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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9日 星期一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應買特別變價拍賣法院公告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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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不動產拍賣公告綜合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數額、拍賣日期及場所等詳依各拍賣案件公告及附表所載。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票據記載受款人者,務必於票據背書,未背書及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前仍未補正者投標無效),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 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災,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應按編號分別標價,書明總金額,並均高於或等於底價,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不動產如分標拍賣,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入或記載投標書,如未附委任狀或記載於投標書者,投標無效。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投標人(或其代理人)仍未到場者,其投標無效。代理投標為業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二)拍賣建物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三)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四)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五)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14 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 15 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
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 查閱。
 (七)拍賣土地如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八)拍賣土地如為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承租人(含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地上權人(地上權人如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旨,無優先購買權)、耕地承租人或重劃區內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等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
 (十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又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如合乎上開規定之人有依該規定優先承買權,如其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十六)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土地拍定價額如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應代為繳清差額。
 (十七)不動產如係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其共有基地及共用部分,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拍定後均不點交。
 (十八)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十九)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二一)如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致執行程序有應停止、撤銷等情事,或更生債務人於拍賣公告前依該法第70條之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承受價格提出現款消滅本件標的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時,本件拍賣程序即依該法規定辦理,停止拍賣程序、或撤銷拍定或於拍定後優先通知債務人提出現款消滅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均依各拍賣案件之附表所載。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法院拍賣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燉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8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O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增資、減資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刊登報紙廣告,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等.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19-24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5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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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範例: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0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
(一) 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二)提案規定: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
(三)受理期間:000年0月00日起至 000年 0月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 98年 0月 0日下午0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
(四)受理提案處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OO市OO路00號0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五)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六)本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之情形:
1.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2.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3.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七)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八)特此公告。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星期○)下午○時正
二、開會地點:○○縣○○市○○○路○段00號00樓0棟(本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  2.○○○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3.其他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討論事項: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其他應述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之規定,自○○○年○月○○日(星期○○)至○○○年○月○○日(星期○)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年○月○○日(星期○○)下午○時前駕臨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商業銀行(股)公司信託投資事業處股務代理部〔○○市○○○路○段○○○號○樓,電話:(00)0000-0000〕辦理過戶手續。
    2、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送達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限時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處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縣○○市○○○路○段00號00樓0棟,電話:(00)0000-0000分機000:○小姐)。
    3、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二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商業銀行(股)公司信託投資事業處股務代理部洽詢。
    4、特此公告。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召開0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一、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0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二、公告事項:(一)開會日期及時間:000年0月00日00時。
    (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
    (三)開會地點:○○市○○區○○街00號0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及財務報告。(2)監察人查核報告。
                      2.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年度盈餘分派案。
                      3.討論事項:訂定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案。
                      4.臨時動議。
三、受理股東提案公告:本公司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有意提案之股東請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00時前寄達受理處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市○○區○○街00號0樓)。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000年0月00日
二、開會地點:○○縣○○鄉○○路○○段○號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99年5月28日起至99年6月6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0年0月0日下午○時前﹝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受理提案處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縣○○鄉○○路○○段○號,電話:00-0000000 分機00000,聯絡人:○○○﹞。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六、特此公告。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派○○○○年度現金股利公告
一、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業經000年0月0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00,000,000元,股東每股配發新台幣0.0元(發放至元為止)。
二、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000年0月00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000年0月00日起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以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市○○○○0段00號○○樓,電話
:00-00000000)辦理過戶手續。
四、特此公告。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000,000,000股。
2.取得人資料:取得人/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本次公告時持股級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級額百分比/註解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經由集中市場取得增加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00,000,000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
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000)○○字第00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
說明:
