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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4日 星期日

遺失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證券法院公告公示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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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支票遺失時,支票權利人可以到付款行填寫止付通知書,並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再將此公示催告交與付款行。缺乏公示催告證明,止付通知視同無效,銀行仍可付款給持票人。
在公示催告後,若該支票到期,支票權利人得提供相同於支票金額之擔保品給銀行,向銀行請款;或得請求將支票金額依法提存。對尚未到期之支票,權利人也可提供擔保品請求發給新支票。
需注意的是,此張支票於公示催告之公告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權利人尚須在六個月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除權判決後,攜帶除權判決書向付款行提示以領取該支票上之金額或解除擔保品之擔保。
拾獲支票者,理應交給警察局失物招領。一般而言,失物招領的時效為期六個月,若遺失者未於期間內領取,此失物即歸拾獲者所有;若支票遺失者有向備案之警察局認領失物,必須在先繳招領之刊登報章雜誌費及保管費,而拾獲者也可依該遺失物之價值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但遺失支票並不等於遺失現金,支票可能到期領不到錢,故票面金額不一定是該支票之價值。除外,還要考慮支票「劃線」與「不得背書轉讓」問題。如支票上未載明受款人,也非劃線支票(祇得透過存款行提出交換而不得兌領現金之支票),拾獲人應可請求此項報酬;但如為劃線支票但仍未載明受款人,該支票仍可自由轉讓,善意受讓人仍可主張支票權利,故也應認為可向權利人請求若干報酬。若支票票面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因已無善意轉讓及被他人兌領現金之風險,故拾獲者不得要求給付票面價值十分之三報酬。
經聲請公示催告支票之拾獲人,拿去銀行領款,銀行不但不會付款,還要將拾獲人的資料,經由票據交換所送至他住所所在地的警察局進行偵訊,因為他已犯了〈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支票掛失止付對發票人的影響不大,因為他本來就該付那筆金額,主要受影響的是執票人。若執票人急須使用該支票上之資金,除非有好心人士拾得送回,自可撤回止付,並向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否則即使是經過掛失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還得經過至少九個月的時間才能領取該票款。
公示催告程序
一、聲請人於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之送達後,請先行核對裁定正本上所記載聲請人之姓名及附表之內容是否有誤,於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公示催告與附表刊登新聞紙一日(由聲請人自行決定刊登新聞紙之種類,法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核對刊登之內容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請勿剪開)送法院承辦股,並請自行保留一份。
二、聲請人未於收受公示催告裁定正本之送達後一個月內刊登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如需再辦理公示催告,應再繕具聲請狀、向法院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程序
一、公示催告聲請人未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者,如需取得除權判決,應向法院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除權判決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 或未於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 或遲誤另定之新期日者,即無從取得除權判決。聲請人因本項事由未能取得除權判決,如需取得除權判決,應向法院聲請重辦公示催告。
三、聲請重辦公示催告後,應依"聲請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流程"所示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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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日 星期五

