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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報紙廣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股東提案權公告,報紙廣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公示催告,不動產土地農地旱地拍賣公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設立變更登記,發行股票現金增資摧繳股款公告等.專人估價.歡迎來電洽詢. 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專業代理登載全國通行日報.各類公告登報業務歡迎相關行業長期配合.如何刊登公告?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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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日報廣告服務中心
國際廣告社  小蔡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證券交易法第43-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並隨時補正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左列情形外,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之一定比例及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初次取得申報: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取得之翌日起算10日內檢附公告報紙及向金管會辦理書面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後10日內報紙公告,及申報下列事項:
1.取得人基本資料,取得人為公司者,應列明其持股5%以上之股東或直接、間接對於持股5%以上之人具有控制權者之基本資料。
2.申報時取得股份總額及百分比。
3.取得方式及日期。
4.取得目的。
5.資金來源明細。
6.取得股份超過10%前6個月之交易明細。
7.預計一年內再取得股份數額。
8.有無股權行使計畫,如有,填報計畫內容。
9.取得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且被取得股份之公司為金融機構者,取得人之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之股權情形。
10.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行申報事項。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工程(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000,000,000股。
2.取得人資料:
  取得人○○○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初次取得不適用)前一次公告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初次取得不適用)
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合計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00,000,000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比00.00%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經由集中市場交易方式取得增&
  加0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無。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貸款○億○千萬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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