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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 星期日

刊登公司解散催告債權人公告報紙廣告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國際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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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2)2375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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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廣告社 小蔡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有限公司解散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1份。
2.股東同意書(股東需親自簽名)。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
4.變更登記表2份。
5.繳銷原領公司執照(依90年11月12日公布之修正後公司法未領執照者免附)。
6.其他應注意事項: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而許可法令規定其解散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尾碼為"1"者,屬特許業務)。
申請方式:郵寄、親自、委託申辦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請(通案性)
(一)速件櫃檯隨到隨辦
(二)一般:6日
2.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承辦單位
商業處公司登記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
傳真:27228444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7:00(中午不休息)。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備註
1.申請有限公司解散登記,臨櫃申辦如資料齊備,於受理速件櫃檯隨到隨辦(截止受理時間為16:30分)。
2.2.申請案件於速件櫃檯辦理,如經審核有須補正事項或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印章遺失(變更)、負責人(或股東)往生、公司經股東同意解散另訂解散基準日尚未生效等及其他有特殊情形者,仍以一般案件收件審理。
3.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登記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8號櫃檯領件。
※未依上述事項3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得併案申請抄錄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自領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清算人選任的規定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 條規定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79條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81條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
公司法第83條第一項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公司法第85條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執。
辦理公司清算登記-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一百三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三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公司法、相關法規
清算公告範本範例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由***為清算人,本公司債權人應於公告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地址:**市**區**街*段**號**樓電話**-********),逾期恕不受理,特此依法公告之。清算人***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本公司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遭經濟部撤銷,撤銷文號為:**字第*********號,登記在案,請債權人自即日起三個月內,持債權憑證向清算人申請債權,逾其不列入清算範圍內。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啟
**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自民國98年**月**日起解散並選任***為清算人,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同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之內,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說明:本公司經中華民國**年**月**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億*仟*拾*萬*仟*佰*拾元整。凡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仍為本公司債權人,且對本項減資決議有異者,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俾憑處理,特此公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准用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有限公司公告-核准撤回認許登記本公司於民國**年**月**日經濟部經授*字第0000000號函核准撤回認許登記在案,總公司於**年**月**日指派***先生為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並於00年0月00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清算人:***聯絡地址:**縣**市**路**巷**號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由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縣**市**路**巷**號),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本公司經股東會臨時會決議解散,選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年**月**日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憑證前來登記債權(連絡地址:**市**街**巷*號*樓),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內,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清算人:***

