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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制,夫妻財產分別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全國性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制,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限定繼承,報紙廣告,拍賣不動產土地公告 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離婚判決,離婚民事裁定登報,提存所公告,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刊登公示送達 公示催告等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請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國際廣告社 小蔡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夫妻財產制,係規定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制度,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二種,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制契約,或改採他種約定財產制,惟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為要式行為,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且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故以有經登記為必要。
辦理夫妻財產制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公告登報太平洋日報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廣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以全國版發行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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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之法定程序及相關應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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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束之程序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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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業 內 容                 預 計 時 間
.公司解散登記               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          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        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        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    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註)     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
(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如何辦理清償提存?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刊登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公告,報紙廣告,廣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離婚判決 離婚民事裁定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專業代理刊登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之通行日報(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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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在法律上,提存可分為二種,一種是清償提存,一種則為擔保提存,二種的目的不同。
所謂的提存,是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將一筆金錢或有價證券,存在法院的提存所內,目前各個地方法院都有提存所。
「清償提存」之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而「擔保提存」之目的是做為擔保,一般是在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之情形,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財產,法院怕債權人是隨便亂聲請,而導致債務人因被強制執行而受到損害,會要求債權人拿出一定比例之金錢或有債證券,存放在法院提存所內,若債權人的確是隨便亂聲請強制執行,也確實造成債務人受有損害,則債務人可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以債權人提存之提存金作為賠償金額,當然,如果債權人提存的金額不夠賠,債務人還可向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壹、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市、縣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土地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貳、管轄的法院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政府機關應發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參、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上網下載或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可以用電腦打字或寫好一份不要簽名蓋章,影印後在簽名蓋章)。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提存書(http://www.6law.idv.tw/law2/ZP-1.doc) 提存通知書(http://www.6law.idv.tw/law2/ZP-2.doc)
二、提存人應攜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台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一千五百元者,無庸繳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五、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參考資料及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130148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000 年 0月 00 日發文字號:(000)OO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000 年 0 月 00 日發文字號:(000)OO字第 00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年度O字第0000號提存人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與受取權人OOO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O萬O仟O佰O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主  任OOO

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法院公告拍賣應買特別變價拍賣減價拍賣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報紙廣告,法拍屋公告,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應買公告,特別變價拍賣公告,減價拍賣公告,提存所公告,民事裁定判決,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報紙拍賣公告,翻譯刊登(國外版)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分開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司清算公告,股東會公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專刊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等各種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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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法拍屋公告刊登報紙廣告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燉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8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O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第三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月日  發文字號:O院O97OO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字第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98年0月0日下午3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苗栗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 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本件000-00地號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五)本件000-00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其餘地號土地依都市計劃均編為住宅區。
(六)本件土地均設定有地上權,權利價值每筆均00萬元,年租00萬元。拍定後塗銷,地上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附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應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OO○○字第0000號
主旨:應買人得自本公告之日(民國000年0月00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具狀表示應買債務人OOO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應買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本院00年度OO字第0000號債權人OOOO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OOO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債務人之不動產經2 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凡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本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如附表所示)向本院具狀為應買之表示,並附上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本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為買受。如有2 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以抽籤決定。債權人亦得應買或為願承受之表示。
三、應買人具狀應買時,未同時繳納保證金者,應買無效。
四、債權人得於本公告期間內,無人應買前,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本公告期間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債權人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後,即不得再依本公告為應買之表示或聲明。
五、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地上權人、耕地承租人等),如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八、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宜,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三、應買人應承擔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四、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第000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五)本件土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
(六)本件土地依都市計劃編為住宅區。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00○○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00年度O字第000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 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向承辦股申請。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0 時0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0 時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 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 收條例第6 條第3 項規定辦理。
九、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 、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買受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十、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一、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十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 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五、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六、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七、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出價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三)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四)00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000、000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牧用地。
(六)000、0000地號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附表: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報紙廣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地方法院民事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台中市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等.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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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股份有限公司招開股東會之類型與召集之期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
股東會分左列二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1條(股東會之召集)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條)(民國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股)有限公司召開0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股)有限公司召開0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說明:依○○○年○月○○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訂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星期○)上午0時,假○○縣○○市○○路○○號0樓召開本公司000年度股東常會,本公司股東如本次常會提案者,本公司將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至0月00日止受理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內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並應於提案朋理截止日前將提案文件送達受理處所:○○縣○○市○○路○○號○○樓,電話00-0000-0000 ext 000。

○○股份有限公司000年度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000年股東常會受理提案相關事宜
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暨本公司99年*月*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相關事宜:
壹.受理處所:○○市○○區○○路○段00號

貳.受理期間:000年O月O日至受理期間:000年0月0日
參.應注意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二、開會時間:000年0月0日(星期○)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市○○區○○路○段00號0樓
四、召開事由:
    報告事項:1.本公司0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0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0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000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 敬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0點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市○○路○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0年0月00日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縣○○市○○街0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0-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0月00日○○字第000號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000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時正。
二、開會地點:○○縣○○鄉○○路00號(本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
    (一)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其他報告。
    (二)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承認案。
                  2.○○○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案。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年0月00日起至○○○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者,務請於○○○年0月00日(星期○)下午○時○○分前駕臨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地址:○○縣○○鄉○○路00號,電話:00-0000-0000)。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如未收到者,請聲明股東戶號及姓名,逕向本公司洽詢補發。
六、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年股東常會公告
主旨:公告召開本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
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一七二條、一七二條之一、一九二條之一規定。
(一)公告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二)開會時間: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0時整。
(三)開會地點:○○市○○區○○路○段000號00樓。
(四)召開事由:
    報告事項:1.本公司000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00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承認事項:1.承認0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表冊案。 2.承認000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事項:本公司章程修訂案。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敬請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星期○)下午0點0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市○○路0段00號0樓)辦理過戶手續,郵寄過戶者以郵戳為憑。
(六)凡有意行使提名權、提案權之股東,務請留意下述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七)提案、提名受理注意事項:
    受理期間:民國000年0月00日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現場親送者以送達者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受理處所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處所地址:○○縣○○市○○街00巷00號0樓之0。
    受理處所電話:00-00000000。
(八)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開會前二十日寄送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洽詢補發(電話:00-00000000)。
(九)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程序刊登太平洋日報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海外版超便宜

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分別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報紙廣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 。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如何有效登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海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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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
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檢附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
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持公報、整版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聲請費用:
辦理公示催告:新台幣 1000 元。
辦理死亡宣告:新台幣 1000 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 聯絡地址:○○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男,00年0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縣○○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十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2011年3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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