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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祭祀公業登報/報紙廣告公示送達民事判決法院公告每字不到一元最便宜

縣市鄉鎮公所祭祀公業公告,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清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法院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公告,報紙廣告,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離婚判決,履行同居,離婚民事裁定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專業代理刊登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清算公告,董事會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失蹤人死亡宣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之通行日報(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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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政司祭祀公業申報/法人登記/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
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須知(業務服務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一)意義: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大多數為土地與房屋,每年以其收益作為祭祀經費。
(二)申請對象: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書之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祖先牌位、祭祀祖先相關活動之相片及書面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祭祀公業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以公告徵求異議方式〉。財團法人祭祀公業亦同〈祭祀公業條例第56條〉。
(三)受理機關:申報並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應檢具有關文件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民政單位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1項後段〉。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之公所會同審查〈祭祀公業條例第9條〉。
(四)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同一祭祀公業有2人以上申報者,公所應通知當事人3個月內協調1人申報;屆期協調不成者,由公所通知當事人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公所,公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均予駁回〈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第2項〉。
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
(一)申請書。
(二)推舉書。〈但管理人申報者免附〉。
(三)沿革。
(四)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五)派下全員系統表。
(六)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七)派下現員名冊。
(八)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申請核發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須知
(一)意義:基於維護並延續其固有宗族傳統特性。有別於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項〉。
(二)申請對象: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1項後段〉。
(三)受理機關: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宗教禮俗科〉〈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
(四)申請人: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証明書核發,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3年內依本條例第50條規定方式之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處理其土地或建物。〈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1項第1點〉。
(五)登記程序:祭祀公業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本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第1項〉。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者,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第1項〉。
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
(一)申請書。
(二)同意書。〈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書〉。
(三)沿革。
(四)章程。
(五)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如建築使用執照、建物謄本、房屋稅單、門牌証明,如在都市計畫應申請使用分區〉;設有分事務所者,亦同。
(六)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並附管理人名冊。
(七)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並附監察人名冊;無監察人者,免附。
(八)派下全員証明書。〈內含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九)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
派下員大會召開次數及權限〈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議決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選任管理人、監察人。
三、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四、管理人所擬訂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書。
五、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六、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祭祀公業法人應將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於會議後三十日內,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派下員大會召集之時機及條件〈祭祀公業條例第31條〉
為執行祭祀公業事務,依章程或本條例規定應由派下員大會議決事項時,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者,得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取得第三十三條所定比例派下現員簽章之同意書為之。
派下員大會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通過之決數〈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
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依前條規定取得同意書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三、解散。
祭祀公業法人之章程定有高於前項規定之決數者,從其章程之規定。
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祭祀公業條例第34條〉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法人管理人、監察人產生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35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章程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法人管理人職權之限制〈祭祀公業條例第36條〉
管理人就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之管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僅得為保全及以利用或改良為目的之行為。
法人派下現員變更登記,應檢具之文件及公告異議程序〈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變動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派下員變動部分之系統表。
三、變動部分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四、派下員變動前名冊及變動後現員名冊。
五、派下權拋棄書;無拋棄派下權者,免附。
六、章程。
前項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現員之變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者,予以備查;有異議者,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管理人、監察人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及有異議處理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38條〉
祭祀公業法人管理人或監察人變動者,應檢具選任管理人或監察人證明文件,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管理人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祭祀公業法人之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變更登記,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之訴。
不動產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39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更登記,應檢附文件〈祭祀公業條例第40條〉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應訂定預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函公所轉報主管機關備查〈祭祀公業條例第41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
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監察人職責〈祭祀公業條例第42條〉
