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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太平洋日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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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報紙廣告社
連絡電話(02)23820801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三、聲請人可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備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原因之證明及聲請狀各一份、聲請人之印章。
五、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六、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七、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三個月內,另行持刊報證明、公示催告裁定、印章向法院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八、聲請後待開庭通知。
    收到判決書後,毋庸再等法院之確定證明書,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九、如欲郵寄聲請則請內附匯票金額一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街000巷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號
上列聲請人為○○○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456789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拾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
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親,○○○自民國85年
11月7日離家後,迄今下落不明已逾14年,為此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據,核與事實相符,自堪認為真實,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亦定有明文。本院既准
聲請人對於失蹤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庭法官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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