告等,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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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7條) ,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8條) ,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公告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
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區○○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區○○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市○○區○○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士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南投縣南投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99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屏東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屏東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