祭祀公業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法人違法或不當運作時主管機關處理方式〈祭祀公業條例第43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
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
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祭祀公業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管理人之職務,令其重新選任管理人或廢止其登記。
法人有違反善良風俗,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祭祀公業條例第44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法人解散後財產清算人〈祭祀公業條例第46條〉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法人不能依規定其清算人時,得依聲請或職權選任〈祭祀公業條例第47條〉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清算人之職務及清算終結前仍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條例第48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
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祭祀公業法人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召集,並應有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派下現員有變動時,應於召開前辦理派下員變更登記。
管理人認為必要或經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依前二項召集之派下員大會,由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擔任主席。管理人未依章程或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召集會議,得由第二項請求之派下現員推舉代表召集之,並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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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清算人任免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財團法人設立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財團法人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清算完結登記,報紙廣告,法院提存所公告,民事裁定判決,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登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離婚,履行同居,翻譯刊登(國外航空版)公告,支票遺失公告,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失蹤人死亡宣告,董事會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專刊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等各種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地區、北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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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制度的意義:
非自然人,而得為權利義務的主體者稱法人。法人有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分,前者是人的結合,後者是財產的結合。所謂登記,就是將應該公示的事項,記載於登記薄,以備公眾閱覽。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己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三一條)
二、法人登記主管機關: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三、登記種類: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一)設立登記。(二)變更登記。(三)解散登記。(四)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五)清算終結登記。
四、設立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全體董事申請,不得逕行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附送之文件:
1.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填寫方式詳如附件)。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公函。
3.聘、選任董(監)事、常務董(監)事、董事長之會議紀錄。
4.捐助章程或遺囑原本一份、影本三份。
5.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承諾書。
6.財產清冊(如為不動產應附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
7.銀行存款證明。
8.董(監)事名冊。
9.願任董(監)事同意書(應載明就任之屆別,就任年、月、日)。
10.董(監)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戶籍登記,須提出有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或外僑居留證等)。
11.法人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件。
前述3至11款文件應先向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並經該主管機關以公函准予備查或於前述各該文件上加蓋關防以代替准予備查公函。
綜合說明:
1.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述(三)所列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2.法人之捐助人應於法人設立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該財團法所有,並將移轉財產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以雙掛號郵函寄法院登記處備查,否則法院將依職權註銷其法人登記。
五、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申請辦理財產變更應檢附之文件如左: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財產變更之公函影本。3.同意處分或變更財產之事會議紀錄。4.財產變更清冊、原有財產清冊、新增財產清冊及減少財產清冊。 5.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四)申請辦理董(監)事等變更應檢附之文件:1.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2.改選董(監)事、常務董(監)事或董事長之會議紀錄。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述改選之公函。4.新任董(監)事就任同意書原本(載明願就任之屆別、就任年、 月、日、)。5.新任董(監)事名冊。6.新任董(監)事印鑑卡原本二份。7.新任董(監)事之最近六個月內戶籍登記簿謄本。8.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四份。9.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綜合說明:1.新任董監事縱係由前任董(監)事全體連任,亦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法人變更申請書其他事項欄載明原任為第幾屆董(監)事,新任為第幾屆董(監)事。2.新任董(監)事中,如有前任董(監)事連任者,該董(監)事仍應提出新任屆別之就任同意書,但得不再提出印鑑卡,僅須使用原留孝於法院印鑑卡之印章加蓋於法人登記申請書及就任同意書等文件即可。3.連任之董(監)事住居所不變者,得勿庸再提出戶籍謄本,但如遷移新址,與法院所核之原法人登記書上所載之住居所不同者,則仍應提出最近之戶籍謄本。
(五)修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1.申請事由:(1)財團法人為他律法,故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修訂,不得由其執行機關即董事會逕行決議為之。(2)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左列事由之一者,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及第六十五條等規定,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其組織。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而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
2.申請人:應由利害關係人(如法人之董事長)具狀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申請。
3.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用一百三十五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4.應檢附之文件:(1)申請狀(請以一般司法狀撰寫,並載明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有前述應修訂之事由,及其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意旨)。(2)研議修訂捐助章程之董事會議紀錄。(3)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函。(4)新、舊捐助章程或遺囑各一份(請註明訂立日期、修訂日期)。(5)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綜合說明: 1.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因他人之捐贈、孳息之增加或其他事由,致財產變更時,應依前述五、(三)之說明,辦理法人財產總額變更登記。至於捐助章程所稱之捐助財產,係指法人設立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故嗣後財產變更,該捐助章程關於捐助財產之記載,勿庸修訂,亦勿須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2.依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財團之組織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故捐助章程如漏未記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事項,應速研擬修訂該捐助章程,並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如財團法人之組織僅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嗣未經向法院申請為必要處分,即逕依董事會決議,變更董事人數等事項,並據此選任新董事會,或由該新任董事決議變更財產者,該董事會之組織及該董事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有疑義,法院亦不可據此准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因此捐助章程應明確記載財團之組織,如己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或遺囑規定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等另規定於董事會組織章程者,其董事會組織章程中關於財團組織之規定修訂時,亦應申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六、解散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及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1.法人解散登記申請書(應將法人登記申請書「目的」欄更改為「解散原因」欄,並載明其原因;將「存立時期」欄更改為「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欄,並載明其程序與日期;將「董(監)事姓名住所」欄更改為「清算人姓名住所」欄,並載明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具由清算人在申請人欄簽名或蓋章,並於蓋印信處加蓋法人印信)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