壹、本公司000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截止。
貳、依公司法第266條,準用同法第142條規定,茲定民國000年0月0日至000年0月0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
參、代收股款行庫:○○商業銀行○○分行。
肆、若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股務室洽詢。電話 00-00000000分機000
伍、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
1、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百萬元整,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元整。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縣*市*段*號*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辦理監理處所汽機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辦理監理處、監理所、監理站,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登報,全國性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報紙廣告,拍賣不動產土地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公告,翻譯、刊登,支票遺失,發行公司,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離婚判決,離婚民事裁定登報,履行同居,提存所公告,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刊登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等報紙廣告,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請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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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本站作業流程:服務台中間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若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除機車、自用小型車外,其餘車輛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6.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辦理拒不過戶註銷、點交後違規案件歸責
歸責新(舊)車主
一、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一)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站辦理申訴:
  (二)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三)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本站一樓車輛異動窗口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四)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二、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舊)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一)申請函
  (二)法院點交函
  (四)監理站函
  (五)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本站即可,本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既使用人)負擔。
台北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板橋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機車,
業已於00年0月0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T*********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板橋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啟
台中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汽車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A000000000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高雄市監理處登報範例
新車主拒辦過戶手續原車主登報催告過戶內容
催告過戶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xxx-000號汽車機車業已000年00月00日並交付實際所有人(參閱注意事項一)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地址、出生年份、國民身分證號碼(僅須刊登前6碼、後4碼以****代替)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於申辦拒不過戶註銷時,必須提供實際所有人完整國民身分證號碼,方可辦理。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購買一份﹙一份全張,影印兩份登報欄﹚。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攜報紙及有關證件【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影本)及印章】來本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失蹤死亡宣告/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失蹤死亡宣告,申請死亡宣告程序,何謂死亡宣告,民法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意義,死亡宣告效力,死亡宣告要件,死亡宣告制度,聲請死亡宣告,刊登公告報紙廣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 。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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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三、聲請人可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備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原因之證明及聲請狀各一份、聲請人之印章。
五、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六、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七、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三個月內,另行持刊報證明、公示催告裁定、印章向法院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八、聲請後待開庭通知。
    收到判決書後,毋庸再等法院之確定證明書,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九、如欲郵寄聲請則請內附匯票金額一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1000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1000元。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或其他收容機構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由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死亡診斷證明書或相驗死亡證明書,死亡宣告判決書。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收繳)、有配偶者配偶須換領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換發新國民身分證。

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9月7日 星期三

辦理限定繼承登報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辦理限定繼承登報-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事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本票裁定,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離婚事件、履行同居.全國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失蹤人死亡宣告,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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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
  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54條)
二、期間
  (一)民法第1156條:3個月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
     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
     ,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3個月期間。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三、方式
  (一)開具「遺產清冊」
     一般而言,繼承人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繼承,此時繼承人可
    同時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遺產歸戶明細」。  
  (二)呈報法院
     備齊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及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
    所地之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
    限定繼承聲請狀略如下:
   民事 限定繼承聲請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上
             ○○○ 住同上
             ○○○ 住同上
   為呈報遺產清冊聲請辦理限定繼承並請求進行公示催告程序事:
   一、查本件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正本乙份可查
     (證一),按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配偶○○○、長子○○○、次子○○○、
     養女○○○等四人(即聲請人四人),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查(證二),因
     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其在外是否積久債務不可得而知,繼承人既無法
     確知被繼承人所留之遺產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故有依法辦理限定
     繼承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其住所為○○縣○○市○○路○○號,依法為 鈞
     院所轄,而被繼承人生前除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百二十萬元而為公司股
     東之外,餘並無其他不動產或現金財產資料,此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證三
     ,代遺產清冊),於法定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依法呈報法院請准予辦理限定繼承,
     並請求據以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之期內報明其債權以利進行後續計
     算及清償程序,故特提出印印鑑證明(證四)並於聲請狀蓋印鑑章憑以認定,狀請
      鈞院鑒核,請准予進行限定繼承之公示催告債權之程序,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正本乙份。
   證二: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證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
   證四:聲請人印鑑證明書正本。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
                             ○○○  ○○○
  在檢具以上之文件並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後,法院審核文件齊全沒問題,就價發下一
  紙民事裁定,其內容大致如下: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案號:○○年度○○字第○○號
     拋棄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縣○○市○○路○○號
     被繼承人 ○○○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年○○月○○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
四、效力
   (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
    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
    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
