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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學會籌備會/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國際廣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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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廣告社  小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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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一)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基金須達到標準)。
(二)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不含不動產、有價證券),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市)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二、申請依據
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申請手續
(一)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二)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
捐助章程四份。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四份。
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
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
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
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5款、第7款及第8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五、參考資料
(一)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二)申請書(格式)。
(三)捐助章程草案範例。
註一:主管機關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發展科-南投縣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3樓)
電話:(049)2391161、2391162  傳真:(049)2391181
註二:相關資料格式請自行參閱申請須知。
註三:以基金會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定存於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取得四份存款餘額證明。
註四:第一次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議決所有提案。1.推選董事長2.確定執行長(總幹事...)人選3.年度業務計畫書4.年度預算書。
註五:申請設立所須資料參閱申請須知第12頁-第29頁。
註六: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驗印之資料暨法院規定文件於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三天。
註七: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嗣後一切會務、業務工作悉依主管機關編印之「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規定運作。
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請參考設籍所在地的社會局等相關網站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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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遺失支票登報遺失股票登報證券遺失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國際廣告


遺失支票、遺失股票、證券遺失登報全國版報紙廣告,法院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遺失支票,遺失證券,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本票裁定,宣告死亡、失蹤人死亡宣告,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離婚事件、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簡易庭,法院民事判決,登報,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及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均可服務。免費排版打稿,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45個字每行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的報紙建議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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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遺失如何處理:
股票掛失補發處理步驟:

一、報案(管轄地治安單位)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報案證明須詳細填載:
  1.掛失股票公司名稱
  2.掛失股東姓名
  3.掛失股數及張數
  4.掛失股票號碼
   (如不詳;已過戶者可向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單位查詢,未過戶者向買進券商查詢)
二、掛失(股務單位 )
  已過戶請檢附:
   1.報案證明書
   2.填『股票掛失通知書』(須蓋原留印鑑章)
   3.原留印鑑(若股票掛失通知書未蓋章者,須加附)
  末過戶請檢附:
   1.報案證明書
   2.新印鑑卡、身份證正反影本
   3.填『股票掛失通知書』(須蓋原留印鑑章)
   4.買進報告書(如遺失者,請券商補發)
   5.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本人未能親自辦理者;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均應加蓋原留印鑑。】
三、聲請公示催告(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1.備妥身分證、印章、股務單位所核發之掛失函,至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收到股務單位掛失函文後,需於五日內辦理)
  2.向法院購買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或依法院範本)填寫正、副本。
  3.將正、副本聲請狀及一、二聯繳費單連同聲請費1000元、雙掛號郵票28元,送交服務中心審核後蓋收狀章,取回副聲請狀及第二聯繳費收據。
   【※持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送至股務代理單位。】
四、「公示催告」登報(國際報紙廣告社)
  1.核對法院寄來之[公示催告],請詳細核對姓名、股數、股號…等,如有錯誤應速請法院更正。
  2.將[公示催告]內容全文刊登於報紙一天,請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國際報紙廣告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三份掛號郵寄到您府上。
  3.將刊登的報紙,整版留存三份
   【※股務代理一份、法院一份、發行公司一份】
五、聲請「除權判決」(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催告期間屆滿後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及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法院不另行通知,如逾期將重行登報等候,反之,提早亦會遭駁回)
  1.購買民事書狀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乙份,(依法院提供範本填寫)。
  2.將除權判決聲請狀及第一、二聯繳費單連同聲請費1000元、郵票56元送交服務中心審核後蓋收狀章,取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聲請後約10日內收到法院出庭通知書,出庭判決後約15日內收到除權判決】
六、聲請「補發股票」(股務單位)
  1.填『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須蓋上原留印鑑章)
  2.持[除權判決書]正本及影本一份
  3.掛失期間所配發之股利,需填『股票領取單』或『現金股利領據』(須蓋上原留印鑑章)
   【※應將所有檢附給股務單位的文件備齊(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法院收文收據、公示催告裁定文及登報整版報紙一份、除權判決正本及影本一份),如有缺件者;請填寫切結書方能補發。】
支票遺失如何處理:
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權利人應為以下步驟: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
  1.票據喪失經過。
  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判決參照〉。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並送狀,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國際報紙廣告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請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國際報紙廣告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三份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二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三個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票據〉無效之判決,當喪失之支票被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者,該支票表彰之權利即歸消滅,持有該支票之人無法再行行使權利。
  聲請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當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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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刊登報紙廣告,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籌備會公告徵求會員公告,協會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常會議案,消費者債務清理公司公告,股東公告,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告,基金會公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公告、變更登記、公聽會公告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刊登報紙廣告,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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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登報範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號。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公司決議解散、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核准解散,解散清算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公司解散清算,決議解散法算,核准撤回認許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告,民事裁定,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夫妻財產分開制,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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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之法定程序及相關應行程序
公司結束之程序
(一)解散登記:
   1.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2.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1.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1.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2.申報當期營業稅。