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現任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六十三元及二十一元票三張。
(三)申檢附文件: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2.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3.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訧任之意思、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4.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5.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6.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八、清算完結登記:
(一)申請人:應由清算人申請。
(二)申請費用:應繳申請費一百二十六元並附二十一元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1.登記申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2.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3.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己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之證明文件。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5.法院所核發之原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九、注意事項:
(一)法人登記,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者,應附具委任書,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時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者,應辦理變更登記。
(三)法人於登記時,提出於法院之印鑑,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盜時應刊登當地新聞紙三天,聲明作廢,並取二人之保證書申請更換。
(四)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申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應即將公告自行送往報社錄登,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逕交報社,並應於錄登後將所登報紙一份迅送登記處憑核。
(五)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經公告七日後,聲申請人(或其受任人)應攜同業己登記存案之印鑑(即圖記),前來登記處辦理法人印鑑存證(即在法人登記鑑簿上當埸加蓋存證之印鑑)手續及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六)法人登記證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時,應即刊登當地新聞紙一日聲明作廢,並取具刊登之新聞紙一份向法院申請補發。
(七)本文僅供參考,法人登記申請有關規定事項仍須依各該受理登記之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須」辦理

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如何申請成立協會?刊登報紙廣告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刊登報紙廣告,地方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等.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行元(1字不到1元)。刊登公告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刊海外版公告、國外版、航空版廣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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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申請說明
一、申請書:
1.「受文者」欄填寫主管機關名稱 (全國性社會團體為內政部)。
2.「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儘量使用中文字,開頭建議冠上中華民國、中華、台灣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
3.申請書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二、章程草案:
請儘量利用所附之章程草案範例定型稿,並參照「註」之說明,將草案上團體名稱及第一、二、五、七、十三、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八、三十條空白處填妥。
三、發起人名冊:
1.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
2.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
3.發起人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名或蓋章時,視同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並願自負法律責任。
4.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之戶籍或工作地 (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至少應有全國七個以上區域(直轄市、縣市皆可)之分布。
5.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四、身分證明資料:
1.發起人為個人者,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一份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現職與工作地證明等 )
2.為團體者,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 (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及團體代表之戶籍或工作地證明一份。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
2.申請外交部認定之國際組織同意在我國設立國內總會組織之國際團體者(如:獅子會、同濟會等),應附下列文件中外文本:
(1).國際總會章程。
(2).國際總會簡介。
(3).國際總會立案證明書影本 (含立案機關、日期、文號及團體性質)。
(4).國際總會授權同意以該會名義在我國依法設立團體之證明書 (證明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處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
3.申請外交部同意我與他國間之對等交流之國際團體者,應附該國民間團體同意成立對等團體之承諾書 (該承諾書應附正本2份並經我國駐外館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人公證) 中外文本。
4.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籌備會申請流程
壹、申請籌組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1)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2)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a.教義及經典。
 b.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c.宗教儀規。
 d.傳教沿革。
(3)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4)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公證)中外文本。
5.以上各項文件一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二、處理流程: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意見。
2.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覆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書通知發起人代表;可以補正者,應限定期限命其補件,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
3.准予籌組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撤銷籌組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貳、籌備階段
一、發起人代表申請召開發起人會議
1.推選籌備會委員。
2.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召開第1次籌備會議
1.審查章程草案。
2.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3.決定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公開徵求會員。
三、主管機關審查發起人及第1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申請召開第2次籌備會議
1.審定會員名冊案。
2.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定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召開成立大會。
3.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4.決定選票格式。
5.決定成立大會分工。
五、主管機關審查第2次籌備會會議紀錄。
六、籌備會函報召開成立大會及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
參、召開成立大會。
肆、主管機關審核會員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理事長當選證明書(需檢附證件照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申請)。
伍、團體收到立案公文及證書後,得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登記證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請參考在地社會局網站詳細說明