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如何辦理取回提存物?清償提存、變更提存、提存所公告登報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公告報紙廣告,清償提存,變更提存,提存所法院公告,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示催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更生,公司清算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申請財團法人設立登記,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 。專業代理刊登法院公告報紙.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無論您在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或金門、澎湖、馬祖等外島地區,全國各縣市皆可服務。只要您將登報資料傳真或email,隔日即可見報。如何有效登報?以全國版發行(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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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取回提存物
取回的原因
提存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及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附具之文件:
A.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六大張類之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
B.依據下列原因請求取回者,並應分別提出各該規定所需之證明文件:
a.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或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証明書。
b.以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為原因者,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c.依法令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級判決及確定証明書。
d.以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或於筆錄內同意返還擔保物為原因者,應提出和解或調解筆錄。
e.以在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為原因者,應提出由民事執行處發給未聲請執行証明書、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聲請之證明書或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之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f.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為原因者,應提出:(1).受取權人之同意書及其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如為公司以外之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2).經書記官證明與原本無異同意取回之執行、調查、言詞辯論等筆錄影本。(3).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筆錄,並留存其身分證影本。(4).受取權人之地址與裁判或提存書上所載不同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g.擔保提存以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原因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為原因者; 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 明而未證明為原因者;應先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俟裁定確定後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h.其他經聲請民事庭裁定准予返還或變換提存物已確定為原因者,應提出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i.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取回處分書。
j.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者,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C.親自取回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與其代表人或管 理人身分資格證明文件。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 代替。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 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D.委任代理人聲請取回,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並加蓋該印章。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E.僑居國外提存人請求取回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取回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 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F.委任他人提領提存物一律附具提存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
G.由提存人之繼承人請求取回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取回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取回」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取回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1.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2.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3.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逾十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異議及抗告
1.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領取的原因
1.依提存通知書。
2.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管轄的法院
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的程序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附具之文件:
A.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按公告內容全部刊登日報一天,並將報紙送交提存所處理。公告期間為二十日。
B.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 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C.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必要時法院 提存所亦得依職權命提出印鑑證明書。如請求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D.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E.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如係領取政府機關提存之地價或地上物補償費者,得先向提存之政府機關申請變更受取人為該繼承人,持同變更文件,始可領取。如提存物受取權人係在提存 前死亡,其提存為不合法,繼承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其來院辦理取回提存物,並逕向該機關申領補償費。
F.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請求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內,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並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特別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最近三個 月內印鑑證明書持同委任狀委託他人辦理。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G.領取地價補償費應提出對待給付:「繳回土地所有權狀」者,如土地所有權狀面積超過徵收面積,應向主管地政事務所更換新權狀,將徵收面積之權狀繳回;但權狀遺失,或無法另行更換權狀者,應逕向原提存之政府機關請求刪除對待給付。如提存書上受取人住址與提存通 知書所載不符,並得向各該機關請求更正。
H.徵收之土地,如有抵押權、地上權設定者,應提出已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取得抵押權人、地上權人附有最近三個月內印鑑證明書之書面同意領取證明文件;或經原提存之政府機關出具已為刪除對待給付之證明文件。
I.請求領取地上物補償費者,提存物受取人應依對待給付條件,或提出主管機關發給已完成對待給付條件之證明文件。
J.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 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聲 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K.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請求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 ;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L.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制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3.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 ,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4.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 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並持往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或其他代理國庫之銀行具領提存物。
5.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或未克來院簽領「領取提存物請求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6.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百三十條)

異議及抗告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
2.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資料來源http://www.6law.idv.tw/

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法院不動產拍賣應買特別變價拍賣減價拍賣法院公告民事裁定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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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不動產的作業流程(一)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之私權為目的,其程序應否開始或進行,宜尊重債權人之意思。
  且債權人應預納執行費,為強制執行之合法要件。其執行名義為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裁判而須供擔保者,尚須債權人提供該裁判所定之擔保,始得強制執行。即強制執行之發動須依當事人之聲請而開始,依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二、法院收件及分案
  一般強制執行案件如為終局執行,均由法院服務處統一收狀,如為保全程序案件(即假扣押、假處分)及參與分配狀,則因須迅速執行,故由執行處之收文處收狀(以上以台中地方法院為 例),案件經收狀人員收狀後,即予登載,再送請分案。現各法院都實施電腦化,故都先由分案人員依案件種類,編字號,先將當事人姓名、住址(設籍)輸入電腦。其中為終局執行者,字別為執、執罰、執全、執水、執更、執全更、執助等;保全案件者,字別為全、全聲、執聲、全聲更、執聲更、全更、裁全、裁全更、裁全聲、裁全聲更等,之後按書記官股別電腦抽籤分案,完成後並予存檔、整卷,整卷時應將郵票、執行費、收據、證件附卷,再交各股承辦書記官核卷蓋章(雖各法院之分案方式不盡相同,惟對債務人相同,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執行行為相同者都分由同一股辦理),書記官收案後應逐件查點、注意各案編字號是否符合規定,並按其類別、字號順序,分別登載辦案進行簿,同時登記進行日期及進行情形。隨即送請法官批辦。
 