   3.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1.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1.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2.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3.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4.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5.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6.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7.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1.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1.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公司解散登記、清算申報服務,包括下列程序
作業內容&預計時間
.公司解散登記:約7天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1天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約12天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資料齊全10天內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註):3天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1天
.所得稅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註):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
(所需時間最快3個月以後,最遲6個月以內)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法院提存所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報紙廣告,徵人廣告,報紙分類廣告,公告刊登,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人事分類廣告,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您只要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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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公告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0)OO0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任○○○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登報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000 年 0月 00 日發文字號:(000)OO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000 年 0 月 00 日發文字號:(000)OO字第 00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00年度O字第0000號提存人臺灣OO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與受取權人OOO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O萬O仟O佰O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主  任OO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市○○○000巷0之0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票人○○○付款人大台北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0元支票號碼XX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NX0000000種類股票張數1股數1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000號編號001發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商業銀行○○分行發票日00年00月0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00,000元支票號碼
XX000000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
聲請○○○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00年度司催字第0000號編號001發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00-00-0000000-0張數1股數1000
刊法院催告公告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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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法拍屋應買減價特別變價拍賣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法拍屋,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報紙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分開制,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公家機關公告專業刊登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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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動產
一、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由債權人先繳納,視為執行費用,可優先受償。
二、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須趕快拍賣或債權人或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可提前拍賣。
三、查封物有下面情形之一時,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1. 債權人如債務人聲請變賣或對於查封物的價格已經協議。2. 查封物容易腐壞。3. 查封物價格有減少的顧慮。4. 查封物為金銀物品或定有市價的物品。5. 查封物的保管困難或需要保管費過多。
四、拍賣公告一定會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拍賣場所或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賣場所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如法官認為必要,也可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五、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樣進行拍賣。
六、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七、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個人支票付款。
八、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則另行定期拍賣。
九、如果應買人所出的最高價低於底價或雖然未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表示反對時,除在定有底價的情形,可由債權人依照底價承受外,執行處就不為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最高價還不足底價百分之五十,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拍賣物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結案。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不動產
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二、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債務人的拘束。
三、先期公告:公告到第一次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以後之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四、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張貼在民事執行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債權人最好前往現場張貼公告並拍照,將照片送院附卷,且須先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五、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保證金應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並連同投標書投入票匭內。如有人圍標,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
六、開標:時間一到,按時開標,由法官當眾宣示。
七、點交:房屋如在查封前為第三人占有者,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拍賣公告。
八、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債權人可當場表示願依拍賣底價承受。
九、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得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酌情減價至百分之二十,作第三次拍賣。
十、特別變賣: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法院會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前項所定三個月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貨載權人未於該三個月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不動產拍賣流程表:
           收案→提出執行名義,繳執行費(執行標的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                                                   千元者,免繳,五千元以上者,按千分之八計算)及欲執                                                   行之土地、建物謄本
                ↓
           先函地政查封登記
               ↓
           現場查封及勘查使用現狀
               ↓
           鑑價(債權人向不動產鑑定聯誼會繳鑑價費)
              ↓
           詢價(詢問債權人債務人意見)
              ↓
           定期拍賣:拍賣公告除張貼本院公告欄外
                亦可在本院拍賣網站查看,或向售狀處影印拍賣公告
                債權人需將拍賣公告登報,否則改期拍賣
              ↓
           投  標:在本院投標室舉行
                 本人或代理人(應具委任狀)到場投標
                委任代標人,宜委任合法仲介業者,以保權益
                 保證金票據,以金融行庫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或本票
                (不含票),可免指名本院為受款人,但如以投標人
                或第三人為受款人,應先經該投標人或第三人背書,
                否則投標無效
 ↓           ↓    
未得標        得 標 →得標應於現場向國庫代收處繳納保證金票據並取得繳款
                收據。
 ↓           ↓
當場退還保證金    七日內繳足價金,但有優先承買人者,應候所有優先權人均拋棄承
(保證金票據若指   買權後,始通知繳足價金(同保證金方式票據,並請指名「臺灣嘉
名本院為受款人者,  義地方法院」為受款人)
自行持往發票銀行     ↓                   
聲請更改受款人為   查土地增值稅 
自己,即可領取)     ↓ 
           發權利移轉證書
             ↓
           點交(另一執行程序,由拍定人引導至現場點交,並代墊點交費
              用)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增資、減資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專業刊登報紙廣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公家機關、學校公告、招標公告、法拍屋,失蹤人死亡宣告等,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請註明聯絡方式)發稿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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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工程(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000,000,000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合計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經由集中市場交易方式取得增&
  加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無。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貸款○億○千萬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