範例:一、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
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 主任○○○
範例:二、
○○○○○○○○○○籌備會公告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籌備字第000號
主  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即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自民國00年00月00日起至 民國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1.地址:2.聯絡電話:3.傳真號碼:4.電子信箱:5.聯絡人:○○○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附回郵信封)或以電子郵件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
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X字第00號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年00月00日台內社字第xxxxxxxxxx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養賢蓄才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公民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台北市XX路XXX號X樓,電話:0000-0000,聯絡人:XXX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XXX
台中**學會籌備會徵求會員公告
主旨:本會經內政部000年*月*日台內社字第0100******號函准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熱心促進健康組織發展與互動之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各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四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一百年*月*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04-******* 轉*** 台中縣**鎮**路**號
五、入會申請有關資料可向前項地址索取(附回郵信封)。主任委員***
台北市OOOO學會籌備會公告
100年00月00日
主旨:本會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000年00月00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以OOOOOOOOO服務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
1.直接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心性純正、無不良嗜好,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壹人,以行使權利。
3.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捐款贊助,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98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聯絡人及電話:OOO小姐。
五、入會申請書相關資料請向聯絡人索取。
主任委員OOO

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12日 星期日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如何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法院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證券遺失,受益憑證遺失,全國性公告通行日報皆可配合.報紙廣告,離婚.履行同居,公示送達,民事裁定,海外版.國外航空版.翻譯.登報,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土地公告,公司支票遺失,發行公司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報紙廣告,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院民事裁定登報,刊登公示送達,公示催告,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等法院公告,無論您在中部、北部、南部,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請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專人估價.免費排版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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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遺失或被竊時,發票人或執票人應於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
發現支票喪失時,立即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禁止付款,然後再趕緊到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的手續,以免票款被他人領走。
(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經向付款銀行好掛失止付後,應馬上前往該支票付款地所屬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時應檢具銀行發給的「票據掛書止付通知書」副本、「支票抄件」、和「公示催告聲請狀」兩份,向法院提出聲請後五天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先前所為之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三)聲請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准許後,則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於六個月以上的時間申報權利,如果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仍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此時法院可因當事人的聲請而宣告該支票無效。
(四)聲請人即可依據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發票人、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實務上:
1.為避免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而須重新辦理公示催告(再等待六個月),通常於聲請公示催告時,即一併聲請除權判決!
2.公示催告的程序開始後,已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可提供擔保,請求支付票據金額,不能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提存法院。至於未到期的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3.為免支票發生遺失或被竊,事後得付出這麼麻煩的代價,在此提醒各位執有支票的網友們,一收到支票後儘量在最短時間內,交給銀行託收,且將支票影印備存,如此一來,既不容易遺失被竊,亦能在法定期間內交換票據,而不失對前手(背書人)的追索權
股票遺失與補發:
股票遺失,應該如何辦理掛失及補發?
辦理股票掛失及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
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應於 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
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 
3.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 1 份送交
公司,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東辦理股票掛失,應向那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向發行人(發行公司)所在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司法院秘書處(77)
秘臺廳(一)字第 01099 號函。
 
股票掛失期間,掛失股票的股息、紅利、配股是不是可以發放?
答:不可以,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
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原申請掛失的股票已經找到,要如何辦理撤銷股票掛失?
答:申請撤銷股票掛失時,股東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
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向公司辦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從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的股票還沒辦理過戶就遺失,應該怎麼辦?
答:應持該股票已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領回之證明文件,再比照股票遺失程序
辦理補發。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公司於受理股票掛失、補發及其撤銷時,該股票如已上市、上櫃或登錄為興櫃股
票,應以何種方式通知各證券商?
答:公司應於受理後,即時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通知證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或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營業處所買賣部分),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並由證券
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商。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東申請股票遺失或補發時,可不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答:可以,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
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補發時並檢附法院之除權判決
書,送交公司辦理補發手續。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股票滅失股東無法取得報案證明時,有何替代方式?
答:股票毀損滅失,股東如確無法依報案或報備程序取得相關證明時,得以出具
切結書載明毀損滅失事實及標的股票明細等,並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
鑑,替代報案證明,向公司辦理掛失後,經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再
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原證期會 90.10.9(90)台財證(三)字第
142129 號函。
辦理股票掛失作業,股東可否以填具切結書方式代替治安機關報案證明?