三、執行處法官排定日期
  承辦法官受案件後,依職權調查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如執行費、管轄權、執行名義等。
  (1) 管轄權:
  依強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第二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 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三項「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第四項「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若債權人誤向本院聲請,則依強執法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又定執行法院之管轄是以聲請時為準(強執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此,若查封後將查封標的物遷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影響管轄權之恒定,例如保管人將動產移他法院轄區亦不得囑託他法院拍賣,以免
當事人任意選擇法院。
  (2) 執行名義:
  所謂「執行名義」,乃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及內容與範圍。且債權人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之公 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提出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如未提出者,且在本院執行法院應調閱宗,以查核債權人所提據以聲請之執行名義是否真實。又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提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否則應命其補正,未補正,則應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
  (3) 執行費: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 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第二項「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第三項「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第四項「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第五項「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這是本次修法而修改的,將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參與分配亦規定須徵收執行費,並將執行費提高為千分之七,另將差旅費等予以刪除,使執行費之收入單一化。惟執行費未繳或繳足者,不得逕以駁回,須命債
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逾期未納,再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執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四、書記官執達員執行查封
書記官接到法官指定查封日後,應通知債權人於該日到院引導執行。查封當日,債權人須按法 院指定時間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報到,引導書記官及執達員至現場指封,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當場製作查封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1) 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2)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3) 債權人及債務人。
  (4) 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5) 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 名。
 
五、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鑑價機關
書記官實施查封後應速將查封筆錄交法官審核、法官審核無誤即指示辦理下列手續:
  (1) 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限制登記)。
  (2) 通知土地及建物鑑價機關
   1 土地鑑價通常為當地縣市地政機關(如地政事務所)。
   2 建物鑑價通常委任建築師及鑑價公司。
  (3) 通知債權人向法院所指示鑑價機關繳納鑑價費。(如未繳納即不進行鑑價工作)
  (4) 通知其他合法債權人具狀及提示債權憑證參與分配。(如抵押權人、地上權人)
 
六、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詢價
民事執行處接到地政事務函覆已辦妥查封登記,及土地、建物之鑑價資料也到齊。法官應指示 書記官依該鑑定價格核算總價後,詢問當事人對鑑價之意見,並限期陳述意見。
 
七、公告及登報定期拍賣
  (1) 當事人對鑑價表示意見後,法官應儘速訂定拍賣之最低價額。(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四 條: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於鑑定人鑑定價額二十日內為之)。
  (2) 拍賣最低價額訂定後,法官應儘速指定第一次拍賣日期。另抵押權是否塗銷,標的物可否點 交 有無租債關係、租金、押金、地上權、應買之資格限制等亦一併記明,交書記官制作第一次拍賣公告。
  (3) 書記官制作拍賣公告,經法官審查無誤後,即交由執達員依法揭示公告,一方面張貼於民事 執 行處公告欄,另一方函令債權人於當地報紙登公告。
  (4) 強制執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5)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顉市 (區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強制執行法八十八條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 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強制執行法九十條。
  1. 強制執行法八十二條: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2. 又同法八十四條: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 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附件十二~一、十二~二)
  3.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三十五條:經查封之財產,其拍賣期日之指定及公告,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
   (1)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者,應於核定後五日內。
   (2) 應登記者,應於登記機關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3) 應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應於核定並登記完畢通知到達後五日內。
   (4) 無庸核定最低價額及登記者,於查封完畢後五日內。
   再行拍賣期日,應於前項拍賣期日完畢後五日內指定並公告之。