    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1154條第3項規定,為限定繼承
    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三)共同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繼承」
       民法第115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
    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此對其他繼承人並無任何不利益。
五、遺產之清算
   (一)公示催告
    繼承人為限定繼承之呈報後,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
    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
    月以下。」聲請人接到法院之裁定書無誤後就要去登報,因公示催告期間之起算
    是以見報之翌日才起算,同時要將報紙呈報回去給法院原裁定之承辦股附卷,待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再聲請法院發給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二)清償債務
      1.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限定繼承人在公示催告之期間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之任何債權人
      進行債務之償還,以確保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因此,若公示催告程序期限已滿,
      於該期間內曾向繼承人報明之債權予以完成統計,並將繼承之遺產按各債權人所占之
     比例予以分配進行清償。
      2.清償交付之順序
     (1)有優先權之債權:指依法律規定對遺產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而言,如抵押權、
       留置權等。此等權利無須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惟行使優先權之結
       果,就特定遺產不能受完全之清償時,其未能受償之殘餘債權,即與普通債權
       無異。
     (2)普通債權:於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屆滿後,繼承人對於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及雖未依限報明但為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於清償有優先權之債權後,如有剩
       餘遺產,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之。
     (3)遺贈之交付:依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所述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
       贈人交付遺贈。
     (4)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
       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
     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限定繼承登報範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00市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00市00街00巷00號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000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區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00市00街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新北市00區00路0段00巷0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00住臺北市00區00路00號00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00鄉00路0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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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4日 星期日

國外航空版公告外籍配偶離婚履行同居公示送達民事裁定翻譯登報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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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院○家○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股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00年度婚字第000號
原告○○○住○○市○○路○段○○巷○弄○○號○○樓
被告○○○原住○○省○○市○○縣(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公告
00年度婚字第000號原告○○○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字號:○院00年度婚字第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ㄧ、本案是00年度婚字第00號○○○與○○○間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上午0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縣○○路○段00號)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海外版翻譯登報最便宜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協會籌備會公告.公司清算公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報紙廣告,法院民事裁定(如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公告).公示送達.公示催告(如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公告.離婚、履行同居海外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設立變更登記.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等法院公告登報,代理全國通行日報各種廣告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各式法院公告可配合刊登(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台灣新生報)。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亦歡迎個人或公司,大小不拘。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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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司票字第0000號聲請人000住台中市00區00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住高雄市**區**街**號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萬*仟元,及自民國00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00年*月**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號,內載金額新臺幣**,***元,到期日為民國98年**月**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000年**月**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遺失法院公示催告登報範例-
台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新北市○○區○○路000號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日
支票遺失法院民事裁定登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有限公司設○○縣○○鄉○○路0段0號0樓法定代理人○○○住○○縣○○鄉○○路0段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
支票附表:00年度催字第000號編號1發票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EH0000000發票日期(或到期日)00年00月00日
限定繼承法院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夫妻分別財產制法院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辦理離婚事件法院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臺北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OO字第0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OOO與被告OOO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00年度婚字第00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書記官 OOO
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法院公告報紙刊登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00第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000年度O院OOO00第00號原告OOO與被告OOO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OOO
臺灣○○地方法院公告(第○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 發文字號:○院O00司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票方法拍屋賣本院98年度司執第00000號債權人OOO與債務人OOO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賣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如附表。保證金繳納方式及相關事項:〈一〉票據:甲、全國各銀行總行或個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乙、農會、信用合作社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或各地分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或匯款。附註: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為本院國庫金辦行,請投票人儘量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付款匯票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或正義分行本行支票繳款,因上述支票毋須透過交換手續,當場即可由繳款處製發正式收據:如以其他票據繳納,則有繳款處先行製發臨時收據,俟繳款處將正式收據送教執行處各承辦股後,由承辦股寄發其他文件時一併寄送。丙、投標人題出之保證金票據收款人如非記載『台灣OO地方法院』者,該票據由受款背書,否則視為投票無效。〈二〉以票據為保證金者,將票據連同投票單密封後放入保證金封存袋,一併放入標匭,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或所繳納之票據非第〈一〉項之票據者,其投票無效。如果得標者,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入當場領回。
三、頭標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起,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封妥,投入本院投標室標匭內。
四、開票日時:民國99年00月00日上午00時。
五、鑑定照片僅供參考,頭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其他事項,請閱本院公告欄揭示之公告及本院頭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八、本公告係有債權人摘錄登載,如有錯誤,以張貼於公告處之公告為準。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街000巷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號
上列聲請人為○○○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456789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拾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
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親,○○○自民國85年
11月7日離家後,迄今下落不明已逾14年,為此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據,核與事實相符,自堪認為真實,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亦定有明文。本院既准
聲請人對於失蹤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庭法官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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