答:不可以,依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規定,應檢附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之證
明文件。
法令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司法狀紙,並備副本(一家銀行一份副本,二家銀行二份副本,依此類推)。
(四)持聲請狀正本、副本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並送狀,取得簽章之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
(七)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之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八)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二、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六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應重行登報並候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三個月內再行辦理聲請除權判決)。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購買司法狀紙乙份。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綜合受理窗口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五)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
(六)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支票遺失,股票遺失,受益憑證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夫妻財產分別制法院公告報紙廣告每字不到一元

法定夫妻財產制,台灣夫妻財產制,民法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刊登公告,報紙廣告,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變更登記.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廣告.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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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辦理夫妻財產制請您先準備(參考資料民法)
(1)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聲請書。
(2)財產清冊(僅需登記雙方有財產價值的項目登記就好,若是依法登記過的如不動產,還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以及財產價值證明,譬如稅單或買賣契約書的影本)。
(3)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財產若有收據,也要一同附上,至於有價証卷,若是公司股票,需附公司執照、股東名簿等)填妥聲請書、備妥所需文件後,就可前往法院收發室送件。約一週後,法院會通知夫妻雙方一同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辦理。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1.請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2.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3.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4.(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5.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6.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依民法第30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1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夫妻財產制登記須刊登日報新聞紙一日,登記內容是否須全部登載?
已登記之事項,其公告登記處除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外,應命將公告之「全部」登記內容,登載於公報或當地之新聞紙一日,未登報者,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2.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註: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夫妻財產制公告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
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
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
  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
  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法院公告範例
夫妻財產制 法院公告及登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 發文字號:○○士院○字第○○○○○○○○○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93條、第105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號。
    妻:○○○民國○○年○○月○○日生。住所:新北市○○街○○○號。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院長○○○ 主任○○○決行
財產清冊聲請人:夫○○○妻○○○銀行名稱○○銀行金額(新台幣)123,456所有權人○○○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登報範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000士院木登字第123456789號
主旨:公告○○○、○○○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0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9條、第10條。
公告事項:
壹、登記號數:第0000號(案號為000年度財登字第00號)。
貳、登記事項:
  一、夫:○○○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所: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00弄0號0樓。
    妻:○○○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臺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0之0號0樓。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
  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登記處主任○○○
財產清冊   如附表

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申請須知/清算公告登報範例

公司結束決議解散清算,核准撤回認許登記,經濟部撤銷登記,報紙廣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土地.農地.旱地.拍賣公告,法拍屋,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海外版公告,翻譯,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法院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發行股票現金增資摧繳股款公告,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等.專人估價.歡迎來電洽詢.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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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台北市)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正本1份。
2.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影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影本。
4.變更登記表2份。
5.其他應注意事項: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許可業務)。
  *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應備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
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申辦
處理時限:1.一般申請(通案性)
      (一)速件櫃檯隨到隨辦
      (二)一般:6日
     2.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
傳真:27228444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中午不休息)。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1.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臨櫃申辦如資料齊備,於受理速件櫃檯隨到隨辦(截止受理時間為16:30分)。
2.申請案件於速件櫃檯辦理,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死亡、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登記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8號櫃檯領件。
※未依上述事項3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得併案申請抄錄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自領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書:
  (一)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並蓋公司章,另應加註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時,應於申請書加列代理人事務所名稱、代理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並加蓋代理人章。
  (二)申請書件所蓋之公司及董事長印章應與原登記相符,原登記印章若遺失或變更,應先另案辦理印鑑變更登記。
  (三)應於解散開始後或取得許可文件後15日內申請解散登記;逾期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處代表董事長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股東會議事錄
  (一)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第172條之規定。
  (二)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原則上主席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參照);由董事會以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公司法第182之1條第1項參照)。
  (三)除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解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公司法第183條參照)
  (五)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之形式:
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
  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
  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57,850同意通過,占總權數85.785%」。
(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參照)
  (六)主席、紀錄應分別簽名或蓋章,並蓋公司章。
  (七)應載明股東會為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
三、其他
  (一)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解散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文件刪改處應加蓋董事長章。
  (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
  (四)受理機關及其管轄公司範疇:
       1經濟部商業司: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上及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之本國公司。