2011年4月24日 星期日

股東常會.臨時會.受理股東提案權.現金增資催繳.減資公告每字不到一元

專業刊登股東常會公告、股東臨時會公告、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現金增資公告、現金增資催繳公告、減資公告、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登報,公示催告,金融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拍賣公告,報紙廣告,廣告,海外版公告,支票遺失,股票遺失,本票裁定,刊登限定繼承,法院夫妻財產制,報紙提存所公告,離婚判決 離婚民事裁定登報,社團法人協會籌備會招募會員公告,縣市公所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公聽會,公司清算公告,學校招生,機關招標公告,政府機構公告,無論您在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以全國版發行之通行日報(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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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年股東常會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年○月○日(星期○)下午○時正
二、開會地點:○○縣○○市○○○路○段00號00樓0棟(本公司會議室)
三、會議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  2.○○○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3.其他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選舉事項: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討論事項: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四、其他應述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之規定,自○○○年○月○○日(星期○○)至○○○年○月○○日(星期○)止停止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年○月○○日(星期○○)下午○時前駕臨或郵寄(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商業銀行(股)公司信託投資事業處股務代理部〔○○市○○○路○段○○○號○樓,電話:(00)0000-0000〕辦理過戶手續。
    2、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股東務請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以送達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限時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處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縣○○市○○○路○段00號00樓0棟,電話:(00)0000-0000分機000:○小姐)。
    3、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二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商業銀行(股)公司信託投資事業處股務代理部洽詢。
    4、特此公告。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召開0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一、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000年股東常會公告。
二、公告事項:(一)開會日期及時間:000年0月00日00時。
    (二)停止股票過戶起訖日期:000年0月00日至000年0月00日。
    (三)開會地點:○○市○○區○○街00號0樓。
    (四)會議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1)○○○年度營業及財務報告。(2)監察人查核報告。
                      2.承認事項:(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年度盈餘分派案。
                      3.討論事項:訂定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條文案。
                      4.臨時動議。
三、受理股東提案公告:本公司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有意提案之股東請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00時前寄達受理處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市○○區○○街00號0樓)。
○○○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權公告
一、開會時間:000年0月00日
二、開會地點:○○縣○○鄉○○路○○段○號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99年5月28日起至99年6月6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000年0月0日下午○時前﹝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受理提案處所:○○○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縣○○鄉○○路○○段○號,電話:00-0000000 分機00000,聯絡人:○○○﹞。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六、特此公告。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派○○○○年度現金股利公告
一、本公司○○○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業經000年0月0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00,000,000元,股東每股配發新台幣0.0元(發放至元為止)。
二、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000年0月00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000年0月00日起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0時00分以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市○○○○0段00號○○樓,電話
:00-00000000)辦理過戶手續。
四、特此公告。
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公告        
1.被取得股份公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000,000,000股。
2.取得人資料:取得人/本次公告時持股總額/本次公告時持股級額占被取得股份公司已發行股份級額百分比/註解
3.取得或增減之股數、日期及方式:於000年0月00日起至000年0月00日止,經由集中市場取得增加0,000,000股。
4.取得股份之目的:長期投資。
5.預計於1年內再取得股份之數額及方式:無。
6.資金來源明細:自有資金00,000,000元。
7.取得股份之股權行使計畫:無。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公告
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000)○○字第00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99年度現金增資催繳股款有關事項。
說明:
壹、本公司000年度現金增資,原股東認購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期間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截止。
貳、依公司法第266條,準用同法第142條規定,茲定民國000年0月0日至000年0月0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繳款,逾期未繳納即放棄認股權利,認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手續。
參、代收股款行庫:○○商業銀行○○分行。
肆、若對以上所述,有任何疑問,敬請向○○○○○○股務室洽詢。電話 00-00000000分機000
伍、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日期: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減資公告
說明:
1、本公司業經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股東大會決議減資新台幣○百萬元整,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億○仟○佰萬元整。
2、本公告係依據公司法第二八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公告減資事宜,如貴債權人對於上項減資有所異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表示異議,書面異議請寄*縣*市*段*號*樓,**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汽機車拒不過戶如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太平洋日報每字不到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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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原所有人為確保權益,得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並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登報2份(或存證信函),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以後就不會再以原所有人名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有違章亦不會再以原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2)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行駛或停放)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另依第2項規定,因逾期檢驗遭監理單位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僅核稅至逾檢註銷日而非全期稅款,如車主仍擬繼續使用該車輛,必須儘速向監理單位註銷原牌照並辦理檢驗手續重新領牌繳稅,否則一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應補繳註銷日至查獲日之應納稅款外,並處應納稅款2倍之罰鍰,請車主注意。如果因故無法繳納牌照稅,可於收到行政執行處繳納通知時,向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分期期間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免予處罰。
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
     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
                      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
                      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國民身分證、有效營業小客車
                      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公路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等正本
3.印章。
4.新領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6.讓渡書及新車主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地址)