辦理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法院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公告,報紙廣告,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離婚判決,履行同居,離婚民事裁定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專業代理刊登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清算公告,董事會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失蹤人死亡宣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之通行日報(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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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夫妻財產制登記範圍:夫妻財產制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種類: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除管理上必要之處分外,應得他方之同意,如欠缺此項同意,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己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亦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契約訂定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所得為共同財產,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其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此項管理權,妻得隨時收回,取回權不得拋棄。
夫妻財產制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 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再不能依上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人:由契約當事人共同聲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三條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為禁治產人,其登記之聲請,應加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夫妻財產制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聲請登記,係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其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訂約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機關所發給之謄本。 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廢止登記之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
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用前開各規定。
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認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月**日100士院**字第0990******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123456789號)住所:台北市**路*段**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987654321號)住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100板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台北縣**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所有權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發文字號:桃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93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巷**號*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院長***
財產清冊(動產)***、***編號1名稱**銀行**分行************單位元數量*****價值所有權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99財登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100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98條、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案號為100年度財登字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縣**市**街**號*樓。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竹市**路**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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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公司解散清算催告債權人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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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三七二七一號
發布日期:100年06月29日
(撤銷登記)
第三百九十七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
        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
        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函釋內容:
    △解散登記經通知補正不為補正時視同未申請解散登記
      公司法第三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其登記」,本案該公司雖經申辦解散登記,惟因附件不全
      及印章不符,經通知補正,迄今已達數月之久,仍未補正送辦,依同法第三八九
      條規定,係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該公司解散登記之申請屬有瑕疵並未完
      成,事實上核與「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情形無異,可逕由該公司利害
      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經濟部六三、七、一六商一八二二七號)
    △公司經命令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除有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規定情事而予撤銷登記外,現行公司法尚無其他特別規定。(經濟部六六、二、
      一五商0四一八二號)
    △公司如已解散而未辦登記,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登記
      關於0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六人,因時間已久,多已遷居不明,無法依公司法第
      三一六條規定辦理,可否同意撤銷公司組織一案,本案該公司如已解散,不向主
      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其登記。(經濟部六八、九、四商二九五五二號)
    △公司有解散之情事而未辦理解散登記始得撤銷其登記
      按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
      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定等情事之一時應予解散,而公司有上述
      應予解散之情事(破產除外)而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始有同法第三百
      九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復按公司法並無公司歇業登記之規定,是以本案00建設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基隆市政府辦理歇業登記,尚難遽以認定該公司已有解散
      之情事,宜查明該公司確有解散之情事而未辦理解散登記後,始得依公司法第三
      百九十七條規定撤銷其登記。(經濟部七二、五、卅商二0九四五號)
    △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撤銷登記其發生效力日期,以自
      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為準
      一、查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為撤銷公司登記之處分,為顧
          及人民權益與行政救濟,以自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起發生效力。
     (經濟部七四、五、一八商二0三二號)
    △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
      本案經洽准法務部七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法七七律法一二五五五號函略以:「本案
      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七七)秘台廳(一)字第0一六六0號
      函復稱『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法
      院此項監督權,並不因法人係屬公司組織而有所不同,此觀公司法第二章第六節
      、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以及第五章第十二節有關清算之規定,不難索解
      。故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請依法務部意見辦理。(經濟
      部七七、八、一0商二五一0二號)
    △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該撤銷登記之處分,應自撤銷登記處
      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與公司是否提起訴願,係屬二事。﹝經濟部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九日商八九0二七七八八號函﹞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公示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辦理清償提存法院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提存所公告,刊登報紙廣告,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等.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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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巿、縣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土地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二、管轄的法院: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政府機關應發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一千五百元者,無庸繳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雙掛號送達郵票(郵票以實際應受送達人數添加一份,信封由本院供應),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註:依據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一)秘台廳民三字第三0一六五號函轉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0九一00七二0五0號函檢附「研商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證明後相關機關之替代措施及宣導事宜會議」之決議。
  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關於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提存業務之替代措施:
一、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
二、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認之授權書。
參考資料:http://www.shalu.gov.tw/finance/faq/0-%E7%B6%9C%E5%90%882-%E8%BE%A6%E7%90%86%E6%B8%85%E5%84%9F%E6%8F%90%E5%AD%98%E7%A8%8B%E5%BA%8F.htm
提存所公告範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0)OO0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000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任○○○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法院公告報紙廣告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法拍屋第一次拍賣,第二次拍賣,第三次拍賣公告、應買公告,特別變賣程序後減價拍賣法院公告全國性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報紙廣告,拍賣不動產土地公告,海外版(國外航空版)公告翻譯刊登,支票遺失,發行公司,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公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離婚判決,離婚民事裁定登報,履行同居,提存所公告,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刊登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法院公告,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等報紙廣告,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請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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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拍賣公告綜合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及保證金數額、拍賣日期及場所等詳依各拍賣案件公告及附表所載。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票據記載受款人者,務必於票據背書,未背書及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前仍未補正者投標無效),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訴訟輔導中心。
四、得標規定:以投標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並且是總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果得標人所出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等優先承買權確 定後,另行通知繳納價金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時,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或其他天災,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九、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拍定(或承受)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應按編號分別標價,書明總金額,並均高於或等於底價,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不動產如分標拍賣,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入或記載投標書,如未附委任狀或記載於投標書者,投標無效。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序終結前,投標人(或其代理人)仍未到場者,其投標無效。代理投標為業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十二、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二)拍賣建物如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應買。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三)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四)本件所拍賣之土地,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五)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地震、颱風等天災(如921地震、莫拉克颱風)之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其法律關係亦由買受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14 條之規定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 15 條禁止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 epa.gov.tw/public/index.asp) 查閱。
 (七)拍賣土地如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投標無效。
 (八)拍賣土地如為林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九)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同時附具提出許可證明文件。
 (十)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外國人應買,應同時附具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十三)優先承買權人如共有人、租地建屋之基地所有人、承租人(含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地上權人(地上權人如未實際利用該土地,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例意旨,無優先購買權)、耕地承租人或重劃區內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等欲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應於通知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聲明。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四)拍賣之建物如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
 (十五)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又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如合乎上開規定之人有依該規定優先承買權,如其主張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十六)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土地拍定價額如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定人應代為繳清差額。
 (十七)不動產如係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其共有基地及共用部分,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且拍定後均不點交。
 (十八)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十九)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二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二一)如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致執行程序有應停止、撤銷等情事,或更生債務人於拍賣公告前依該法第70條之規定聲明願按拍定或承受價格提出現款消滅本件標的之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時,本件拍賣程序即依該法規定辦理,停止拍賣程序、或撤銷拍定或於拍定後優先通知債務人提出現款消滅物上優先權及擔保權,請應買人注意。
十三、其他有關事項:均依各拍賣案件之附表所載。
十四、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燉OO字第00000號
主旨:公告本院97年OO字第00000號債權人OOOOO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OO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遺留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遺留動產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拍賣之時間:民國98年0月00日上午10時20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OO縣OO鎮OO里O鄰OO路000巷00號0樓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遺留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遺留動產所在地閱覽。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應買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代為應買,並應提出委任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
發文字號:O院OOO字第000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98年度OOO字第0000號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OOO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自公告之日起,至拍賣期日前 1日 (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公告欄內。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民國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
(一)於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未提出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第2、3、4點所示投標人、代理人之身份證件。
(二)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但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三)開標時投標人不在場,經主持開標之法官宣示該不動產開標程式終結前,投標人仍未到場。
(四)興建中農舍或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
(五)其他本院投標書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須知(全文已公告在本處投標室旁辦公室外牆)規定投標無效事項。
十、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優先扣繳之房屋稅、地價稅算至拍定(或承受或特拍准予應買)日為止。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涉訟,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附表:

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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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國際廣告社  小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拒不過戶註銷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
     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
                      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
                      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2.本站作業流程:服務台中間取號碼單→依電腦叫號至指定
 窗口→審核、收費→發件
        
 
注意事項:
1.如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違反強制險案件未結或積欠牌
  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
  ,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
  (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若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
5.除機車、自用小型車外, 其餘車輛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6.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台北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則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三、若無法刊載買受人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者,無法辦理該車後續稅費暨違規轉責。
板橋監理站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機車,
業已於00年0月0日贈予並交付實際所有人○○○、身分證字號T*********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板橋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啟
台中監理所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催告過戶本人○○○原有牌照號碼0000-00號汽車業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
身分證字號A000000000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車主:○○○
高雄市監理處新車主拒辦過戶手續原車主登報催告過戶內容
催告過戶
本人原有牌照號碼xx-xxx號  汽車機車業已000年00月00日(贈與)(出售)並交付實際所有人(參閱注意事項一)保管使用,請自登報之日起七日內出面協同辦理過戶登記,逾期本人即逕向高雄市監理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啟
注意事項:
一、啟事須刊登實際所有人之資料【即姓名、地址、出生年份、國民身分證號碼(僅須刊登前6碼、後4碼以****代替)或營利事業登記證號碼】,於申辦拒不過戶註銷時,必須提供實際所有人完整國民身分證號碼,方可辦理。
二、本啟事刊登一天即可,購買一份﹙一份全張,影印兩份登報欄﹚。
三、登報日起第八天攜報紙及有關證件【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影本)及印章】來本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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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0日 星期日

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法院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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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
以失蹤日起算:
1.一般人失蹤滿七年。
2. 如果失蹤人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
3.如果遇到特別災難(例如:空難),失蹤屆滿一年。
什麼人能聲請公示催告?
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才能聲請。
 
聲請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
失蹤人之戶籍地法院。
聲請公示催告應具備文件:
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及鄰或里長之證明、聲請人之印章。
公示催告聲請狀內,應向法官表明聲請的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據。
 
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續處理動作:
當法官准予公示催告後,會寄發公示催告裁定給聲請人。
首先,您應該先詳細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向法院聲請更正內容。
如果內容正確無誤,您必須在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
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果沒有未依照指定日期或期間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當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後,您必須在三個月內,檢附公報、整版新閒紙(報紙不
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裁定、圖章等文件,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聲請死亡宣告後續處理動作:
法院在收到死亡宣告聲請後,會通知您前往開庭,如果程序並無問題,法院會准予死亡
宣告。當您收到判決書後,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死亡宣告以後,如果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該怎麼處理呢?
死亡宣告畢竟是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與實際情況未必符合,如果失蹤人並未死亡
,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由法院下判決把先前的死亡宣告予以撤銷。
 
您應該具備的法律常識
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宣告的判決確定後,失蹤人的法律關係就從「死亡」回復成「
未死亡」的情形,依法律的規定,在判決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此外,因為法院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果因為撤銷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宣告的判決而
失去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責任。畢竟,信賴法院死亡宣告的人,
在法律上的權益還是要加以保障。
出處: 如何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 - K.K. Taiwan 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likeking/1653141#ixzz1eIGXbqn8
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