       2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灣省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3台北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台北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4高雄市政府: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內之本國公司。
       5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
       6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7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一三七二七一號
發布日期:100年06月29日
(撤銷登記)
第三百九十七條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
        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外,應定三十
        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
        不充分者,即廢止其登記。
函釋內容:
    △解散登記經通知補正不為補正時視同未申請解散登記
      公司法第三九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其登記」,本案該公司雖經申辦解散登記,惟因附件不全
      及印章不符,經通知補正,迄今已達數月之久,仍未補正送辦,依同法第三八九
      條規定,係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該公司解散登記之申請屬有瑕疵並未完
      成,事實上核與「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情形無異,可逕由該公司利害
      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經濟部六三、七、一六商一八二二七號)
    △公司經命令解散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除有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規定情事而予撤銷登記外,現行公司法尚無其他特別規定。(經濟部六六、二、
      一五商0四一八二號)
    △公司如已解散而未辦登記,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撤銷登記
      關於00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六人,因時間已久,多已遷居不明,無法依公司法第
      三一六條規定辦理,可否同意撤銷公司組織一案,本案該公司如已解散,不向主
      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利害關係人得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其登記。(經濟部六八、九、四商二九五五二號)
    △公司有解散之情事而未辦理解散登記始得撤銷其登記
      按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公司所
      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七人,
      與他公司合併、破產、解散之命令或裁定等情事之一時應予解散,而公司有上述
      應予解散之情事(破產除外)而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始有同法第三百
      九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復按公司法並無公司歇業登記之規定,是以本案00建設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基隆市政府辦理歇業登記,尚難遽以認定該公司已有解散
      之情事,宜查明該公司確有解散之情事而未辦理解散登記後,始得依公司法第三
      百九十七條規定撤銷其登記。(經濟部七二、五、卅商二0九四五號)
    △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為之撤銷登記其發生效力日期,以自
      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為準
      一、查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項所為撤銷公司登記之處分,為顧
          及人民權益與行政救濟,以自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起發生效力。
     (經濟部七四、五、一八商二0三二號)
    △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
      本案經洽准法務部七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法七七律法一二五五五號函略以:「本案
      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七七)秘台廳(一)字第0一六六0號
      函復稱『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法
      院此項監督權,並不因法人係屬公司組織而有所不同,此觀公司法第二章第六節
      、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以及第五章第十二節有關清算之規定,不難索解
      。故公司依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並撤銷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同時通知法院,俾法院得及時行使監督權』」請依法務部意見辦理。(經濟
      部七七、八、一0商二五一0二號)
    △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處分者,該撤銷登記之處分,應自撤銷登記處
      分書送達時,發生效力,與公司是否提起訴願,係屬二事。﹝經濟部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九日商八九0二七七八八號函﹞
清算公告登報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098*******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0月0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00年00月00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OO縣OO市OO路00巷0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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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辦理清償提存程序/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最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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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辦理清償提存程序
一、提存的原因:
  (一)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民法第三二六條)。
  (二)巿、縣地政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或所在地不明(土地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
  (三)其他法律規定。例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三三條、破產法第一四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八條等。
二、管轄的法院: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提存法第四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民法第三一四條)。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提存法第四條)。
  (三)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四)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分配金額或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或破產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五)政府機關應發徵收土地之補償費或遷移費及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或補償費,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三、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各一式二份(均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提存通知書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後持向提存所初核。
  (二)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2.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提存所就提存人填妥之提存書、提存通知書,認為合於提存程序者,提存人得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提存物及提存費(每件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未滿一千五百元者,無庸繳費)。於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後,連同提存書、提存通知書及雙掛號送達郵票(郵票以實際應受送達人數添加一份,信封由本院供應),再持送提存所覆核分案。
  (四)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上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提存人收執,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
  (五)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三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六)填寫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如得知提存物受取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請一併填寫。
註:依據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一)秘台廳民三字第三0一六五號函轉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0九一00七二0五0號函檢附「研商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證明後相關機關之替代措施及宣導事宜會議」之決議。
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關於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提存業務之替代措施:
一、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
二、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認之授權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發文字號:(99)OO字第 OOOO 號
主旨:本院受理99年度O字第OOOO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就00年度OO字第0000號執行事件,為給付分配款,因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尚未確定,不能確知孰為受取權人,提存通知書乙件特予公告。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主  任 OO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OO字第 00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99年度O字第0000號提存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O股與受取權人OOO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O萬O仟O佰O拾元整,應送達之提存通知書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主  任OOO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月00日發文字號:(00)OO字第0000號
主旨:聲請人OOO遺失提存書,利害關係人對其取回本院00年度存字第000號擔保提存物之請求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第33條 主  任 OOO

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法拍屋,法院拍賣,動產,不動產,現金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失蹤人死亡宣告,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分別制,夫妻財產分開制,協會籌備會公開徵求會員,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縣市鄉鎮區公所祭祀公業,離婚,履行同居,國外航空版,翻譯,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司解散清算,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