辦理地點:
1.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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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
  ,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
  (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若重領亦不能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
5.除機車、自用小型車外, 其餘車輛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6.如非本人親自辦理者,代辦人亦應攜帶身分證。
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報(或存證信函內容)參考範例
一、雙方對於該車有買賣行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賣給○○○(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財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二、車主同意將該車贈與他人:
  本公司○○○○○○(或本人○○○)所有○○○○車(如:自用小客車),車號○○○○○○○,於○○○年○月○日已歸○○○(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至今尚未辦理過戶,請於七日內前來辦理過戶,否財本公司(或本人)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登記。

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辦理失蹤人死亡宣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太平洋日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

刊登報紙廣告,失蹤死亡宣告,法院公告,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地方法院民事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台中市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等.專業代理各類公告登報業務刊登報紙。專人估價.免費排版 免費打稿。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法院認可)便宜.有刊登即可.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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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之住所地法院。
二、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
    2.年滿八十歲以上者失蹤屆滿三年。
    3.特別災難屆滿一年。
三、聲請人可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如配偶、親屬、債權人等)或向檢察署聲請,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備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失蹤原因之證明及聲請狀各一份、聲請人之印章。
五、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六、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七、登報後待陳報生存期間屆滿三個月內,另行持刊報證明、公示催告裁定、印章向法院具狀聲請死亡宣告。
八、聲請後待開庭通知。
    收到判決書後,毋庸再等法院之確定證明書,即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九、如欲郵寄聲請則請內附匯票金額一仟元(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掛號方式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家催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街000巷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號
上列聲請人為○○○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3456789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拾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判決前,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先行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
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0條、第6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親,○○○自民國85年
11月7日離家後,迄今下落不明已逾14年,為此聲請准予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關證據,核與事實相符,自堪認為真實,
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2條亦定有明文。本院既准
聲請人對於失蹤人○○○聲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家事庭法官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 

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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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於繼承人所得遺產之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原為概括繼承之例外規定,繼承人必須於繼承發生時起之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始生效力。惟現代社會許多繼承人因不知繼承事件發生,或因不知法律規定等情況,而未於特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致繼承人繼承龐大債務,造成不公,且悖於個人主義的潮流,廣受各界批評,因此各界逐漸揚起檢討傳統「父債子償」之概括繼承。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院000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一、陳報人:○○○(男、住:○○○縣○○市○○路00巷0弄0號0樓)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市○○區○○路0巷0號0樓,於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年度繼字第***號
聲請人○○○住00市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00市00街00巷00號0樓)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000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十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台北市00區00街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00市00街00巷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00年00月0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臺北縣00鄉00路0段00巷00弄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00住臺北市00區00路00號00樓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縣00鄉00路0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00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亡)生前住所: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00市00里00鄰00路00號00樓)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凡被繼承人包建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000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陳報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遺產清冊;又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復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且登載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明人如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此觀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57條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143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兒子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月**日死亡,渠等為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渠等對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負債或負債多少,債權人為何人,無法詳細得知,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為其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清冊等,合於前開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規定,是聲請人之陳報,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中院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台中市00區00路00號)、000(女、地址:台中縣00市00街00號)、00(男、地址:台中縣00市00路00號)、000(女、地址:住台中縣00市00路00號)即被繼承人000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台中縣00鄉00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日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聲請人○○○住臺南市00里00路0鄰00街0巷00號00樓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00里00路0鄰00街0巷00號00樓)於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書記官0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
聲請人○○○住高雄市00區00路0巷0號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00區00路0巷0號)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四、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000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發文中院00司繼000字第00000號
主旨:為公告本院0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對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非訟事件法第142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女、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女、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00(男、地址:雲林縣○○鎮○○路00號)、000(女、地址:住雲林縣○○鎮○○路00號)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男、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雲林縣○○鎮○○路00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民國00年00月*日開具被繼承人000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00年00月00日以00年度司繼字第00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應進行公式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院長○○○司法事務官○○○決行